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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0

【导语】“问题年年出,年年不解决”。这是实践中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真实写照,其中“年年出”的问题多是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对于这些难题,企业应当掌握有效的方法,懂操作、会…

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

【第1篇】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

“问题年年出,年年不解决”。这是实践中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真实写照,其中“年年出”的问题多是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对于这些难题,企业应当掌握有效的方法,懂操作、会解决,确保汇缴进程不被难题“卡壳”。

回顾今年汇缴的全过程,青岛、大连企业总结出了汇缴“三字经”:汇、惠、会。

01、提前汇集政策,有的放矢汇缴

要做好汇缴,企业首先要清楚哪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与自身有关,这样在统筹安排汇缴工作时才能有的放矢。记者在青岛市和大连市采访时发现,汇缴顺畅的企业,都会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提前将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性汇总梳理。这样,就能从整体上掌握汇缴工作全貌,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为了系统全面地汇总梳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他们专门建立了电子台账,将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涉及的税收政策、税务处理情况、易错风险点等汇总到电子台账中,每年汇缴开始前,他们会专门对台账中记录的信息再次统一梳理。进入汇缴期,他们会连续组织集团财税人员开展多场研讨培训,并以这份电子台账为抓手,围绕重点、难点集中精力开展核算、检查、资料准备等工作。

有的纳税人从“汇”中受益,也有的纳税人因忽视“汇”的环节而出现税务风险。某投资有限合伙k企业平时不太重视对税收政策的汇总,也没有将政策适用中容易出错的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2023年9月,k企业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3亿元,由于要投资一个新项目,未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未确认该投资收益。经税务部门提醒,k企业才明白过来:根据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只要实现了收入,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都需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k企业自此意识到做好税收政策、易错点、风险点等汇总梳理工作的重要性。

要做好“汇”,企业一方面须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及时收集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新政,加强对政策的学习解读,分门别类地梳理好基础政策、重点政策、易出错政策等,并做好相应记录,让汇缴工作“有案可循”;另一方面,进入汇缴期后,由于工作多、时间紧,企业应着重围绕重点政策、易出错政策、最新变化政策等开展梳理核算等工作,这样可以更充分地把握时间,提升汇缴工作质效。

近年来不少成员企业和业务板块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了税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智能软件的作用,自动梳理财务、税务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实现企业所得税“一键汇缴”,智能化程度较高。对此,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在开发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实现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企业很有必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的汇总功能,从而为提高“智能汇缴”的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02、把握汇缴机会,充分享受优惠

企业倘若不小心错过了当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一定要把握年度汇缴的机会,最终将税收优惠“落袋为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税政二科干部表示,由于国家每年都会调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和享受范围,也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出台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能否把握好汇缴机会,对于企业一年间享受优惠的整体质效将产生影响。

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格外关注。比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符合条件的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即发集团去年初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200万元,今年在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之前,他们仔细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还与即墨区税务局多次沟通,搞清楚所有的疑点后才开始汇缴申报,确保了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企业要想在汇缴中更好地把握“惠”,需要对不同优惠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统筹考量。比如,不同优惠政策之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是否相互影响等,据此判断享受优惠中的风险疑点,及时进行更正调整,或者选择适用更适合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汇缴中要特别注意可以同时享受优惠的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等减半征收优惠,可以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率优惠同时享受。不过,纳税人在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和低税率优惠时,应注意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准确填报。

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原因,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适用15%优惠税率,其中600万元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500万元可以免税,100万元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则本行应填报100×50%×(25%-15%)=5(万元)。

目前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时即可申报享受,但像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只能在汇缴时申报享受。因此,企业有必要在日常进行“汇”的过程中,及时对各项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台账记录,提醒自己不要漏享那些只能在汇缴中享受的优惠。

在前期学习和掌握政策规定基础上,进行汇缴时,企业应当对预缴中已申报享受的优惠情况系统性进行梳理,检视其中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合规之处,及时进行更正修改并作出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要注重在平时加强政策学习解读,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收集保存好相关凭证资料。

03、掌握科学方法,解决实操难题

有的企业由于前期没有做好台账管理、费用分配与归集等基础性工作,导致在汇缴中遇到研发费用难以准确核算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的企业研发团队成员既进行研发也开展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后续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的初期,就应该及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记录具体有多少人、多少工时用于研发项目,在其全部工作中的具体占比是多少。“工资、费用等分配都要按照该比例来归集。”

企业只有更扎实地进行台账管理,到了汇缴时才能拿出清晰明确的数据,否则只有一本“糊涂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核算自然就无从着手。他建议,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健全完善财务核算,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的税务处理工作,这样就相当于将汇缴中的复杂难题“分解”到了日常管理的一个个环节中,从而可以让自己在汇缴中更加游刃有余、高效准确地解决复杂难题。

今年汇缴中所遇到的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是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问题——企业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从会计角度看需要每年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而从税务角度看可以一次性扣除,这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缴中认真核算。

比如,某台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相关规定,需要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按税法10年规定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生产设备按会计规定已满8年折旧期并已提足折旧,但按税法规定未满期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内按税法规定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作为制造企业,我们每年都会进行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设备不仅数量非常大,而且不同设备购进的时间、计提折旧的时间也都不一样,需要一台台去详细核算统计。”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量,如果都等到汇缴期间才开始做,将是非常复杂的实操难题,而她的经验是在日常管理中就把明细台账做好,准确记录每台设备开始享受优惠的时点,这样在汇缴中可以快速进行检查核对,更高效地完成税会差异处理。

随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等方面带来税法与会计间差异。她建议企业不仅要学习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各项规定,熟悉税会差异,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结算方式、约定收款日期、对方签收日期、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已确认收入等信息,从而更有效地防控潜在风险,更高效准确地进行汇缴。

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的34个问题

收入方面

1. 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

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

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等。

2. 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

企业提供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对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的,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又未将收入按租赁期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特别是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相应确认租金收入。

重点核查:

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等。

3. 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

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各名目的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

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

4. 股息、红利收入

问题描述:

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

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等。

5. 经营业务收入

问题描述:

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等。

6. 视同销售收入

问题描述: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7. 非现金资产溢余

问题描述:

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

8. 政策性搬迁

问题描述:

未按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及时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等。

9. 不征税收入

问题描述:

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

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

10.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问题描述:

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超过5年。

重点核查: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的,是否在不超过5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及是否按规定缴税。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1. 债务重组

问题描述: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b、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c、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手续,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描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支出方面

13. 成本

问题描述:

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

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

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

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4. 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问题描述:

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等。

15. 折旧和摊销

问题描述:

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已作一次性扣除的,后续年度是否相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重点核查:

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等。

16.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

“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

17. 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问题描述:

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列支,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金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税收政策特别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除外)

重点核查:

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8. 工资薪金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没有在当年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或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以前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

d、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重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

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计提但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实际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非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的福利性补贴,未作为职工福利费,而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9. 三项经费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拨缴),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超过列支限额(工资薪金总额的14%、8%、2%)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扣除等。(高新技术企业从2023年起,其他企业自2023年起,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

重点核查:

核实三项费用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

20. 各类保险、公积金

问题描述:

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2023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

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2号)等。

21. 利息支出

问题描述:

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

22. 租赁费用

问题描述:

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23. 业务招待费

问题描述: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

2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题描述:

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

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除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企业为30%),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30%)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等。

2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问题描述:

a、将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

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如:保险企业18%、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保险企业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及佣金,而未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未计算基数;

d、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2号)等。

26. 捐赠支出

问题描述:

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包括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超过三年;不符合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已全额扣除、不符合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

重点核查:

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是否全额扣除。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等。

27. 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问题描述:

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

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等。

28. 关联交易支出

问题描述:

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等。

29. 企业重组

问题描述:

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

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30. 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问题描述:

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申报方面

31、检查申报表填写是否正确

1.申报表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13行以及a101010、a101020、a103000和a104000的数据都来自财务报表,请确认申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避免出现财务报表有数据或有利润,但所得税申报表为负数或零的情况。

2.税会差异是否正确进行调整

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可能存在差异,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未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收滞纳金、超限额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请检查需要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是否正确填写在了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

32、检查申报表相关资料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提交

目前,部分特殊事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具体包括:

1.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3.非营利性组织认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整)性和真实性。

33、检查申报备查资料是否备齐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支出扣除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4、汇算结束后亏损弥补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结束后,产生的亏损可在季度预缴申报中进行弥补,具体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行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税海涛声、金穗源

【第2篇】2023年汇算清缴在哪

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渠道有哪些?

很多人关于纳税人如何进行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渠道可能不太了解,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篇关于自行办理纳税人汇算清缴的途径有哪几种的资讯,大家赶紧收藏起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办理渠道:

(1)网络办理;

(2)邮局办理;

(3)大厅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纳税人的手机 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居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以上是代友会计工厂对于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渠道的整合,如果您有不同的办理渠道,欢迎评论一起讨论!

【第3篇】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六、受理申报的税务局,可以选择工作单位(其中一处)的主管税务局。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详细完整准确的内容,以“国税2023年第3号公告”为准。

感谢您的浏览,给个关注。给我留言,我们一起讨论财税问题。

【第4篇】2023汇算清缴无关联业务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外,别忘了您可能还需要完成关联申报。那到底什么是关联申报?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没有按期完成关联申报会有什么后果?今天就给大家说说关联申报的那些事儿~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一、什么叫关联申报?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跟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二、只是跟境内的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是不是就不需要关联申报啦?

按照《公告》要求,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为了更直观,请看这张图:

图中提到的“国别报告”主要体现为关联报表中的6张附表,满足《公告》第五条要求的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就算没有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需在何时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应在汇算期内完成,比如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未按期申报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请先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否则,系统会弹出以下提示框:

四、怎么进行关联申报呢?

有了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关联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点击“其他申报”—右侧“税费申报”中找到“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右侧点击“填写申报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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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23年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可以说,了解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对于企业实现准确报表申报与税款缴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哪些最新变化。

简单的说,2023年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修订申报表填报要点!新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修订版中有所体现。本次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与此相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对于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给予其税收优惠。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1.核心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捐赠范围:目标脱贫地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具体名单可向扶贫工作部门问询和查阅。

3.捐赠时间:

(1)2023年至2023年已经发生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扣除

(2)2023年至2023年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据实扣除

(3)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企业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另外,41号公告还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第6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导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中,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少于已缴纳税款,企业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都可以参考下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中国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哪些不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整体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一般都是按照年度计税,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如果下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发现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7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模板

快下,192页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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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享受主体

存在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而发生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享受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一)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66号)

四、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享受条件

1.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具体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2.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设备、器具显然比仪器、设备的范围要大一些,多了图书和家具两大类。它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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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其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一起了解一下↓

《公告》明确了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3年5月底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3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举例: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举例: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第9篇】2023年汇算清缴作废在哪里

依据税法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23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第一步,准备申报工作:

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中心,注册登录即可。

第二步,开始进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有两种:

进入app登录成功——点击首页——常用业务——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开启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下图所示:

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底部,选择办税页面——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开启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首先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如有异常请联系公司财务)——填报方式建议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此项已有税务数据,无需自己填写,减轻纳税人工作)——点击开始申报,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信息确认:首先确认个人基础信息是否有误(一般无误),汇缴地选择(1,如有多家公司,请确认是否2023年有任职的公司,如无,请选择申诉处理,税务局后台会自行处理;2,尽量选择最近在职公司作为汇算清缴地,如有多家任职单位可以就近选择),然后点击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第五步,确认年度收入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有误,如无误,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步骤,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六步,税款计算,此步骤注意确认三项数据:分别是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税额。此三项的计算勾稽关系为“应补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如应纳税额大于0,则为补交税额如应纳税额小于0,则为应退税额。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七步,补税退税工作,如有涉及到补税退税的,点击申请退税——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需要是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才可以)——点击申请退税——税务局审核成功即可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了。补税操作步骤同上。具体操作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八步,申报结束,可以通过进入办税页面,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查看本次汇算清缴的详细情况,可以对本次申报情况进行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的操作。具体操作内容如 下图所示:

以上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清缴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各位留言或者私信我。

【第10篇】汇算清缴时补交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退税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得到的金额为企业应补缴/退回的税额,分录如下:

案例:a公司2023年5月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500元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做分录?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贷: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

案例2:a公司2023年5月汇算清缴时需要退500元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做分录?(退回多交税款)

1、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2、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补交企业所得税, 分录如下

1、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需要退税

1、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11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能作废吗

企业所得税年报能不能作废申报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纳税申报实际操作中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本文就针对企业所得税年报能不能作废申报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否可以作废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年报是不可以作废的,可以申请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之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若是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作废后能否重新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作废后可以重新申报,但要注意应当在所得税年报申报期内进行重新申报。

不能重新申报的情况下,只能在新年度的账务中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冲抵后期应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年报指的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年报指的是次年5月底前企业所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年度应部或者应退税额,并且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相应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申报指的是什么?

纳税申报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纳税事项及缴纳应交税款。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年报能不能作废申报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提供更多有关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需要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首先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报表的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表单上年结转数等数据,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完成数据初始化。

若2023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送,系统会显示“初始化成功,请注意您的财务报表尚未报送”。

注意事项:如果系统未显示应申报报表或显示应报报表不全,请联系税务机关。如已填写相关报表的情形下请慎用该功能,否则已填写报表数据会清零。

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填报页面。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本表相关数据涉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推送判断,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系统会提示勾选a107040表。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三步

小型微利企业a101010表至a104000表不用填写。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报表填报,a100000表中“利润总额计算”数据读取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请进行年度申报前,点击【财务报表年报申报】先进行财务报表填报。

第四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五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小型微利企业还需填写a107040表(小微减免),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否则申报时会提示小微优惠信息异常。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四步

填写a101010 表至a104000表后,返回主表a100000,点击“数据读取”,填写其他可以填报的数据并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报表编号小于a104000的已选报表需先填写,否则会影响后续报表的准确填写;需获取关联表数据的请在填表页面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另在填表页面有“报表切换”按钮供切换表单。

第五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六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2023年)》,保存后返回列表页面即可申报。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3年新修订了a105080和a105100表,a105080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a105100表增加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并调整a105100表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2023年新修订了a107012和a107010表。a107012表中设置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前三季度按75%、第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a107010表增加了企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符合相应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填报。

为更好服务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填写a107012、a107010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时,会有弹窗引导您进行填写。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为例:

在选择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选项时弹出“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防止符合条件企业错选。

如点击“不属于”时,会弹出填报方式的引导。

如点击按“实际发生金额”,会弹出相关费用金额填写,请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非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全年100%提醒时会弹窗提醒,避免误填写情况发生。

为提醒满足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填写a107012且金额过小时,会弹出弹窗提醒。

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自愿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选择”,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自愿放弃享受优惠原因。

为提醒满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填写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在企业有减免税额,但相应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未享受优惠原因推送”,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未享受优惠原因。

所有报表填写完成,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如有错误,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信息,用户(纳税人)可根据提示或校验信息修改后重新申报。

电子税务局开通了“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完成年度申报表填写后在线进行风险扫描,如需扫描与财务信息相关的风险事项,须提前一天将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报至税务机关。

没有错误信息或校验反馈的,稍等片刻等待审核后刷新页面,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本次申报。

申报完成后,如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

申报成功后缴款书未开具的,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申报成功】右侧的【申报作废】按钮或通过点击页面左侧的【涉税查询】,通过输入所属期等条件,可以查看对应申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注意事项:缴款书如已开具,则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缴款书后再作废申报或上门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涉税查询】,可以查询、下载打印申报表。若无法预览和打印,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和adobe reader控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13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01

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0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03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04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05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06

纳税人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应及时修改。

0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08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09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0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1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2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4

2023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15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6

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7

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18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点击申报回执下方“缴款”进行开票,可即时缴纳税款。或者,在申报期截止日之前,选择左侧菜单栏“税费缴纳-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19

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申报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20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来源:厦门税务

【第14篇】汇算清缴登入密码忘记

年初是大家最忙的时候,因为每年这个时候都需要做汇算清缴,很多小伙伴对这方面的知识却不是很清楚,处于不知如何下手的阶段,那下面老师就来为大家解答有关2021汇算清缴如何网上申报,2020汇算清缴如何网上申报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汇算清缴如何网上申报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步骤很简单,您一看就立刻能够明白的。

1.准备申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打开app后,先进行注册登录,进入年度汇算: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信息填报,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为了方便申报,推荐大家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大家只需确认即可。

3.开始申报,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报数据)】,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

4.确认信息,需要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确认。

5.填报数据,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6.计算税款,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7.提交申报,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8.退税,点击【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前期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您需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确定】。

(1)如果是有应补税额又不符合免申报条件的,可点击【立即交税】,然后根据要求补缴差额税费。

(2)如果是多缴税款,可点击【申请退税】,然后根据要求选择银行卡等步骤进行退税。

二、2020汇算清缴如何网上申报

除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外,2023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网上申报步骤一起来看看。

1、登陆当地的税务电子局,有ca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用ca证书登录;

2、点击申报缴税,找到年度企业所得税,点击申报;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申报表进行选择和填写数据;

4、申报表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用ca进行签名,输入密码,提交;

5、提交完成后,会有申报成功的回执,再点击缴款,即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第15篇】2023年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已被提上日程,在目前的数据准备阶段,带大家先提前了解一下2023年度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下面我们就分以下四大类给大家总结一下~

扣除类

1.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2.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至18%

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3.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相关政策:《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资产类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相关政策:《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优惠类

1.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扩大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相关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3.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4.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相关政策:《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5.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相关政策:《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相关政策:《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8.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免增值税减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相关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

报表类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不再填报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相关政策:《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 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订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相关政策:《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发布

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相关政策:《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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