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并无进行征收方式的区分。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并无进行征收方式的区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报送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报送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填表说明表示,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表示,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里并无明确征收方式的问题。因此,无论征收方式如何,如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总结】
查账征收+仅从中国境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需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仅从中国境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不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汇算清缴,需汇总申报。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的需汇算清缴,全体需汇总申报。
核定征收+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不汇算清缴,全体需汇总申报。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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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问,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还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为什么会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
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需要做。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直接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汇算清缴,应根据事前核定的方法清缴。
关于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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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虽然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填列部分内容,并不属于真正的汇算清缴。此外按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2、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什么?
答:分两种情况。持续经营至年底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13、 上年度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还需要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吗?
答:需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14、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区别吗?
答:查账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5、 如何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共分7个计算步骤
(1)先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2)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接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5%
(4)下一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5)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6)计算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7)最后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额
16、 汇算清缴结束之后,税务机关主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哪些内容?
答:主要审核(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准确;
(1)企业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2)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3)企业预缴所得税填列金额与实际预缴金额是否一致;
(4)企业所得税填报数据和和其它各税种填报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17、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
答: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外币。
举例:某玩具企业,产品全部出口美国,2023年每月账载收入1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平时企业记账时按照上月末最后一天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将美元收入折算人民币。4月初预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应将1-3月全部美元收入按照3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重新折算人民币计算收入。
接上例:2023年经审计师审计,企业2023年应确认美元收入为130万元,而非120万元。此前企业已按120万美元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只需就未预缴申报的10万美元(130-120)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其余120万美元取预缴时折算的人民币收入即可。
如果2023年6月税务机关对玩具企业2020-2022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2023年少计美元收入20万元,并于当月做出补税决定,则少计的20万美元应按2023年5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
18、 总、分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 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年度终了后,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再分摊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补缴或退回。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率(如一方适用25%所得税率,另一方适用15%所得税率),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后,先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再在分支机构之间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权重占比,对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50%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后按照各分支机构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适用税率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最后将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加总,计算出企业全部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次按照上述分摊步骤和比例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补缴(退)税款。
20、什么样的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答: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例如二级分支机构下面的三级、四级机构),但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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