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兴金融产业。融资金额在一项投资中,租赁可以抵消掉最高达100%的融资成本,无需动用权益资本,也无需额外的债券,这是融资租赁的优势。目前的融资租赁的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月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
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
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
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
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
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
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
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
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
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11、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1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
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1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
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出售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基本模式:
1、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改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开出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2、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
出售方(承租人)
购买方(出租人)
租赁物余值购买方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原有的固定资产减少。租赁负债按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租赁公司要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分可能带来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承租人也可按租赁资产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资产。
1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1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16、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日前,《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提出43项具体改革措施,其中要推动南沙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并提出力争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全国最短、在全国率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打造口岸通关便利化的全国样板等具体要求。
在自贸试验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内假定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不再办理许可审批,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直接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发证。
在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审批上,南沙自贸区试点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无需再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需要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经营,无疑迎来大放开!
改革前,企业按规定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与普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一致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设备抵押贷款的出租方,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员、设施、管理成本。
改革后,在示范区内的试点企业作出合格假定承诺后,即可凭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经营,无须再办许可。”
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运输贮存和使用管理等责任,通过签订三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方式,明确由医疗设备供应商和承租人(医疗机构)来承担,设备供应商具备经营许可资格即可。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审批监管放开,这已经不是首例。
今年2月,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新出台的《意见》根据融资租赁的行业特点制定,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首先,优化审批管理。对申请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的,压缩审批时限到法定时限的35%以内。受理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核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后,即可发放第二类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备案凭证。
其次,该政策便利企业进行许可申请或备案,住所登记在自贸片区内的融资租赁或者金融租赁企业可以直接向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与非融资租赁企业申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相关规定相比,该政策对从事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在仓库方面没有具体的要求。
而纵观全国,国务院在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11个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相信在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审批方面,全国自贸区预计可能也会逐步放开!
大型医疗设备不同于药品领域,每个细分市场容量较小,但专业壁垒极高,在研发、专业学术推广、售后服务等方面各领域间有较大跨度。在高值耗材、诊疗设备,诊断试剂等领域,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需求量巨大,单纯依靠自有资金难以完成,目前租赁业务渗透规模尚小。
截至2023年底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投放额度仅占当年医疗设备销售总额不到10%,而依靠厂商系或独立系等专业租赁公司,美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医疗设备的比重已高达80%。所以,我国医疗设备行业融资租赁需求前景广阔。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我国医疗设备市场规模达到2489.42亿元,相比上年同比增长16.18%。同年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858亿元,渗透率高达到了34.5%。
未来随着政策的放开,医疗设备行业融资租赁的渗透率将进一步提高。
导读: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没有被大众完全熟悉,许多企业对租赁的认识还停留在租赁服务的阶段,还没有充分的了解该行业。不过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的快速发展,让更多的目光注意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
融资租赁方式能否实现,承租人的动机起很大的作用。换句话说,作为出租人来讲,首先要了解租赁方式能给承租人带来哪些好处
一、融资租赁的好处
(1)解决融资渠道
在我国租赁业的历史上,用租赁方式解决融资渠道曾经是承租人的首要动机,至今仍旧是其主要动机之一。
(2)改进现金管理
在融资租赁中,对设备可以全额支付,一般不需要预付款。在经营租赁中,因为设备存在余值,承租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比全额购买设备时的费用小。
(3)利于设备在技术上的更新换代
租赁方式不仅用于解决承租人的资金渠道,而且广泛用于承租人避免设备技术陈旧的风险。为此,使用的租赁方法是使租赁期限和设备的技术适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设定设备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为其融资的部分。这种方法可以对设备升级换代;对设备以旧换新,保持技术领先。
(4)可以开展表外融资
适用于经营租赁。在经营租赁方式中,租赁资产不计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当期损益处理。经营租赁对承租人来讲,是一种表外融资。
(5)允许加速折旧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工业企业如果在技术改造中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设备,允许加速折旧。折旧年限:按租赁期限和国际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孰短原则,但最短不得短于3年。
(6)灵活
客户从银行取得贷款,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而采用租赁方式能给承租人带来很多灵活与方便。主要的灵活是还租方式的灵活。根据设备的用途、会计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种灵活还租的方式,具体由租赁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量体裁衣”,
(7)方便
租赁业务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资和融物一步到位。
2)对制造商(出租人)起控制作用:特别是厂商租赁的情况。按合同约定,设备出了问题而厂商不认真解决时,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对设备的处分问题: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担处分设备的负担、费用和风险,使承租人的负担大为减轻。
二、盈利方式
(1)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2)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3)1.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2.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金额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中间业务。
贸易佣金.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运营收益
资金筹措和运作.
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a2p
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物权”和“债权”非常清晰,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用来生产,承租人对设备只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彼此分离,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因此,a2p平台具有天然的风控优势,相比传统p2p平台风险要小得多。
具体而言,a2p模式具有两道整体风控流程。首先由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第一道风控措施,在与企业进行租赁交易时,派遣尽调组对承租人从企业股东背景、管理团队能力、资源匹配度、企业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入手,进行综合评估与风险把关。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必须是行业内的实力型企业,以此保障债权优质性。
第二道风控,在引入这些优质债权时,第一,要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甄选,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过往运营中的业绩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严密核查与筛选;第二,债权项目是否在真实交易中已经形成,产生债权的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文件信息,均需要进行严格的审阅和相关披露。经过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平台这两道“线下+线上”的双重风控流程之后,平台上转让的债权项目才能够实现优质可靠。
保理机制是一种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结合投资人的投资习惯、进一步保障投资安全的制度安排。简单的说,保理其实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债权交易方式。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其中的租赁收益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权益。在租赁平台的业务流程中引入保理机制的好处是:风控环节中增加了一个回购人角色(即保理公司),投资者的投资能多一层保障。相比于业内其他平台的自由债转,引入第三方使得赎回速度更快,效率更高,因此租赁被称为一个“易取”的平台。租赁平台对接的保理公司承诺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无条件赎回,转让的债权根据投资人持有时间,按对应的“t+10”或“t+2”赎回,未到期债权提前赎回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这种能够自由赎回的优势是一般网贷平台所不能比拟的。
文章来源: 内蒙古联合宏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什么是汽车租赁金融?
汽车租赁金融其实就是汽车融资租赁,也就是汽车融资租赁金融。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 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汽车租赁金融的租赁流程:
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第一步:承租人到银行和加盟商申办。
第二步:客户提供自身的身份证原件及驾驶证原件。
第三步:选车并签署租买合同。
第四步:支付首期款项。
第五步:取得车辆使用权。
第六步:分期支付价款。
第七步:最终获得汽车所有权。
汽车租赁金融的发展优势大,新模式车贷!
01、汽车行业高速发展,金融跟进空间巨大
1、汽车行业整体向好,二手车市场大有可为
我国汽车行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在过去10年中,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速均在10%以上。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84亿辆,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二手车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直到2000年之后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相关数据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840.03万辆,同比增速55.58%。
对比国际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二手车市场相对规模依然较小,未来发展空间巨大。而且随着限迁政策的逐渐放开,b2b平台业务将加速与线下经销商对接,未来二手车的交易额达到2万亿元也将成为可能。”
2、汽车行业金融渗透率低,融资租赁成重要环节
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产品也以汽车抵押贷款为主。然而在更广阔的汽车消费市场,由于汽车经销商较为分散,业务规模化程度低,传统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等特点,金融服务还处于相对缺失状态。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租赁行业具备天然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优势: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板块,可以降低准入门槛,并和汽车经销商联合服务,掌握汽车消费前端市场,且面向于更全面的汽车品牌市场;
二是融资租赁的产品灵活度高,放款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适合对于利率敏感度不强的客户或贷款时间紧张的客户;
三是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有助于发生不良后的资产处置变现流程,法律风险小、成本低。
在目前的行业发展趋势下,“电商+租赁”的商业模式更具备推广空间。由于消费者在置换二手车时,往往伴随着购买新车的需求,因此在交易时更加注重的是交易时效性和价格合理性,即需要以合理的价格快速地回笼资金购买新车,“电商+租赁”的组合,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两个要点:一方面电商可以解决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弥补信贷服务的空白地带。
02、行业地位与发展前景
针对专业从事汽车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发展多和某一类商业模式进行绑定,或依托于某个大的连锁经销商、汽车信息服务商存在。特别是在二手车电商快速发展时期,其依托主体的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需要重点关注。汽车租赁公司所依托的业务模式可持续性、股东或合作方的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决定了未来是否存在被行业快速洗牌的风险。
1、基础资产池分析:集中度与安全性
集中度分析:汽车租赁作为基础资产的特点是入池资产笔数多、单笔资产金额小、基础资产池高度分散,可以较好地体现资产证券化分散度高的产品优势。由于底层资产数量较大,产品绝对分散度已经较好,需注意资产的地域集中度和品牌集中度问题。
安全性分析:由于汽车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且具备抗周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资产池的安全性分析重点在于贷款人准入条件、首付比率、历史逾期率、违约率、早偿率、回收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影子评级或信用评分中枢等方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甄别客户、选择客户、风险预警和处置流程需要重点关注。
2、产品结构设计
优先/劣后分层: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相较银行更低,且汽车租赁公司的存续时间较短,过往经营数据对于后期业绩预测的支撑效果不强,为了优先档能获得较高评级,产品一般会使用较强的内部增信,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的劣后级均在10%以上。
超额抵押与超额利差:通过做大资产池的方式为产品增信也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常用的增信手段,需要注意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现金流回流时间是否处于产品存续期内;另一方面汽车租赁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可以形成较好的利差保护,也为投资人提供了相对丰厚的收益增强效果。
外部增信:汽车租赁abs产品一般会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股东方、关联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对于外部担保主要分析其担保效力、担保履约意愿、担保履约流程等要点。部分产品还会设置基础资产回购条款,对于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回购的具体安排也需要进行有效性判断。
循环购买: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涉及到循环购买池的设计,循环购买的关注要点是资产持续可获得性和资产质量的一致性,这部分的分析和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渠道稳定性和客户粘性密切相关。
3、资产服务机构
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是分离的,资产服务机构为车辆租赁业务提供助贷服务即金融服务管理咨询,实际车辆租赁的客户选择、租赁标的价值评估、租赁业务的贷前审核、贷中及贷后管理、贷后回收等都是由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的,特别是对于经销商或信息中介平台组建的租赁公司,实际仅仅持有租赁牌照,业务开展还需要依赖有经验的资产服务机构。在此背景下,资产服务机构的历史业绩、业务流程、风控标准都成为识别业务可持续性和现金流稳定性的重要内容。
03、从行业发展角度看汽车租赁abs
伴随着汽车金融渗透性逐步提高,租赁公司,甚至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业态均会进入汽车金融领域,对于这类资本密集型行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优质的金融解决方案,提供了加速资产运转效率、做大资产规模的可能性,未来汽车租赁abs发行数量将逐步增加,新进入者将不断涌现。
但是伴随着行业发展,各个细分领域的行业集中度会有所提高。因此在筛选投资标的时,建议选择具备规模化信息资源的平台或具有低成本流量管理的平台。
此外,持续关注二手车市场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伴随着居民换车行为的增加、消费观念的转变和借贷习惯的改变,未来几年我国二手车市场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与电商结合的二手车金融服务更具有先发优势,电商作为二手车的信息传播和交易平台,具有大量的相关数据并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在车辆认定和征信、个人客户的征信方面都具备相应优势;在客户违约后,电商在二手车的处置方面相比小型经销商或传统金融机构也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在行业发展初期,各细分领域都会有不少实践者,如何甄别具备长期竞争力的企业,需要从业务模式的有效性、可持续性、渠道稳定性、风控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察。针对汽车租赁abs产品,需要从基础资产池、产品结构设计、外部增信、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信用风险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广大民众对医疗健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 我国医疗健康产 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据 iimediaresearch (艾媒咨询) 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大健 康产业营收规模达 8.0 万亿元, 增幅达 8.1%,预计 2024 年将达 9.0 万亿元。国药控股(中 国)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租赁”) 持续聚焦大健康产业, 发挥租赁金融服务属性, 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有效服务于各类大健康企业。
“十三五”规划的完成, “健康中国”战略的启动实施等,持续推进医疗大健康行业发 展, 也让大健康产业的科学布局、实现健康产业的稳步发展成为社会重大议题。 作为国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依托于国药控股集团的业务支持和资源赋能, 以及 自身专业所长,国控租赁始终保持着稳健经营,并发展成为一家以专业金融服务为基础,为 医疗产业链上各类机构提供产业金融的综合服务商。
在发展过程中,国控租赁坚持大力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结合医疗行业企业融资特点和 运营逻辑,为客户提供“售后回租”、“设备直租”、“经营性租赁”、“商业保理”、“厂商租赁”、“科医融”、“医疗普惠”等更适配的产品和模式。不同解决方案还具备一定的 特色与优势,比如“售后回租”(期限 12—60 个月)可以帮助客户以已有设备,实现信用融资,其产品优势在于资金用途灵活,无需受托支付,手续简单,国控租赁与企业两方签署合同即可,盘活现有设备,实现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国控租赁服务实体产业客户已超 3000 家,累计支持实体经济项目近千亿元,在医疗融资租赁行业表现优异。伴随着我国大健康产业的持续向好发展,国控租赁会持续聚焦“大健康产业”,撬动“新蓝海”,发掘“新动能”,与大健康产业各方共同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一丶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
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
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
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
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
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23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内保外贷与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并通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内保外贷的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反向操作即为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
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
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
如果需要履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内保外贷式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在从事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类的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选择的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最好是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
②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核心均在“保”,先开出融资性保函,再融资
③合同建议签中英文(双语)合同,不要只签英文合同
④融资租赁公司在还款时不要忘记计提“预提税”
内保内贷(内保自贸贷)
内保内贷,也称内保自贸贷
是指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担保
由境内银行的自贸区分行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给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内贷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内保直贷
内保直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租赁公司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贷款。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直贷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内保直贷业务流程与内保外贷的区别在于
内保直贷是境外银行将贷款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而内保外贷是境外银行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进而再通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因此,内保直贷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优势在于:①以保函为前提,风险可控;②融资成本与国际化接轨,且增加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抵扣优势
票据业务
融资租赁的票据业务是指境内企业(承租人)将其所有的银票、电票、商票等票据质押给境内银行
双方签订抵质押合同,形成票据池,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由境外银行直接通过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担保形式为:境内企业(承租人)将其所有的票据向境内银行进行质押或抵押
从而形成票据池,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票据业务的交易结构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票据业务流程的优势在于: ①降低承租人贴现成本; ②盘票据资产
票据贴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指a企业(资方)
以支票或现金委托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给b企业(承租人)
b企业(承租人)用银票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将所得的银票向银行贴现的钱归还a企业(资方)的委托租赁款的业务模式
其中a企业与b企业通常为母子公司关系
票据贴现业务中,a企业(资方)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
b企业(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赁)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保理课堂”官方微博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鉴于融资租赁在美国战后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其他西方国家迅速引进加以应用,使得西方国家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得以快速发展,并逐渐在世界上确立了领先地位。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其市场渗透率已达到17%至30%,标的物更是涉及方方面面,大到飞机、轮船,小到汽车、电脑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按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大约为4.14%,
融资租赁在中国一共有三次投资热潮:第一次是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引入中国;第二次租赁投资热潮是我国入世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重组热潮;第三次租赁投资热潮起源于2004年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二、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2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不同国家对金融租赁的定义、性质有不同的提法和规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会计标准17中对金融租赁所作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时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中国规定的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可作其他选择。
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连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以技术设备等动产为租赁对象,以经济法人——企业为承租人,具有非常浓厚的金融色彩。
三、二者的比较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不等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于是也解释了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
四、差异化的结果和业务发展对策
(一)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融资租赁公司受限于融资成本高和融资规模的现实,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因此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二)真租赁与假租赁
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
(三)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
(四)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没有被大众完全熟悉,许多企业对租赁的认识还停留在租赁服务的阶段,还没有充分的了解该行业。不过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的快速发展,让更多的目光注意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盈利模式
债权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余值收益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一般在0.5-3%。
2.财务咨询费。视项目金额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
3.贸易佣金。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运营收益
1.资金筹措和运作。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2.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在日常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以下分析可以参考,有不当之处望指正)
一、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的融资服务。
在供应链金融中可以把钱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个产业链的总体效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解决企业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为对象客户提供货物的囤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二、关系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全国各地商业保理公司收购与转让 y1105290
a、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2、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a、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流程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卖人(厂商),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2、融通仓模式—售后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蓝色实线为物流方向,蓝色虚线为资金流,红色实线为单据传递。
四、两种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1、还款来源
a、客户要提供其与下游经销商或直接用户的商品销售合同。
b、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
c、客户对其自己提货逾期提供自有资产的担保措施。
d、厂商对逾期货物提供回购担保。
2、优势分析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可以用银行融资支付预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客户可以把货物变现,加强企业自身现金流。此外,客户可以在原材料销售淡季买入存货以达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b、对于上游出卖方(厂商)可以提前确定销售规模,提前回收资金,稳定客户关系,提高市场占有率。
c、能够为银行贷款找到良好的服务对象,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为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扩大了市场份额,拓展了业务范围。
d、为物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供应链循环,使其能够在供应链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个供应链快速发展。
3、信用条件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b、买方(客户)有明确的销售(赊销)政策,并有完整有效的产品下游销售合同,产品生产周期正常,提货周期正常,有较好顺畅的自有资金。
c、客户需要与上下游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d、客户需要交纳的申请材料:企业工商局登记证,企业机构证明,纳税材料,完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验资报告等。
e、上游卖方厂商原则上是国内主流或行业主流企业,当地的龙头企业,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
f、物流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交通运输网,货物运输能力,货物验收能力,货物监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自有资产为货物做担保。
4、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a,物流企业存货风险
厂商一旦将标的货物运抵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后,物流企业就要对此货物验收,监管,保护。因此物流企业的选择是要达到一定良好的标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一旦货物遭到破坏,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盗不善。物流企业要能够及时的补救,并算出损失,及时的向货物的所有方做出赔偿措施。国内较大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货物由物流企业运抵客户指定地点,货物抵达之前的损失风险全由物流企业承担。
(2)如果货物由客户亲自执融资租赁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提货,货物装车后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存货的要求:
•货权清晰,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对货物处置时没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进行动产抵质押时需要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权属进行认定;(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处置需要时间。
•流动性强,基础原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
b、违约风险
受到一些人为或者天灾的影响,客户不能够按规定及时的交付货款。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和厂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对货物提供回购担保。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和买方客户签订对其提货逾期造成的货物贬值提供相应有效的担保措施,该客户可用自有资产做担保。
c、法律风险
仓单质押担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备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甚至厂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转移存储物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仓单上所记的物品权利与仓单本为一体。因此,仓单质押担保程序是关系到仓单权利是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要制定一个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仓单质押操作合同》,以明确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之间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产品内容设计
a,保证金,手续费,首付金
下游买方客户需首先向租赁公司预付货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业务收取1.5%--2%的手续费、首付金为货款的5%--10%、租赁利率,在我方取得资金成本基础上上浮30%;仓储管理费用(比物流公司对外价格有所优惠)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手续费、银行贷款现金结算:贷款利率。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做保理业务及时回笼资金。
库存原材料的未来价格走势要与美元的价格走势成反比。
b、库存原材料的选择
(1)鉴于租赁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厂商付货款,而承兑汇票最高期限为6个月。下游客户需要有高存货周转率,良好的销售渠道。(2)2023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平均存货周转周期为124天,应收账款周转周期为91天。营业利润为12.47%,销售增长率为0.89%,利润增长率为0.73%。
c、担保条件
①原材料供应商在客户发生逾期后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以货物原价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购。
②客户的土地厂房进行不动产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妇两人连带责任担保
④股权质押
⑤第三方担保
⑥(可选择)物流企业为客户做出担保,在客户放弃提货权并无法实施厂商回购时,由物流企业负责对余下货物进行拍卖或转售,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融资产品
1、买方付息贴现,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等应收类产品。
2、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开票,法人账户透支等预付类产品。
3、电子票据,票据库等电子服务类产品。
六、退出机制
1、最后一期客户缴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货物移交完毕,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2、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放弃提货权,按担保措施实行风险敞口补偿。(厂商回购、客户担保、物流公司处置)
3、若货物市场价值较高,租赁公司还可自行处置,在期货市场交易或者转售。
七、贷后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户交付的货款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客户组织资金兑付,并通知核心厂商作好承担保兑责任准备,如到期日前五日内下游客户仍未备足兑付资金,厂商必须无条件在五日内(到期日前)承担保兑责任。
2、业务部门和生产商、客户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将保兑仓业务,通融仓的开展情况上报公司。
3、项目经理应采用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客户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租赁公司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项目经理还应随时从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客户、厂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头取得信用支持。
v信:y1105290 电话: 13554717718(曹生)
3月5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壹
政策解读
首先说一下,很多媒体存在错误解读的情况。其中关于规范经营,有媒体把几个并列的事项混为一谈,把禁止宣传用词理解为禁止此项业务。有媒体居然喊出了“以租代购凉了”,这种媒体连最起码的语文阅读能力都不存在吗?
原句是: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这句话就是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宣传中不能使用“以租代购”的字样。
首先说融资租赁本来就不等于以租代购,两者虽然有业务交叉,但是不能等同,所以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宣传中禁止用“以租代购”很正常,也就是说不能用以租代购代指汽车融资租赁。
参考资料:【原创】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不要再误人子弟了!
其次,不能代指不意味以租代购就不合法,举个例子,国家说不能在宣传销售芭蕉的时候用香蕉这个词,那能说明卖香蕉不合法吗?只能说明香蕉和芭蕉不是同一类商品而已。
最后,如果按照这个媒体的理解,这里面除了“以租代购”还有“车辆贷款”,也就是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宣传中不能使用“车辆贷款”的字样。难道说“车辆贷款”业务也凉了?这个规定只是说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在宣传的时候用“车辆贷款”字样,不代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做车辆贷款!
好了,解释完这个最简单的问题,我们再回来说说广东的这个通知。
虽然此前山东、江苏都出台过了类似的法律法规,但好像都没有广东的通知这样的关注度。个人猜测可能和广东的经济地位有关系吧!毕竟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广东占了两个,广东的政策出台很可能对全国造成示范效应,未来可能更多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出台汽车融资租赁的规范性政策法规。
那我们接下来就简单解读一下,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通知。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省融资租赁协会: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解读: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行业监管根本,其中规定的禁止业务或活动是绝对不能碰的,连擦边球和变通都不要想。《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业务或活动主要有: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解读:就是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除了银保监会规定的那些禁止业务以外本省不能做的三件事:1、不能经营个人抵押贷款业务。顺便提醒一下售后回租这种行为是高风险行为,个人抵押贷款多数都是以这种形式开展业务的,不要以为监管不知道。2、不能宣传中使用语义模糊或超经营范围的词语。3、不能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第一条是在银保监会政策基础上更加细化。这里要明确一下: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而是不能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合规合法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不受影响。第二条是监管前置,不等业务出现问题再处理,而是直接告诉融资租赁公司从业务开始阶段就注意什么不能做。第三条是补充明确融资担保也不能做。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解读:专门把汽车售后回租拿出来敲打一下。把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提前说清楚,1、不能先扣除费用,道理和贷款禁止砍头息是一样的。2、合同到期要及时给客户解压并且不能以此要挟客户收费。这里专门提到了解压问题,说明监管并没有禁止汽车抵押的行为,而是禁止抵押贷款的行为,售后回租的抵押还是允许的。这也是最近几年汽车金融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前打好预防针。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解读:常规政策,没有细化标准,统一要求。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解读:常规政策,没有细化标准,统一要求。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解读:常规政策,没有细化标准,统一要求。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解读:常规政策,没有细化标准,统一要求。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解读: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载明的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解读: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禁止条款,1、不能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就是不能随便胡说八道。2、不得搭售造成费用增加。3、不得约定不合理的催收费用。4、引用民法典合同义务和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解读:明确了融资租赁开展中的一些规范的业务操作要求。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明确了中登网是所有融资租赁统一登记机构,只有在中登网登记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建议:融资租赁业务的标的物有很多种,生产线、机械设备等没有登记机关,而汽车等有专门的登记机关。没有登记机关的标的物适合中登网统一登记,而汽车等有专门登记机关的应该以标的物对应的登记机关为准,汽车这种标的物在市场上大家都关注大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 登记情况,很少有企业或者个人会专门上中登网查询。但是,现阶段在新的监管政策出台之前,还是要执行现有监管政策,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也要到中登网进行登记,以维护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解读:1、明确了要保证承租人的权利范围,包含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信息安全等。2、明确了催收过程中的禁止事项,防患于未然。汽车融资租赁最容易出现问题,甚至最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环节就是催收环节,所以监管部门提前明确了禁止行为。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各地市金融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各地市金融局要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地市金融局要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地市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要求落到实处。
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执行时间。在文件刚刚发布的时候,在有些交流群里有些人还想象着等待一个过度期,这里很明确没有过度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也代表了监管对于一些融资租赁行业乱像治理的决心。
注:以上解读为车侠老黄个人解读,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企业规划使用。
贰
关于汽车回租
很多人一直搞不明白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以下简称汽车回租或回租)很容易和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以下简称汽车直租或直租)、车辆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车抵贷)相混淆。
今天老黄就把以前的所有文章做一下系统梳理,一次性把汽车回租的基础知识和政策解读说清楚。
一、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1、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产生于美国,八十年代传入中国的一种新型的租赁模式,属于传统金融和传统租赁结合产生的现代租赁,融资租赁有着独特的意义和特点。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将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合同期内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合同到期后按照名义价过户给承租人。
2、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主要分为:
(1)直接融资租赁(直租)
(2)售后回租(回租)
(3)委托租赁
(4)转租赁
(5)杠杆租赁
(6)共享租赁
(7)风险租赁
(8)捆绑式融资租赁
(9)项目融资租赁
(10)销售式租赁
(11)联合租赁
融资租赁众多的业务种类中,很多融资租赁方式都是大型项目和大型设备才会使用的租赁方式。
3、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主要以汽车作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涉及的是汽车直接融资租赁(以下简称汽车直租)和汽车售后回租(以下简称汽车回租)。
二、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1、汽车直租的概念和交易结构图
汽车直租,就是直接融资租赁,也称为以租代购。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汽车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的业务,到期以后以名义购车价把汽车过户给承租人。说白了,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再出租给消费者。
汽车直租就是“购进租出”。这种模式主要由“三方”与“两个合同”组成,“三方”是指承租人、出租人及供应商(或经销商);“两个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简称“三方两合同”。
2、汽车回租的概念和交易结构图
汽车回租是指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的融资租赁。在汽车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汽车回租就是“售后租进”。这种模式主要由“两方”与“两个合同”组成,“两方”是指承租人(也是供应商)、出租人;“两个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应商(也是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简称“两方两合同”。
三、汽车直租和汽车回租的区别。
汽车直租和汽车回租的区别在于“三方两合同”与“两方两合同”,根本的区别在于交易的主体数量,即是否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否是一个主体?如果不是,那就是直租!如果是,那就是回租!
也可以换个说法,直观的理解,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在于租赁物的来源,如果租赁物来源于经销商,那就是直租业务;如果租赁物来源于承租人,那就是回租业务。
直租和回租的区别的汽车上牌在哪里没有必然联系。
上牌在客户名下有可能是非标回租,也有可能是假回租(即名租实贷,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上牌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既有可能是直租业务,也可能是回租业务。
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种类
如果按照车辆性质来划分,那么理论上就有新车直租、二手车直租、二手车回租等三种业务形式。
因为回租业务只能发生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所以并没有新车回租这个业务种类。
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对客户所说的“新车回租业务”,其实是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客户垫款让客户走全款购车流程以后,第一时间进行的回租业务。从实质上说,还是二手车回租业务。所以我们一般所说回租业务就是二手车回租业务。
1、新车直租业务,也就是新车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老黄在过往的原创文章中不止一次进行过详细解答,今天不再赘述,如果想更多了解可以参考文末的原创文章链接。
2、二手车直租业务,也就是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使用直租的交易结构所涉及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二手车发生交易才可能发生的业务,把新车直租业务的新车经销商换成二手车经销商(或者二手车卖家)即可。
很多人会认为二手车直租是回租业务,这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明确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很多人把涉及二手车的业务都认为是回租业务。
很多人判断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型,从车辆新旧、交易场景、过户与否等不同的方面去判断,这是错误的判断标准。正确的判定标准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3、回租业务。就是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合同到期以后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很多人质疑这不就是“自卖自租”的行为吗?就是为了套取资金行为吗?目的上不就是和“车抵贷”差不多吗?这些朋友质疑得没错。回租业务就是“自卖自租”,就是用自有车辆套取资金,就是和“车抵贷”目的差不多的业务,回租的表现形式就是和“车抵贷”类似,所以很多企业和客户才会分不清楚两者的区别。
五、汽车回租的分类
通过上面的了解,相信很多人对于汽车回租业务有了一些了解,但这些更多的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中还会有很多实际情况需要考虑,也就衍生出了不同的业务类型。
按照业务的合规合法的程度,回租可以分为标准回租、非标回租、假回租(名租实贷)等三种类型。
1、标准回租
标准回租业务(即理论回租、过户回租业务),指的是按照概念,把车辆过户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再把车辆过户回承租人的交易流程。
为什么称之为标准回租业务或理论回租业务呢?
因为实际操作中,以前很少有过户回租业务发生(不是一例没有,而是很少)。未来根据法律法规限制和市场变化,可能会出现一部分标准回租业务。
因为如果一辆普通私家车,因为回租业务过户到融资租赁公司,到期再过户回承租人。一方面,业务开始和结束要过户两次,产生一部分过户费用。另一方面,承租人的一手车就变成了三手车,在旧车市场贬值很严重。承租人不但承担回租业务的费用,还会有车辆的贬值损失,那么承租人的损失就会非常严重。
所以标准回租业务理论上行得通,但是考虑车辆贬值问题,实际中很难有客户能接受。虽然这种交易流程有利于售后风控,但会影响业务发展,未来根据法律法规限制和市场变化,可能会出现一部分标准回租业务!
2、非标回租
为了解决标准回租所面临的问题,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并不完全按照标准回租的业务模式开展业务,不是标准的回租业务,我们称之为非标回租业务。
非标回租业务(即实际回租业务,不过户回租业务,也叫形式回租业务),指的是承租人(也是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进行过户登记而进行抵押登记的回租交易流程。
为什么称之为非标回租或者实际回租业务呢?
因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以前绝大部分回租业务都是非标回租业务。未来随着监管的逐渐规范,非标回租一方面要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竞争,非标回租的市场规模会逐渐萎缩,但相信非标回租依然是回租业务中主要的业务类型!
3、假回租
假回租也称为名租实贷,就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业务模式。假回租不是回租业务,而是披着融资租赁回租外衣的借贷业务。
2023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业务,所以假回租是违法的业务形式。
六、回租和车抵贷的区别
1、车抵贷
车抵贷,是汽车抵押贷款的简称。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通过以上概念解释可以看出,经营车抵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而国内的金融机构是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银保监会及下属机构)的批准和监管的,是需要取得金融经营资质的。正规车抵贷的经营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的金融机构。
车抵贷是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发放的是贷款,客户还款是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双方的业务往来都是以资金货币作为标准的。
2、汽车回租
广义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类三种,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租),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保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商租又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企业,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
狭义的融资租赁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指狭义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念,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以下说融资租赁公司指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监管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业务。
回租是融资租赁业务,包含了车辆的购买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付给客户的是车辆的购买款,客户付款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是租金。双方的业务往来是以车辆为标准的,资金分别是车辆的购买款和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既然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具备贷款业务的经营资质,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开展“车抵贷”业务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在表现形式上和车抵贷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就违规违法开展业务。
融资租赁违规违法开展业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用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开展非标回租业务,另一种是直接违规违法开展车抵贷业务。
所以也提醒企业、媒体注意,不要再把回租和车抵贷混为一谈了,两者虽然表现形式类似,但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3、回租和车抵贷区别
从业务流程表面上来看,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有着相似之处,很多行业人员也没有很好的区分其中本质,也没有充分理解二者差异,导致在业务开展上不合规,阻碍了公司发展。虽然两者都是融资工具,但是不能将汽车售后回租认为是车辆抵押贷款。
(1)法律关系不同
汽车融资租赁(标准业务)直租业务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采购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售后回租是指汽车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也就变成了两个合同(采购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两个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兼供应商)。
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承租人的车辆,承租人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实际业务中多采用非标回租的形式,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只是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所有权转移。
而抵押贷款的关系更简单,只有一个合同(借贷合同)、两个当事人(借款人和贷款人)。
(2)现金流不同
汽车售后回租业务开始时,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车辆购进再租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租赁关系发生时只有将租赁物交付,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
抵押贷款业务发生时,抵押公司将款放给债务人,债务双方有真实的现金流出。
回租与抵押贷款只有在回收债权的过程中,现金流才是相同的,资金都是流向债权公司。
(3)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汽车回租和抵押贷款都是有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租赁出让是物,抵押贷款出让的是现金。
(4)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5)会计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租赁物在承租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并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资产;而经营性租赁物则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6)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
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因此归还一元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出事实上是大于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税后一元钱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7)物的处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取回租赁物。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8)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
租赁物灭失,除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
七、“假回租”要冒充车抵贷的好处
1、有利于企业前期开展业务。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推荐标准售后回租,客户肯定很难接受,估计80%以上的客户都会拒绝这种业务。因为标准售后回租业务一方面要多出一部分两次过户的手续费用,另一方面客户车辆的残值会贬值严重。而做回租业务的客户绝大部分都是想到期拿回车辆所有权的,所以肯定不容易接受车辆贬值的情况。
2、节省了企业成本或降低收费标准。
“假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就可以节省了两次过户的手续费,降低了企业成本或者收费标准。
3、方便客户逾期以后的收车处理。
以前没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监管政策的情况下,虽然是假回租,但是在客户逾期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收车。
总之,用“假回租”冒充车抵贷,既能有利于前期开展业务,还能节省费用,万一客户逾期还能收车。就是又想在前期占车抵贷的好处,还想后期占融资租赁的便宜,说直白一点就是叫贪得无厌。
八、回租冒充车抵贷可能涉嫌套路贷
车抵贷和售后回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车抵贷低于车辆价值想贷多少就贷多少,售后回租除非在客户同意的基础上按照车辆真实价值签合同,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变相侵吞客户资产的事实。
例如,客户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二手车汽车,客户需要7万元资金周转,这个时候客户有两个选择,车辆抵押贷款和售后回租业务。如果正常还款,两者区别不大,但是万一客户出现逾期差别就很大了。
如果车抵贷业务出现逾期。第一,贷款公司不能收车,只能申请法院判决和执行。第二,客户欠款只是7万元,如果收车以后,车辆价值高于7万元,贷款公司必须返还给客户,那么客户的欠款本金永远只有7万元现金或等值物品。
如果售后回租业务出现逾期。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正常收车。第二,客户收车相当于是收回公司车辆所有权,因为客户已经以7万元的价格把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了,那么不管车辆实际价值是多少,都不用再返还客户了,那么客户实际付出了价值十万元的车辆。
如果前期靠欺骗手段,造成了后期客户资产被侵吞,造成客户额外损失,那就是套路贷。
车抵贷和售后回租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在业务前期车抵贷业务更吸引客户,在业务后期售后回租更利于资产管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又想前期占车抵贷的好处,还想后期占售后回租的便宜。
九、回租现在面临的法律环境
1、近期政策
近期,国内部分省份,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都出台融资租赁公司新政,对融资租赁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作出要求。
(1)山东:2023年8月12日 《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
(2)江苏:2023年1月22日 《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3)广东:2023年3月9日 《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规定:
总体来看,作为国内经济总量最大的三个省份,都对假回租(名租实贷)持否定态度,其中以广东省的的表述最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2、法律层面
其实,早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具体政策之前,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诉讼便屡见不鲜。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3年1月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钰租赁”)的一起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芦某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向鑫钰租赁申请资金,被告的真实意思并非售后回租,而是借款,不符合承租人为行使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法律特征。鑫钰租赁与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以融资为目的而非融资租赁,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签署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合同。
上述判决并不是个案,仅在2023年1月,记者就在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鑫钰租赁、阳光环球(中国)融资租赁、天津嘉合融资租赁等多家主营业务为汽车回租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发现了多个类似的判决案例,而判决法院涉及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全国多个省市。
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很多一部分被认定为名租实贷(假回租),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关于借贷业务的经营范围,其经营的此类“名租实贷”(假回租)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
十、常见问题解答
1、汽车回租业务不能做了吗?
不是!
我们前面看了,汽车回租业务分为标准回租、非标回租、假回租三类,标准回租和非标回租两类业务是能够合法开展业务的。
(1)标准回租是标准的回租业务,所以是完全可以合规合法开展业务的。这个业务模式虽然合规合法,但是不适合市场需求,很难大规模发展。
(2)需要注意的是冒充车抵贷的非标回租,只要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再冒充车抵贷,规范的开展回租业务,也是合法的回租业务。这个业务模式也是未来还有可能继续发展的回租业务模式。
(3)假回租业务,也就是名租实贷业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贷款业务,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个是未来监管打击的行为,慢慢必然要退出市场。
2、汽车回租都是违法行为吗?
不一定。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本身是合法的业务形式,如果严格按照标准业务形式来开展业务,肯定不违法。具体到汽车售后回租:
(1)如果是标准回租,肯定不违法。
(2)如果不是标准售后回租,也就是售后回租不过户,有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非标回租不违法,假回租违法!是否违法取决于这种售后回租的最终定性。
(3)售后回租不过户,到底被判定为非标回租还是假回租,需要企业有规范系统的操作流程。
3、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就是“假回租”吗?
不一定。
汽车售后回租是否过户,是判定汽车售后回租很重要的一个判定标准,但不是唯一判定标准。
(1)如果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但是其它判定标准都符合售后回租的判定要求,例如不过户理由(如限购、挂靠等)、承租人知情权、车辆交接手续、交接流程、是否抵押、抵押流程、租金比例、车辆处置权等标准都符合,那么也可能会判定售后回租成立。这种非标准的回租业务,也就是非标回租。
(2)如果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同时其他判定标准也都不符合售后回租的判定要求,那么就是“假回租”,也就是名租实贷,是违法犯罪行为。
4、为什么售后回租不过户,如果是判定为非标回租,就是合法的回租业务?
(1)首先,售后回租的概念只是说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说必须过户(也就是车管所产权登记变更),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是受《民法典》保护的,而车管所的车辆所有权登记依据的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规定),所以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高于车辆所有权登记法律效力。
公安部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函中也明确过,车管所登记只作为车辆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2)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以上司法解释说明,法律认可融资租赁公司不过户而进行抵押的行为合法。
很多人可能会质疑这个交易流程的合理性。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了,何必再抵押呢?所有权都归了融资租赁公司,还去抵押不是重复和矛盾了吗?
首先,抵押办理是有规范要求的,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又能规范办理,是可以适用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第九条的规定,从而使抵押办理合法合规。
其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有很多种,如果是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无产权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只能进行合同约定和登记在全国融资租赁系统备案,那么关于标的物产权也只能有合同约定这一个标准。但是像汽车等标的物就不一样,因为汽车这类标的物有产权登记机关,而登记机关是无法查看关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的,那么可能就会有人利用合同约定和产权登记之间的信息不通,进行诈骗活动。
例如,早期有人用自有车辆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但是因为不愿车辆贬值所以不过户,拿到资金以后,利用车管所不知道车辆所有权已经通过合同约定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信息,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套现,实施诈骗行为。为了防止这种诈骗行为,所以对于汽车一样有产权登记的标的物,司法解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进行产权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权益。
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民法典》法律效力高于车管所执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但是也可能出现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但是车管所或公安机关依然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的情况。所以就更体现了在不过户回租业务中抵押的重要性。
非标回租业务中,不过户是为了避免车辆贬值问题,抵押登记是为了防止客户私自把车辆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套现。非标回租业务是现阶段国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考虑法律、车辆贬值、业务风险等问题的折中办法,也是实际操作阶段唯一可行的办法!所以非标回租还是有一定的市场需求的。
5、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都是违法行为吗?
不一定。
汽车售后回租是否过户不是判定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在于对于业务的定性。
(1)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但是依然被判定售后回租成立,也就是被判定为非标回租,那就不是违法行为。
(2)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同时被判定是“假回租”,也就是名租实贷,那么可能违法,也可能犯罪。
6、“假回租”都是犯罪行为吗?
不一定。
是否是“假回租”是判定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前提因素和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1)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了“假回租”业务,但是规模不大、影响不大、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会涉嫌违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行为。
(2)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假回租”业务规模比较大、社会影响也比较大、或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那就会涉嫌非法放贷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总结一下:
1、回租和直租起源和法律关系相同,但是表现形式完全不同。
2、回租和车抵贷表现形式类似,但是起源、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3、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经营车抵贷,只能经营合法的回租业务。
4、回租分为标准回租、非标回租、假回租。
5、标准回租和非标回租都是合法的业务,假回租是违法犯罪行为。
6、标准回租要过户,非标回租和假回租不过户。
7、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回租业务有胜有败,胜诉的是非标回租业务,败诉的是假回租业务。
8、汽车回租能开展业务,是要经营标准回租或非标回租,不能经营假回租。
9、经营非标回租要有合规合法的流程的规范,避免被法院或监管部门判定为假回租。
10、标准回租合法,但是不适合市场需求,市场空间非常有限。
11、非标回租虽然可以继续经营,一方面受到监管限制,需要合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受到汽车消费贷款的直接竞争,所以整体业务规模会受到严重影响。
12、融资租赁公司最佳的转型方案是转型直租业务。
13、假回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
【原创】消除争议!把融资租赁“车抵贷”一次性解答清楚!
【原创】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收“砍头息”?不存在的!是你不懂什么是融资租赁。
【原创】再谈明租实贷!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都是“假回租”吗?
【原创】三谈名租实贷!为什么“假回租”要冒充车抵贷?
【原创】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不要再误人子弟了!
【推荐】或涉嫌借贷业务 融资租赁“回租”待转型
【普法】售后回租不过户、价值与租金不相称,汽车售后回租被判定为明租实贷
【普法】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研究(划重点)
【推荐】租赁物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售后回租不过户为名租实贷
“假回租”冒充车抵贷?融资租赁公司涉嫌刑事犯罪风险分析
“售后回租”冒充“车抵贷”走到头了 广东出台汽车融资租赁规范通知
【政策】新规发布!省内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原创】监管部门主动出击!对融资租赁公司违规业务进行风险提示
【原创】简单的问题不简单,直租回租要分清
【原创】一图读懂汽车以租代购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ppp的融资模式
ppp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股权和债权两种。股权融资主要是采用基金方式,债权方式较多主要包括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明确提到,“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
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主要指基金方式,在ppp中主要为政策性基金和产业基金。
1.政策性基金
政策性基金的申请多是通过发改委的渠道进行,企业通过地方发改委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与企业对接。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为公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农建设、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等工程、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
2.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的本质还是私募基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ppp产业基金依据发起人的不同,可分为ppp引导基金与ppp产业基金。
(1)ppp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由政府发起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可概括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以财政出资或以财政为支持,独自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以基金的形式市场化运作,用于支持ppp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已审批通过中央级的引导示范性ppp基金500亿元。在政府建立中央级ppp引导基金的基础上,全国各地ppp引导基金陆续设立。
政府发起ppp基金后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基金管理,而是成立政府出资平台,再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基金。
通常是由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子母基金模式进行操作的。先由省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省级母基金,母基金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成立子基金,用于当地基建、交通等ppp类项目。并由地方政府作为劣后方,为项目风险兜底。
该基金还可下设子基金。ppp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如下图:
(2)产业基金
设立产业基金的优势在杠杆效用的作用下可以减轻社会资本的压力,通常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其中又可分为金融机构主导设立和社会企业主导设立。
1金融机构主导的ppp产业基金多是由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通过地方政府共同成立专项资管计划,由资管计划再与负责建设的公司出资成立ppp产业基金,专项投资于某基建工程。通常,由负责建设的公司作为劣后方,不仅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还作为基金风险的第一承担人。交易结构如下图:
2社会企业主导的ppp产业基金则是由企业作为重要发起人,多数是大型实业类企业为主导,这类模式中基金出资方没有政府,其资信度和风险责任承担均落在企业身上。但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是政企合作的ppp项目,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或以特定方式购买服务。
3ppp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一种方式:项目清算退出,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期限到期,可以通过项目公司清算解散获得其赢得的股权收益。
第二种方式:股权转让,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期限到期,但项目公司还有继续经营,产业基金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在合作期内通过股东分红和股权转让的溢价获得投资收益。
债权方式
银行团贷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其优点是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分散,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项目贷款,是ppp项目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原则上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若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则必须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
银行团贷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牵头行负责发起组织、负责分销的银行。代理行负责按贷款条件归集资金向借款人贷款,并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参加行按照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下图为银行团贷与向多家银行联合贷款的区别:
2.非金融企业融资
非金融企业融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1)中期票据
该种方式需经注册,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规模:余额不应超过发行主体净资产的40%;
2发行用途: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资金用途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3发行期限:一年以上;
4发行要求:企业信用评级在aa-以上,且存续三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今三年盈利。
(2)项目收益票据
该种方式需经注册,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可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主体:项目公司;
2偿债来源: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收益;
3发行期限:可覆盖整个项目投资期;
4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及偿还前期形成的项目贷款
3.发改委监管的融资工具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预先约定的用途且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改委系统为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审批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是当地的投资主体,城投类债券是企业债券构成的主体。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要求:民营企业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国企信用评级aa-及以上,且受制于资产负债率、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将酌情要求发行主体补充增信措施;
2盈利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具有偿债能力,连续三年盈利;
3发行规模:存量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近3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其中融资平台的净资产需要扣除公益性资产(如道路、博物馆等)。当期债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70%。
4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
(2)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为国家发改委重点鼓励的债权品种。
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主体:可以由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
2发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特别适合于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飞机租赁、循环经济、储气设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
3资金用途: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特定项目,且该项目取得已取得用地、环保、立项、规划四项审批,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法律规定;
4发行核准:发行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发行审批
项目收益债券运行模式:
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的运营收入,项目所产生的运营收入将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每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将该笔收入中不低于当年偿债保证金留存比例的资金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该笔收入的剩余部分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其它方面。
每个计息年度,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当年最后一笔项目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若偿债资金专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前述项目收入优先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以补足当年应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只有当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本息的情况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由支配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所有资金。差额补偿人在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在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项目实施主体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交易结构如下图:
4.资产证券化
ppp融资中的资产证券化主要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即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要参与者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即把证券化资产(如收费收益权等)转让给spv并获得资产转让费的主体,如ppp项目公司等。
特殊目的实体(spv),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为资产证券化专门建立的独立法律主体,负责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结构优化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spv是证券的发行人。
管理人,这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的核心环节,负责筛选确定基础资产、设立和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发行后负责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现金流归集、收益分配等管理工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主要由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担任。
资产服务机构(服务人),主要负责基础资产和底层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转交给托管人以备向投资者支付。一般情况下,由于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更为熟悉,更善于经营管理,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在资产出售后继续经营管理资产。
托管人(银行等),负责专项计划资金的保管和转付。
投资人,即投资购买并持有证券、按合同约定收取本息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单个专项计划的人数不超过200人。
除上述主体外,参与专项计划的主体还有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和登记保管机构、监管人等。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
主要关注三大部分,即基础资产及转让、结构化安排和证券发行。主要流程是:
确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基础资产要符合以下要求:基础资产应当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构成原始权益人所有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基础资产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基础资产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可持续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具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经营许可,对产生基础资产收益权所必备的土地、设备、资产等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基础资产可以真实出售,实现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没有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在转让前可以解除限制。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转移至spv,实现资产出表和风险隔离,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对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
管理人向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材料,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交易条件;
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管理人设立发行专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发行后用发行所得向发起人支付基础资产购买款项;
披露、监管和清算等。下图为交易结构图:
ppp项目的投资规模巨大,给融资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对于政府和很多投资人尤其是非上市企业而言,更为熟悉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渠道较为单一。这两种方式融资成本都较高。以上几种近几年新兴的融资方式,在社会会资本可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可选择适用或组合适用,通过不同融资工具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组合,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近期课程安排:
1、新形势下央企国企与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创新实务与案例实战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23年8月22日- 25日(22日报到) 地点:武汉
2023年8月28日- 31日(28日报到) 地点:广州
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了解更多”
配图
今天为大家手机整理了海外ppp项目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融资模式和成功案例,以下为正文:
海外ppp项目的最早实行国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ppp的国家,pfi/pf2是英国典型的ppp运作模式。截止2023年末,英国共有pfi/pf2项目725个,投资总额542亿英镑,其中665个项目进入运营阶段,约占公共部门总投资的11%,涉及医疗健康、国防设施、教育、交通、环境、文体设施等领域。pfi/pf2模式在英国的成功运用,一方面,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显著提高了公共服务效率。
《一》海外ppp项目的运作模式
作为西方国家政府治理创新中的一个概念,是由英国的reymont最先创立。ppp模式支持政府与私营部门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以“契约约束机制”督促私营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公共品生产。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培训研究院定义为“公私合作制涵盖了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目的是解决当地或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欧盟委员会定义为”公私合作制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加拿大公私合作制国家委员会定义为“公私合作制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好地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公私合作制包含两层含义:广义上是公共机构或企业与私人部门以某种形式合作,包括公共机构授权给私人部门为改善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狭义上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参与上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公共机构或企业与私人部门以同等产出水平提供服务,通常是以公私组成的新主体的形式提供服务。
海外ppp模式分析
1 ppp在国际上的应用:各国设立模式存在差异
ppp 模式在全球范围广泛应用。在欧盟国家尤其是英国,ppp 适用的领域涉及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秩序、交通运输、燃料和能源、环境、卫生、娱乐和文化、教育等。但在大多数国家,ppp 适用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收费公路、轻轨系统、地铁、铁路、桥梁、隧道、机场设施、电厂、电信设施、学校建筑、医院、监狱、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方面。从区域角度而言,欧洲的ppp 市场最为发达。分国别看,英国、澳大利亚、美国、西班牙、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ppp 项目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ppp名义价值已约有7000多亿美元(图表1)。因为ppp的定义在各国和各部门都不相同,统计口径和统计数据存在多种版本,这里统一采用pwf的数据简要说明。1985-2023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大约占到全球ppp 名义价值的45.6%;亚洲和澳大利亚所占份额为24.2%;墨西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三者合计所占份额为11.4%;美国和加拿大所占的份额分别是8.8%、5.8%;非洲和中东地区ppp名义价值为315亿美元,在全球的份额为4.2%。
海外ppp中心职能存在共同点。各国ppp中心的职能因各自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但总体看主要职能包括(1)提出政策建议,包括筛选ppp的行业、选择合适的ppp 模式和设计冲突解决机制等;(2)参与项目审核,决定项目是否适合ppp模式;(3)提供技术支持,与市场投资人沟通互动;(4)提高行政能力,提供政府部门对ppp的认识;(5)支持项目融资,通过直接投资项目,或代表政府发布项目信息以增强市场投资人信心,促进项目融资;(6)建立信息平台。搭建ppp政策和项目信息平台,促进市场竞争。
各国ppp中心的设置机构不同(图表2)。(1)从国家层面的ppp中心设置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设立于财政部,而德国、韩国则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海外运行较为成功的ppp中心多设于财政部,因为有助于将ppp与其他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统筹管理。(2)其次,地方层面是否设立ppp中心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国的经济规模与结构,及投资决策权的下放程度。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印度、墨西哥等许多国家,除设立国家ppp中心外,均设立了地方ppp中心。
图表1:ppp主要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实施(1985-2023年)
图表2:ppp中心的设置
《二》海外ppp项目的监管模式
地方自主模式:美国、澳大利亚的制度
模式特征及总体评价
在“地方自主”模式中,ppp中心自下而上推动,由地方政府先行设置ppp中心,再在中央层面设置,该模式经常出现在联邦制国家。这种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从审批权限看,地方政府因享有极大的经济自治权而对ppp项目具有审批决策权,中央对地方ppp项目则缺乏审批权限;其次,从职能划分看,由于中央政府的ppp监管职能较为弱化,因此不会在政府部门以外单独设立一个新的ppp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而是将二者合一,由中央政府的某一个部门行使ppp宏观职能,如出台政策指引和提供部分资金,以便引导和支持地方ppp项目的开展;再次,从全国各地发展差异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中央调控,因此一国内部各地政府ppp中心设置的差异较大,即便是相邻州的情况都可能相差甚远。
以上特征导致这些国家各地ppp发展进程各异,ppp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不一。中央政府缺乏对地方ppp项目的具体管辖权,在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上处于辅助地位。因此这些国家的ppp发展完全取决于地方态度,导致各国发展差异较大,既有ppp发展较好的澳大利亚,也有发展较慢的美国。但是,这种模式也赋予地方极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使得各地政府能够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社会状况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因地制宜,而不至于出现中央一声令下,全国各地ppp大量上马、遍地开花,发展模式千篇一律的假繁荣。
中央主导模式:韩国、英国的制度
(一)模式特征及总体评价
与地方主导模式不同,以韩国、英国等国为典型代表的中央主导模式则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从审批权限看,全国ppp政策和项目主导权被控制在中央层面,而且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部门;其次,从权力分工看,ppp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持机构相互独立,中央一方面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置ppp监管机构,负责全国ppp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另一方面会单独设置一个专门的ppp中心,作为政府智库,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再者,从全国发展差异看,由于具有强有力的中央推动和统一管理,全国各地ppp发展都较为均衡。
一般而言,中央主导模式主要存在于中央集权国家或具有严格预算制度的单一制国家之中,使得全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必须纳入由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这样有利于对全国基础设施发展进行通盘设计,使ppp能够有计划、均衡地发展。此外,中央ppp机构明确分工也使得各自能够更好地履行相应职责。专门ppp中心的设立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使得项目操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全国各地ppp准则相对统一也有利于消除地方壁垒,推动ppp全国市场的发展。但是,这种模式也带来一些弊端,如由于控制严格容易导致ppp项目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耽误效率;再者中央统一推动容易造成一刀切和跟风,不利于各地独立自主决策。
平行混合模式:德国、法国的制度
模式特征及总体评价
平行混合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中央集权的历史和地方化的近代进程使得这些国家在央地权力的配置上出现了平行混合特点。德国虽然是联邦制国家,但由于中央集权的历史背景使得其与其他“竞争式权力分离联邦制”或“二元联邦制”国家明显不同,因而被称为“合作的联邦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联邦和州分别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权力体系,但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双方都把合作置于重要地位。在中央享有立法主导权的同时,地方也有对经济事务和财政管理享有主导权。法国虽然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在近三十年中显示出明显的“地方化”倾向,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赋予地方政府一些行政权力,并在1982年通过第一部地方化法令——《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2003年前后又进行了第二轮地方化法案,通过关于地方分权的宪法修正案,改革后的法国从“集权型”国家转变为“双轨型”,其核心是将权力让渡给地方,其中也包括管理ppp项目的经济管理权。
平行混合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特征:首先,中央和地方分别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其次,中央会设置一个单独的ppp中心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另外,一些中央部委也会在各自部门内设置专门的ppp中心,以处理本部门所管辖的项目;再者,各地都会依据自身情况设置ppp中心,并且有选择性地听从中央的规定。这种模式一方面由于地方享有一定经济权限,因而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另一方面由于中央集权传统又能确保央地之间和全国范围内的交流,但是该模式运行的有效性特别依赖于一国特定的央地权力分配体制。
《三》海外 ppp项目的融资模式
海外ppp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出口信贷、资本市场(权益融资和债券)、国际银团贷款、租赁公司及项目其他参与方等。一般来看,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为主要融资方式。各融资方式比较见图表1。
图表1:ppp可能的融资渠道
ppp项目融资多以债务融资为主,权益资本金为少数(图表1)。具体到每个项目,融资结构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体看项目公司一般出很少部分的权益资本金,其余的多数是通过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及信托等各种方式。一般来说,ppp模式中政府会对项目债务可能有一定的隐形支持,项目公司可以更加容易的以较低成本拿到借款。具体看:
1) 项目公司自有资金一般都较少,大部分还是需要通过债务融资获得资金。
以我们获得数据较全的6个国内外ppp案例为例,项目公司平均自有资金占比仅为30%,其余70%需要通过债务融资。其中,在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项目中,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占比还不到10%。
2) 融资方式目前主要是以银行的长期借款为主。
在6个案例中,银行长期借款占比总融资额的比重超过80%,贷款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其他融资方式还包括发行企业债券,譬如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项目发行30 年期4.86 亿澳元的企业债券;还有少部分通过信托融资,譬如在“鸟巢”体育场项目中,通过信托收益凭证融资3亿元。
3) ppp模式融资成本相对来说都比较低。
一般来说,ppp模式中政府会对项目债务有一定的隐形支持,项目公司可以更加容易的以较低成本拿到借款。6个案例中10年期以上的借款成本仅接近或略高于10年期国债,比一般的商业银行借款利率都要低。譬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的15年银行贷款利率为8%,同当时的国债收益率相当,显著低于一般的银行商业贷款;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项目发行的30年期的企业债券,票利率仅为6%,甚至显著低于当时12%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
图表1:不同的ppp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一般比较低,可能有政府的隐形支持
《四》海外ppp项目成功案例: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例
英国ppp成功在于责任清晰、监控从严,重绩效
英国ppp模式开展有特有的背景。(1)历史欠账过多,20世纪90年代英国基础设施需要巨大的维修资金,但财政紧缩政策使得政府难以支持巨大开支。(2)“双超”现象普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遇到工时超期和成本超支的风险。(3)资本预算有限。为了控制财政风险,对政府债务占比具有一定的限制,当政府债务达到一定规模便很难再提高政府公共开支预算。
英国ppp模式的特点(图表1):英国的ppp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特许经营(由使用者付费),二是私人融资计划(pfi、pf2,由政府付费)。其主要特点包括(1)风险管控,降低政府风险。(2)成本固定,运营周期长。(3)产出为基础,重绩效后付费。(4)领域集中,交通项目投资比重大。(5)较少采用特许经营,多数情况下采用pfi。
图表1:英国的ppp项目主要有5大特点
案例分析1:英国赛文河第二大桥项目,成功秘诀在于风险的处理
案例背景:赛文河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之间,割断了两岸交通联络。1966年赛文河第一大桥通车,到20世纪80年代第一大桥难以满足通行需求,需建第二座大桥。因当地政府财政资金紧张,决定采用ppp 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完成第二大桥建设、运营和维护,同时接管第一大桥。
项目分析:该项目于1984年启动前期准备工作,1986年确定建设方案,赛文河大桥公司中标。除特许经营协议外,1992年当地议会通过《赛文河大桥法案》,其中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期自1992年4月底开始,最长为30年。该项目特许经营公司的唯一收入来源是第一、第二大桥的过桥费,且只自东向西单向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完善、运营和维护两座大桥。
财务信息:项目总成本为5.81亿英镑,包括新建第二大桥、还清第一大桥剩余债务,以及特许经营期内两座大桥的运营和维护费用。最终融资安排为:银行贷款1.9亿英镑、bei 贷款1.5亿英镑、债券1.31亿英镑、政府债券6000万英镑、特许权权益5000万英镑。
项目参与方(图表2):英国国家道路局、赛文河大桥公司、托马斯.柏西事务所、哈尔克罗事务所、vinci公司、美国银行和巴克莱银行。
项目实施中的风险与处理:(1)环境风险。当地政府在1987年对环境问题和初步设计进行了深入研究,寻求了化解措施。包括为施工开辟专用通道、建设独立的排水管网和排污口。(2)公众反对。根据公众意见,政府调整了桥口引路的选址,将面向威尔士的收费站与周边社区隔离,并补建了大量园林绿化带,使收费站和赛文河两端的引路隔离。(3)第一大桥老化。因第一大桥的缆索老化,给特许经营方带来交通流量和收入风险,可能会延迟对两座大桥债务的偿还并增加成本。但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方在以下情形不必对第一大桥进行维护:桥梁初始设计或施工质量差,交通流量高于预期。因特许经营方没有参与第一大桥的初始设计及建设过程,故不用承担缆索老化的维护。这些措施减轻了特许经营方的运营压力。
项目实施效果:第二大桥建成通车及第一大桥修缮后,赛文河两岸通行的交通压力大大缓解。两桥日均车流量66000辆。该项目是由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方同时获得第一大桥的运营维护和收费权,避免两桥竞争,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规定了定价机制并考虑通货膨胀。项目成功运营得益于风险控制得当。
案例总结:赛文河第二大桥ppp项目的主要在于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当时的第一座大桥已经难以满足通行需求)和项目完工后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过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在项目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成熟的操作,这也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策支持。
图表2:英国赛文河第二大桥项目各参与方
澳大利亚ppp 模式的特点:责任明晰
项目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领域。政府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与私营部门确权分利,分担风险,形成双方共赢的局面。其ppp项目特点有:
1) 建立专业管理部门或机构。澳大利亚基础设施管理局为联邦政府的ppp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ppp项目进行管理,并审批所有ppp建设项目。州政府设立ppp指导委员会,由财政、交通、医疗、教育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担任委员。
2) 确定项目标准。ppp项目明确的条件:(1)项目具有一定的价值和规模;(2)技术具有复杂性和新颖性;(3)能够帮助政府实现一定的风险分散和转移;(4)项目具有很大的设计和技术创新空间;(5)项目所有者具有较高的ppp项目实施能力;(6)配套设施及副业经营等辅助项目可使私营部门从中受益。
3) 明确公私部门的角色和责任。公共部门承担土地风险,私人部门承担建设风险。私营部门既可以参与建设,也可以负责经营。政府则对建设和服务是否达标进行监管。
4) 确保私人部门利益。只要符合政府要求并投入运营的ppp项目,政府即会向私营部门付费。另外,政府在某些ppp项目中让利给私营部门,使其在参与项目建设中有利可图。
5) 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6) 建立严格的审计和绩效评级机制。(1)在ppp项目中,政府与私人部门以标准合同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明确政府、环境变化时可再商谈的条款,保证合同的公正合理。(2)澳大利亚合同法从法律上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起诉。若企业违法,将会失去声誉和今后参与其他项目的机会。若政府对项目判断失误,选民会在选举中用投票来表达意见。
案例分析2:澳大利亚阿德莱德水务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背景:项目于1994年11月开始资格审核,1995年10月联合水务公司中标。联合水务公司(社会资本方)接手并负责管理、运营和维护南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地区的既有供水及污水处理厂、水网和污水管网。
参与方(图表3):社会资本方—联合水务公司。公共部门方—南澳大利亚水务公司,负责获取收入、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集水区与制定服务标准,对基础设施拥有所有权并控制资本支出。
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由联合水务与南澳大利亚是水务公司协商制定,包含1年期、5年期和25年期,最后由南澳大利亚水务公司验证计划的可行性并对其进行调整。
项目成果:(1)联合水务公司通过编制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引入费率合同、创新污泥处理措施等方式,不仅在合同履行方面出色,指标完成率超过90%,而且该项目的成果也促使联合污水公司将业务扩展到维多利亚州和新西兰等地。(2)在经济效益等方面,该项目通过ppp模式为南澳大利亚水务公司节省了约2亿美金的成本,另由于采用工程采购与建设管理方法进行工程建设,为国家节省了近4300万美元的资金。(3)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引入了第三方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了世界级的研发中心,改进了污水处理技术。
案例总结:与英国赛文河大桥一样,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和稳定的现金流入是是ppp项目成功的前提,而公共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赏罚分明,亦使得私营部门有较强动力把项目做大做强。
图表3:澳大利亚阿德莱德水务项目各参与方
海外ppp成功之处在责任明晰、利益分配均匀、风险控制得当。虽然各个ppp的管理模式有区别,不同项目也面临不同的困难。但总体看,成功的ppp都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公共与私营部门责任清晰、私人部门在ppp中能获取相当的利润或补尝,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有成熟的应对方案等共性。
如本文对您或您的朋友有帮助请转发,收藏,因本号尚处于新手期,不能一次多篇文章,请您关注本号,我们会尽快更新内容,如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看到后第一时间回复您,祝您周末愉快。
作者:汪世千(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汪世千: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自财政部2023年发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为ppp模式奠定前期基础;到2023年发改委43号文的颁布,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联姻拉开序幕;再至今年8月发改委明确ppp的重点发展领域和职责分工,ppp模式已愈发获得政府机构的青睐。而在刚刚结束的g20中,“习奥会”也将ppp模式的深化合作纳入成果清单,这无疑为ppp这个概念掀起了又一轮热潮。
虽然ppp的热度日益攀升,然而在我国,将融资租赁运用在ppp项目中的实践却寥寥可数,这一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ppp定义与分类
ppp模式(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基于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其核心在于将最终承接主体的比较优势和相应风险进行匹配,形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此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外部性成本,从而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ppp模式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其包含的实现形式多达数十种之多,结合中国的国情,一般将其分为三大类: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及私有化类。
外包类ppp包含整体式外包和模块式外包两种主要类型,其中模块式外包又划分为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两种形式;特许经营类ppp是当前中国讨论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主要形式有bot及tot两种;私有化类ppp根据私有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两种。
二、融资租赁与ppp的契合点
(一)政策环境
自2023年后,ppp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逐渐加速,截止2023年7月末,ppp入库项目10170个,入库项目投资金额超过12万亿元。而去年国务院68号、69号文提出的“租赁公司可以参与地方政府的ppp项目”,则为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的结合夯实了政策基础。
(二)行业布局
在行业布局上,ppp项目落地行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能源、农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重大市政工程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市场上主流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在积极布局上述行业。
(三)融资需求
在融资期限上,由于ppp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限较长,需要长期资金匹配,而融资租赁产品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期限长,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中资金链的安全和流动性需求。另外,融资租赁资金的用途宽泛灵活也是另一大优势。
三、融资租赁服务ppp的可行模式
(一)外包类
外包类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社会参与主体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
对于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类ppp,其合同年限普遍较短,大多在3年左右,其中大部分还采用每年续签的方式,且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义务和付款计划均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较为适合开展商业保理模式。这类ppp一般涉及设备维修、环卫清扫等,其费用预算在总财政预算中占比不高,且属于刚性支出,因此还款来源也具备较高的稳定性。具备一定品牌和成本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先着眼于资质较好的政府机构,待模式成熟后,再向资质一般的政府机构下沉。
而对于整体式外包类ppp,其中的db和dbmm模式不具备明确的合同期限,o&m和 dbo模式虽然有明确的合同期限,但普遍较长,多为8年以上,且社会参与主体往往需要承担工程延期和费用超支的风险,因此短期内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介入。
(二)特许类经营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该模式下,政府机构能控制项目的所有权,又能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受到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的极大关注。
在bot模式中,因银行对于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品的认可度不高,较难获得贷款,故较为适合融资租赁公司介入。由于bot模式在项目建设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更适合开展直租模式,以此满足社会参与主体设备采购或不动产建设中原料采购和部分工程费用支付的需求。同时,在项目在建期内,融资租赁公司还可在还款方案中加入宽限期以减缓建设期内承租方(社会参与主体)的资金压力。自2023年5月全面营改增实施,直租模式下的租息明确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承租方(社会参与主体)的税务成本。
对于tot模式来说,由于其往往是对已存在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扩建,且需要社会参与主体先行垫资,因此更宜开展回租模式。但目前该模式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一是由于再次更新的实施不包括在契约中,这便为新添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带来困难;其次是变更契约可能增进成本和费用;第三是政府需要比较复杂的契约管理程序,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合同条款对上述瑕疵进行明确,并增设社会参与主体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以对冲现存的法律风险。
(三)私有化类
私有化类ppp大多为永久型合同,需要社会参与主体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建设完成后,可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
对于完全私有化ppp,因社会参与主体享有长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故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分成租赁和股债联投的方式介入,在持有稳定回报的同时,再获取一定的升值回报。
而对于部分私有化ppp而言,因其一般要求政府持股并处于控股地位,难免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社会参与主体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决策效率造成阻碍,进而影响其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较之政府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在司法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故短期内也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介入该类ppp项目。
四、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挑战
(一)政府信用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是指政府机构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的风险。在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廉江中法供水厂等ppp失败案例中,均是由于政府机构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参与主体利益受损,使其最终被迫退出。
(二)法律风险
在中国当前发布的ppp相关法规中,对ppp项目合同出现争议后使用何种诉讼方式,定义不够清晰。财政部和发改委的相关文件中都分别规定:合同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民事争议的方法)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六部委今年4月发布的《特许经营办法》却未对此提出明确说明。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社会参与主体很难以违约为由提出诉讼,并让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
(三)项目收益风险
在通过直租、分成租赁、股债联投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租金还款的稳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ppp项目的运营状况。在以往实施的ppp案例中,就曾经发生过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相似项目等情况,此举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现存项目的运作经营,进而导致社会参与主体利益受损。此外,市场需求变化、收费标准变更等因素,也将会对ppp项目的运营状况造成影响。
虽然ppp的前景十分广阔,但当前诸多的阻碍和掣肘在短期内仍难以得到突破,如司法定位较为模糊,诉讼方式不明确,又如政府地位较为强势,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尚不健全等。不过幸运的是,我们已经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就ppp项目落地工作展开调研,相信随着ppp项目的巨额融资需求的推动和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融资租赁在ppp项目中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融资租赁公司也会创新更多适合ppp项目的产品。
上一篇文章,和大家分享怎么用联合租赁卖出一万台汽车。
思享驾模式中优点,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思享驾模式中的风险&解决方案。
按照联合租赁的模式,出资比例和收益风险成正比。在思享驾模式中,平安租赁承担大部分出资,也承担联合租赁中的大部分风险。
那平安租赁是如何解决风险?
首先,平安租赁在2023年4月决定进军乘用车新车业务试点,思享驾是汽车联合租赁项目的首个合作方。思享驾作为主机厂金融,对于审批时效和客户满意度要求都非常高。
作为联合租赁产品第一批“吃螃蟹”的品牌,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的联合租赁产品。平安租赁第一个面对问题:怎么满足沃尔沃对审批时效性的要求。
平安租赁在汽车租赁业务设计,做出重大的改变
-01-
业务定位
很多人对融资租赁固有印象,是类似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从这个角度看,容易忽视融资租赁是“融资+融物”的特点。
平安租赁在思享驾模式,尝试弱化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更关注客户的用车场景、期望的服务,以及车辆的使用管理,以便突出融资租赁业务相对灵活的优势。
把融资租赁从金融工具变成一种服务,把融资租赁买车变成车辆的使用权商品。
-02-
数字化转型
针对具体业务,平安租赁通过汽车流通行业属性、租赁物类型、客群类型、交易模式的差异,制订一套完整的系统。
在思享驾模式中,平安租赁解决:落地大额尾款产品的总对总项目,提高零售新车秒批额度至30万等,在部分限牌城市实现了免抵押服务等难题。
把融资租赁具体化成服务后,广受消费者欢迎。思享驾模式通过沃尔沃经销商快速复制,2023年10月存量业务正式突破10000单。
在平安租赁的案例中,小享发现租赁发展趋势:从产业租赁1.0起步,进阶到创新租赁2.0、科技领先3.0的跃迁。
在思享驾业务中,数字化效能释放效果十分显著。将原有高度依赖人工预设的业务流程,进行在线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从客户申请、审核、签约、管理、增值服务等多个方面,持续提升客户消费体验的同时,大幅降低运营成本。
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发现平安租赁的自动化的审批比例可以达到30%-35%,电子签约可以实现秒速处理,单笔审批时间缩短至3秒以内。同时,通过全流程的智能科技应用,将ocr、rpa、ivr等科技技术部署在全业务流程中,进一步降本增效。
在未来租赁公司应该考虑如何整合现有优势能力,向外进行资源输出,释放能力图谱,赋能生态圈内的合作伙伴
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909家,较上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132家,增长1.12%。其中:
金融租赁 进入2023年,银保监会批准中车金融租赁在天津挂牌营业。至此,已获准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为70家,比上年底增加1家。
内资租赁 到2023年底,各地商务部部门基本完成转隶工作,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全部停止。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数没有增加,仍为397家
外资租赁 截至3月底,全国共有11442家外资租赁公司,较上年底的11311家增加了131家,增长1.16%。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金额在一项投资中,租赁可以抵消掉最高达100%的融资成本,无需动用权益资本,也无需额外的债券,这是融资租赁的优势。以下是十六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11、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1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1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出售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基本模式:
1、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改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开出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2、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
出售方(承租人)
购买方(出租人)
租赁物余值购买方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原有的固定资产减少。租赁负债按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租赁公司要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分可能带来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承租人也可按租赁资产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资产。
1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1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16、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32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
28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73位用户关注
2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