【导语】2018年汇算清缴早已结束,不知道各位做汇算清缴是否顺利呢?有个金属制造业的朋友就很头疼,因为他的专管员说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让朋友调账,否…
2023年汇算清缴早已结束,不知道各位做汇算清缴是否顺利呢?有个金属制造业的朋友就很头疼,因为他的专管员说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让朋友调账,否则不能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如果有研发活动,自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与是否为高新企业毫无关系,只是我朋友被“权威”唬住了!且听小编分析,揭穿虚假“权威”,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哪些行业不能加计扣除?
不适用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除上述六大行业外,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客户为金属制造业,非上述禁止行业,当然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注意:看一下工商登记的所属行业是不是真的是你们主营的行业?有没有误中雷区?
如下图所示,蒙牛乳业的经营范围与所属行业:
哪些不是研发活动?
即使你所在的行业可以享受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活动是不能适用政策优惠的,如对产品的常规升级、产品售后技术支持、对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研、人文、社科、艺术方面的研究等。
上述活动不能让企业获得新的科学技术,对于产品、服务、工艺等没有实质性改进,或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不属于研发活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财务、税务有什么要求?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按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设置研发辅助账,按不同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税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简而言之,除前述条件以外,会计上,没有按规定设研发辅助账、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的;税务上,实行核定征收的、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都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
赶紧复核一下,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研发费用范围是否合规吧!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现实中,不少企业真心做研发,却被不懂政策的专管员坑!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多缴税,充分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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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为行政部、财务部、运维部、检测部、研发部。其中行政部、财务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
审计人员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一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该项业务在财务核算中无相关业务成本。经咨询a公司人员了解到负责维护的员工主要是运维部人员,有时研发部及检测部员工也会参与该工作,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以下将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简称“三部”)主要是负责研发工作,其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也属于研发的一部分,因此在记账时将其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核算。问: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账务处理不合理,存在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的风险,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科目的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需全部费用化的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产生的费用。
综上我国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在核算三部人员工资时需分析三部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的实质,区分其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维护支持工作,还是为了公司自身研发项目需要而有目的性的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已达到推进自身研发项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为研发新项目而进行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
2、a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在未进行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将三部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虚增研发费用金额、虚增技术服务类收入毛利,使财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中对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对三部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可能导致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a公司根据三部人员所参与研发、技术维护及支持等工作的实质,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记录相应工时。在财务核算时,根据相关人员的工时登记表,按相关业务对应的工时占比分配相应的工资支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账务处理时记入相应科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将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要注意以下3项新规↓
2023年10月可以加计扣除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在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写难度降低了
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23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降低了填写难度。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简化了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9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更大优惠力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4个内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设置辅助账,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我们通过实例来解读一下这4个主要内容。
1、研发加计优惠可提前一个季度享受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本次《公告》,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可以10月份申报时享受1-3季度(1-9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减轻税款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研发加计费用辅助账新样式
和2023年的研发辅助账相比,新样式有哪些变化呢?
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共“4张辅助账(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各一张)+1张汇总表”。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删除部分信息,减少填写工作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发生了130万,有10万元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栏次填写130万,“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不需要再填写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具体明细了。
3、“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更有利纳税人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原政策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新政策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
举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l 按照原政策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12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l 按照新政策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结论:
新政策的计算方法,比原政策多扣除2万元(20万元-18万元),并且仅需计算限额一次,减轻了计算工作量。
4、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我们要注意一下“真实发生”这个原则。有些企业的投入,虽然会计上核算为研发支出,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要求,这部分一定要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举例:
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时,判定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要求补税及滞纳金。
从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将产品的常规升级、售后服务、简单集成、流程优化等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近年来,河北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医药制造业是河北省传统产业之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引导下,多家大型制药企业不断加大创新力度,一批医药成果正加速转化落地,加快推动河北省“传统产业”向“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作为国内中医药行业的领军企业,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在研发投入方面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今年1-9月,研发费用投入增长到4.23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的7.40%,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截至目前,该企业全部有效的专利数为811项。近两年,在我国获批上市的15个中药新药中,以岭药业研发的创新专利中药占3个,是同期获批数量最多的企业。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越高、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就越多,也就越能缓解企业的资金流。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支持力度更大,为包括以岭药业在内的医药制造业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今年10月份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我们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2.6亿元,减免税款3900万元,这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类技术研发中。”以岭药业财务经理孙睿介绍到。
为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达快享,河北省税务部门全力推行“一企一规划、一企一方案、一企一团队”个性化服务模式,组织专业服务团队,为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科技创新企业精准推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辅导企业规范核算研发费用,及时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在石家庄,税务部门成立服务专班、主动问计、问需、问效,开展“点对点”“滴灌式”精准辅导。“欧意药业研发项目众多,既有投资较大的国家级新药项目,也有体量较小的现有工艺二次升级项目。我们根据企业需求,按照全部项目统一计算方法,重点辅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减轻了企业会计核算压力,帮助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税务干部王朋朋说。
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作为石药集团下属子公司,生产范围涵盖七大治疗领域、四百多种制剂产品和二十余种化学合成原料药,产品远销国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3年前三季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8.42亿元,同比增加1.16亿元,减免税额1.26亿元。石药集团财经中心副总经理王军明说:“我们将所减免的资金直接投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现了200亿片固体制药和800吨原料药综合年生产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增强了核心竞争力”。
在承德,税务部门利用远程帮办等方式开展 “云宣传”“云辅导”,为推进承德中药企业健康发展增添动能。
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六十年历史的企业,是全国中药50强企业,也是全省中药行业的“龙头企业”,集中成药及保健食品生产制造、中药研发等为一体,其“腰痛宁组方及其药物炮制工艺”被列为国家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今年10月份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000万元,为企业进一步研发带来了更大支持。”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环告诉记者,在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将享受的优惠金额用来研发腰痛宁胶囊,与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合作用高效液相色谱和全过程多途径指纹图谱联合控制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研究,据介绍,该项技术处于国际中药制药领域领先水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在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上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全省医药产业发展带来了“税动力”。接下来,河北省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服务力度,统筹推进政策落准落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不断激发全省医药企业发展活力,助推河北医药产业稳健前行,为河北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9个问答能帮你↓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三、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查政策,就用查策通!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解读】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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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国家致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几年也在享受主体、执行程序、加计扣除范围及扣除比例上不断放宽、放松、放大。由于政策的不断演变,有不少企业老板还是停留在以前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上的认知,导致不能准确适用政策、不知如何适用政策甚至不知政策的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更是一种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准确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是当下趋严的税务监管环境下,不可多得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企业不应放弃。而对此该项政策适用中常见的误区问题,我们也做一期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总结】
误区1: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企业成本费用端的加计税前扣除的税基式减免政策,无论企业最终是否盈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都可以加计税前扣除。故,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亏损企业享受后,增加的亏损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通常情况下,企业结转亏损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误区2:只有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进行的认定,这种认定一般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活动及条件。但是,这不是税法上的认定。税法针对任何具有研发活动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均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只不过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误区3:所有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前提及核心是企业发生了研发活动。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税法也针对负面清单行业、建账、企业归属、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首先,能够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其次,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具体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最后,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必须留存研发活动及归集费用相关的备查资料,如: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及合作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企业即使从事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不满足上述三类情形的,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4:建筑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承误区3所述,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中有房地产业。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分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属于两种行业。因此,建筑业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如果进行了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5:只有发明专利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明专利只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最终成果之一。实务中,企业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可能会形成成果,并由企业申请专利。但是,也有不少研发活动最终是失败的,没有任何成果。又或者即使产生成果,也不一定是体现发明专利的形式,还可能是体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是商业秘密或其他形式的技术成果。总之,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且没有不适用的除外情形,就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6:企业只有从事了科学技术层面的研发活动,才可以加计扣除。
从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来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从定义来看,研发活动似乎只是与科学技术层面相关,并且税收文件也进一步指出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尽管如此,为鼓励文化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误区7:研发活动失败,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失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8: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9: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形成的费用、折旧才能加计扣除。
同误区8,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设备、仪器也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或者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0: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正向列举,除此之外,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对于折旧费用这块,税法只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对于房屋,即使专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费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11: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税法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合理,主要分为三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针对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则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和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因此,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只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支付人员工资的,其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将劳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其支付的劳务外包费用严格来说也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2:只要会计上记账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同误区10,会计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税法对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有税会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就决定了,企业不能单纯依赖会计记账归集的研发费用,否则,因错误归集了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面临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罚税款的风险。税会差异除了误区10提到的房屋折旧差异外,差异性主要体现再会计对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比税法规定更为宽泛、自主任意性。
误区13:委托他人研发形成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或者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是有做分类的,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因此,委托研发属于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考虑委托研发系由委托人支付服务费、非由委托人归集研发费用,严格来说,服务费中包含受托方赚取的利润及经营成本,未必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所以,税法对委托研发支付的费用在加计扣除上有比例限制。限制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4: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第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期间内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根据7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不得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13号文中进一步指出,企业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目前的政策仅支持在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其他季度预缴则不允许。
误区15:研发活动需要事先审核批准、科技部门鉴定,或者备案,才能加计扣除。
在2023年1月之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甚至在更早的年份里,还需要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之后,前述事先审核批准制度、科技部门鉴定制度相继取消。2023年之后,由企业内部审核立项,并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履行备案程序,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待到2023年,税务部门又进一步取消了备案制度,采取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项目仍然需要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相关合同文件。
误区16: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故,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影响叠加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等。
误区17:公司取得科技部门的一笔财政补助用于研发,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针对财政补助收入,企业一般可做两种处理:一种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另一种是做应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专用于研发的财政补助做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针对该笔财政补助,反而是选择征税收入,更加节税。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准备申报高企的企业务必做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可以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要求所有用于申报高企的项目都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做加计扣除。即加计扣除并不是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财务专家而言,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增加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说明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 因而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的居民企业,都是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具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具体的优惠比例可以参照下面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税总2023年第40号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学习笔记 金算珠绘制
1、 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三新一勘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其他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
01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1日14:00
02课程介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
3.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国高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集
4.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工作中的财务要点、难点
5.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6.填补对把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细节性的空白
03主办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04报名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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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送公司-姓名-职务-手机-邮箱-微信号至联系人邮箱
3. 服务专员联系,统一拉入微信群
4.发送腾讯会议平台链接邀请进入
联系人:常思佳 18210329307 changsj@bsi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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