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文/零壹租赁(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租赁业统一监管落地严监管时代来临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限将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由银监会制定…
文 / 零壹租赁(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租赁业统一监管落地 严监管时代来临
根据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限将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由银监会制定监管办法,实际由地方金融局直接管理。这意味着包含金租、内资和外资三大板块在内的融资租赁行业将由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目前,银监会已经对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调研,设计顶层设计方案,从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五级贷款分类、拨备覆盖率等方面考虑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目前,原商务部门负责的租赁公司审批等已基本停止。未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可能会重新设计准入门槛,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没有从事企业经营的空壳租赁公司可能会被出清。
金融严监管下,融资租赁行业的严监管也呈必然之势。2023年7家金融租赁公司累计被开罚单13张,罚金总计430万元。在资产端,各地监管部门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窗口指导,对政府平台类项目授信规模及每月投放规模等指标统筹监管。商务部也陆续对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开展风险排查。
金租筹建潮消退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23年底,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达66家,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933.31亿元,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46家,占比69.7%。
2023年获批筹建的金融租赁公司仅有3家,分别是厦门金融租赁、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这一数字明显低于2023年的逾10家和2023年的7家,这意味着持续两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潮告一段落。
审批权下放后 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数量激增
2023年6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再加上2023年获得内资租赁审批权的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共有11个自贸区取得了内资租赁审批权。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自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以来,11个自贸区内共有7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获批,累计注册资本超过400亿元。其中天津61家,广东6家,陕西2家,湖北1家,上海1家。
值得一提的是,11月天津出炉第七批21家内资租赁试点企业,获批总数和注册资本已超过此前总数一半,此前,审批权下放后,天津自贸区共确认六批40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达233.9亿元。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是类金融牌照划归银监会统一监管前的最后狂欢。
上市公司扎堆布局融资租赁 租赁公司ipo提速
截至2023年底,已经独立上市/挂牌的融资租赁公司超过20家。其中,2023年共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于h股上市,1家在新三板挂牌,分别是中银航空租赁、国银租赁、中国融众金融控股在香港上市,康安租赁在新三板挂牌。2023年共有2家租赁公司成功上市,分别是易鑫租赁、富银融资租赁。江苏金租上市进程提速,海通恒信租赁、中建投租赁提交上市申请。12月初,江苏金租ipo进展已由“预先披露”变更为“预先披露更新”。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底,共有291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347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上年有大幅提升。2023年1~8月,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不容小觑,上市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管理。
资本豪赌汽车融资租赁 易鑫上市成就租赁业市值最高公司
2023年汽车直租备受瞩目,无论是背靠腾讯的易鑫,背靠阿里的大搜车,还是优信、瓜子(车好多),汽车电商们纷纷以直租方式挺进汽车市场。
汽车直租兴起的背后,资本大戏轮番上演。1月,优信完成5亿美元融资;4月,大搜车完成1.8亿美元d轮融资;5月,易鑫与包括腾讯、易车在内的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高达4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协议;6月,瓜子二手车获b轮4亿美元融资,10月再获b+轮1.8亿美元融资。
11月易鑫赴港上市,则奉上了这出资本大戏的年终压轴好戏。上市首日股价报收8.12港元,市值逾510亿港元,成为国内市值最高的以融资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如此之高的估值显然不是融资租赁企业1倍pb估值方式所能解释的,更多来自其“新零售”的好故事。然而故事并不好讲,上市之后易鑫股价接连下挫,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价报收于6.27港元,较上市首日市值蒸发超百亿。
传统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也大手笔加码汽车融资租赁:奔驰租赁2023年获得2次来自北汽和戴勒姆大中华的增资,共计9亿元人民币,前后增资都为进一步支持奔驰“先享后选”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12月,广汇汽车向旗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汇通信诚注资55.41亿元。
各路资本排队入场的盛世之下,汽车融资租赁的蓝海正在逐渐染红。
飞机租赁迎重大利好 中国版飞机租赁协议将出台
经历了十年的跨越式发展后,中国飞机租赁市场成为国际上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飞机租赁公司超过50家,中国也成为购机大国。但作为买飞机的大国在购机合同中却鲜有话语权,中国航空公司三分之二的飞机来自租赁,租赁合同却往往是英文文本,国际航空领域法律“话语权” 牢牢被英美法律体系垄断。为打破这一市场桎梏,规范飞机租赁市场秩序,在尊重国际惯例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2023年10月,在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举行的“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上,《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飞机租赁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发布。正式文本有望近期出台。
租赁标的物花样创新
2023年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标的物租赁业务,如以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为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租赁业务,以及以苗木、奶牛为标的物的生物资产租赁业务。
2023年9月,北京金一文化以部分商标权从文科租赁融资不超过3亿元。
2023年9月,中源协和及其子公司以部分专利权从文科租赁融资5000万元。
2023年11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以部分软件著作权从文科租赁融资1.5亿元。
2023年1月,中地乳业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银租赁开展奶牛售后回租业务,融资3亿元,为金融租赁公司首次涉足活体生物资产租赁。
2023年7月,远东宏信与杭州蓝天园林以草木为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1亿元。
2023年9月,远东租赁与云投生态开展以苗木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交易,融资1亿元。
特殊标的给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带来更多想象空间,也牵涉更多特殊的法律问题,租赁公司应谨慎处理,同时也期待特殊标的物租赁业务在相关法律层面的完善和界定。
融资租赁abs发行增速放缓
融资租赁abs经历了2023年的爆发式增长后,2023年降温,增速放缓。
2023年租赁abs共发103只,发行总额达1462.92亿元。相比上一年,发行数量减少19只,发行总额同比增长仅为21.33%。2023年租赁abs发行量较2023年的62支增加95.16%,发行总额较2023年的575.26亿元增加109.05%。
具体来看,三类不同的监管类别中,租赁企业abs在2023年趋紧的资金市场中受到较大冲击。2023年租赁企业abs发行75只,发行金额为828.99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减少19.92%;
租赁信贷abs发行11只,发行金额达345.67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164.13%;
租赁abn发行17只,发行金额达288.26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626.27%。
此外,市场资金面紧张,今年的融资成本整体上扬,租赁企业abs受到较大影响,发行总额大幅回落,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达6.01%,2023年为4.65%,利率同比增长29.24%。相比之下,租赁信贷abs和租赁abn的发行保持上涨姿势。
从发行个体来看,2023年出现了多家单笔发行巨头,此前史上规模最大的租赁abs“招金2023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已跌至第四位。此外,国内首单汽车租赁abn成功发行,首单保监会租赁abs赶在年尾获批设立。
租赁金融债、公司债发行规模大幅攀升 发行成本居高不下
2023年租赁金融债、公司债发行规模总体上均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而发行利率较上一年明显上升。
2023年全年,租赁金融债共发行28只,相比上年的15只大幅增长86.67%。发行金额总计519亿元,相比上年的280亿元增加85.36%,与发行数量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在市场利率持续攀升的市场环境下,三年期aaa级租赁金融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触及4.64%,相比上年大幅攀升140个基点。
2023年全年,租赁公司债共发行34只,相比上年的21只增长61.90%;发行规模共计526亿元,相比上年的250.5亿元增长109.98%。在发行规模方面总体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除发行数量迅猛增长以外,单只公司债发行金额较以往也显著提升。
2023年租赁公司债发行利率主要集中于5%至7%区间,远东租赁发行利率较2023年上浮约170bps。2023年租赁公司债平均发行利率为5.85%,2023年平均利率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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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 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340万
贷 租赁收入 340万
借 银行存款 380万
贷 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 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
例:
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
分析: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
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首次交付资产(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
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
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
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
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
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②栏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例:
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23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23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23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23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解答: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例: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解答: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23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7、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成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例: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入款项,用于购建厂房、设备。其分期支付的利息参照专项银行借款进行资本化,是否可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资产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划分房屋及设备支出金额,拟全部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计算做进项税转出?即如何对利息资本化及进项税处理的判断?
分析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因此,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资产抵押借款,其利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与一般的银行借款所考虑的问题相同。个人认为是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拆,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
a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融资租赁给c单位,分5年收取,每年6万。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出租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再出租给c公司的时候,先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租赁物未来应缴纳的销项税,待以后每年收到租金后再逐年缴纳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解答:
在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进行初始确认时,都是取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相应地所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到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确认。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2-5(涉及税金影响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23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
问: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
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解答: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分析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400万
待转交增值税 5万
其他应付款-b 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分析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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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好呀!
本篇文章,我们来看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汽车租赁行业如何做会计分录。
一、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概述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拥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汽车租赁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照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境内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常用的会计分录。
二、汽车租赁行业常用的会计分录
以上便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汽车租赁行业常用的会计分录。如果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会计处理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呀~
下期预告: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行业常用的会计分录。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行业的会计分录,请持续关注“51账房”。
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统称为融资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下称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保函凭证。银行出具的保证书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保函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一、融资类保函
(一)融资类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应被保函人或反保函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保函人未按约定履行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法律行为。其中,由反保函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仅限于跨境保函项下境外信贷业务项下融资类保函业务。
(二)融资性交易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融资租赁、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融资交易等。
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非融资类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应被保函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保函人未按约定履行非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主要类型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海事保函、关税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融资类保函定义的其他保函。
按照受益人和被保函人的所处地域划分,保函可以分为对内保函和对外保函。
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各银行专门制定有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按照管理办法和要求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全流程把控业务风险,严禁办理无明确第一还款来源而完全依赖银行境内机构对担保项下履约进行偿付的内保外贷业务。
三、审批后融资类保函的操作重点或关注点:
第一,保函协议必须有金额及期限的限定,一般要求对单笔业务申请人在《保函业务申请书》中完善保函金额与期限等要素,做为保函协议的附件。
第二,保函协议内容填写准确完整,保函协议名称与相关资料一致,比如,融资类保函协议不能写成非融资类保函协议,或者融资类保函业务也不能使用非融资类保函协议等等。
第三,保证金要求开立专户账户,将保证金划入专户管理,并由前台提供签字印章的凭证,必要时进行核对。
本报综合报道 新规年年会有,年年都有租赁。
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下称《规程》)。这是继2023年6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银保监会面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
那么,《规程》主要有哪些明确要求?其出台有何意义?可为行业发展带来什么?
明确差异化监管
融资租赁,分为融资和租赁两个部分,从字面来看,拥有提供资金为客户融通资金的作用,这一点和银行贷款是相通的。银行拥有着强大的资金链和客户基础,融资租赁拿什么来与之相比呢?
从客源来说。银行贷款一般审核流程多、资质要求高,多是解决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成本低,但是门槛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难以企及。而融资租赁,放款金额较小,门槛较低,可以填补银行在这方面的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规程》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规程》对差异化监管和跨区域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规程》指出,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通报、开展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弥补监管制度短板
根据2023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管。在《办法》的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提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表示,《规程》是一个操作层面的监管措施,清晰地反映了监管意图,也给出了具体的落实方法。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表示,从实施监管的主体来看,《规程》也对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提到“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确认和证实”等,进一步压实、压细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此外,杨钢还提到,《规程》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年度监管报告中特别要求报告“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这也有利于提示地方监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和促进发展都很重要。希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基于这个《规程》调整既有的报告要求,一方面实现监管意图,另一方面减少重复报告,降低报告工作量。
张稚萍表示,此次《规程》的出台,既是对2023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也是为了进一步配合《办法》的实施,通过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各项监管制度更好落地执行,能够有效弥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短板。
促进行业加强风险防范
《规程》的制定遵循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明确强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持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状况”。
据统计,截至2023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而早在《办法》颁布之际,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曾透露,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从两次披露的数据中也可以看到,经过近几年的规范清理工作,“空壳”“失联”融资租赁企业被大量清退,融资租赁行业减量提质效应明显。
杨钢表示,几年来,监管力度和要求不断加强,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有效地阻止了非法金融活动进入融资租赁业,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其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置。专注主业、规范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强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压力测试和考验。
目前,行业内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已将风险管理上升至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据了解,近期融资租赁公司密集召开2023年终工作会议或2023年度工作会议,多家公司均提到了“控制风险”“坚守合规底线”“严格内控管理”等关键词。可以预期,《规程》下发后,将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促进行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整体性提高。
银保监会表示,《规程》的出台对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制度短板,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报告类型】产业研究
【报告价格】¥4500
【出版时间】即时更新(交付时间约3个工作日)
【发布机构】智研瞻产业研究院
【报告格式】pdf版
本报告介绍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概述、中国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中国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竞争格局、对中国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智研瞻产业研究院,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第1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市场定位分析
1.1 按股东特点划分的定位
1.1.1 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
1.1.2 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
1.1.3 独立第三方的融资租赁公司
1.1.4 三类企业定位的比较
1.2 按业务所属行业划分的定位
1.2.1 飞机领域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2)融资租赁风险
(3)业务主要竞争者分析
1.2.2 船舶领域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2)融资租赁风险
(3)业务主要竞争者分析
1.2.3 印刷设备领域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2)融资租赁风险
(3)业务主要竞争者分析
1.2.4 工程机械领域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2)融资租赁风险
(3)业务主要竞争者分析
1.2.5 汽车领域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2)融资租赁风险
(3)业务主要竞争者分析
1.3 按经营范围不同划分的定位
1.3.1 金融租赁
(1)业务范围
(2)金融租赁风险分析
(3)主要竞争者分析
1.3.2 内资租赁
(1)业务范围
(2)内资租赁风险分析
(3)主要竞争者分析
1.3.3 外资租赁
(1)业务范围
(2)外资租赁风险分析
(3)主要竞争者分析
第2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政策环境与前瞻
2.1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环境现状
2.2 国家政策、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2.2.1 租赁机构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2.2.2 租赁机构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2.2.3 租赁方式单一
2.2.4 政策支持乏力,社会认知度较低
2.3 政策、监管层面问题未来解决路径
2.3.1 建立健全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2.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3.3 拓宽融资渠道,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3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3.1 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竞争情况
3.1.1 注册资金排名
3.1.2 资产排名
3.1.3 利润排名
3.2 融资租赁行业外部竞争分析
3.2.1 商业银行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3.2.2 信托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3.2.3 债券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3.2.4 股权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3.2.5 境外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3.2.6 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分析
(1)融资渠道发展现状
(2)融资渠道优劣势对比
第4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金融环境与预测
4.1 现有融资渠道竞争结构分析
4.2 全社会融资主投方向与区域分布
4.2.1 全社会融资主投方向分布
4.2.2 全社会融资主体区域分布
4.3 融资租赁渠道市场地位现状
4.4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现状与趋势预判
4.4.1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现状
4.4.2 未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路径
第5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分析
5.1 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发展规模
5.1.1 融资租赁企业数量
(1)企业总量
(2)不同性质企业结构
5.1.2 融资租赁行业规模
(1)融资租赁业务总量
(2)行业细分市场结构
5.2 金融租赁企业发展规模
5.2.1 金融租赁企业数量
5.2.2 金融租赁市场规模
5.2.3 金融租赁企业市场份额
5.3 内资租赁企业发展规模
5.3.1 内资租赁企业数量
5.3.2 内资租赁规模与增长
5.4 外资租赁企业发展规模
5.4.1 外资租赁企业数量
5.4.2 外资租赁规模与增长
第6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前景预测
6.1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6.1.1 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前景展望
6.1.2 融资租赁细分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1)银行系租赁公司发展前景
(2)厂商系租赁公司发展前景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发展前景
6.1.3 融资租赁其他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1)融资租赁海外市场发展前景
(2)保税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景
6.2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6.2.1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1)行业规模平稳增长
(2)业务领域纵深拓展
(3)聚集效应进一步扩大
(4)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
(5)风险防控不断强化
(6)发展基础持续夯实
6.2.2 融资租赁行业创新趋势
(1)理论创新
(2)模式创新
(3)风控创新
6.3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需求预测
6.3.1 中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预测
6.3.2 中国融资租赁市场需求预测
第7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新兴领域市场容量预测
7.1 融资租赁在医疗设备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7.1.1 医疗设备领域融资租赁需求分析
7.1.2 未来融资租赁在医疗设备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7.1.3 未来主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1)传统模式分析
(2)新模式的创新
7.1.4 中国融资租赁在医疗设备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1)中国医疗设备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2)融资租赁在医疗设备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7.1.5 未来中国医疗设备领域融资租赁的需求结构分析
7.2 融资租赁在基础建设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7.2.1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需求分析
7.2.2 未来融资租赁在基础建设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7.2.3 未来主要基建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1)直接租赁模式分析
(2)售后回租模式分析
(3)杠杆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7.2.4 融资租赁在基础建设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1)中国基础建设市场规模预测
(2)融资租赁在基础建设领域的市场容量预测
7.3 未来潜力巨大的新型领域预测
7.3.1 教育领域的开拓策略
(1)涉足的主体推荐
(2)涉足的模式推荐
(3)涉足的风险分析
7.3.2 房地产领域的开拓策略
(1)涉足的主体推荐
(2)涉足的模式推荐
(3)涉足的风险分析
7.3.3 it领域的开拓策略
(1)涉足的主体推荐
(2)涉足的模式推荐
(3)涉足的风险分析
7.3.4 新能源、清洁能源领域的开拓策略
(1)涉足的主体推荐
(2)涉足的模式推荐
(3)涉足的风险分析
7.3.5 节能环保设备领域
(1)涉足的主体推荐
(2)涉足的模式推荐
(3)涉足的风险分析
第8章:融资租赁市场主要对标企业分析
8.1 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8.1.1 简介
8.1.2 股东背景
(1)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中和物产株式会社、中交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8.1.3 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结构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
(2)售后回租赁
(3)经营性租赁
(4)商业保理
(5)其他服务
8.1.4 企业典型案例分析
8.1.5 企业经营优劣势分析
8.1.6 企业最新动向
8.2 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8.2.1 简介
8.2.2 股东背景
8.2.3 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结构分析
8.2.4 企业典型案例分析
8.2.5 企业经营优劣势分析
8.2.6 企业最新动向
8.3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8.3.1 简介
8.3.2 股东背景
8.3.3 经营情况分析
8.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8.4.1 简介
8.4.2 股东背景
8.4.3 经营情况分析
为加快融资租赁专业人员的培养,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多高素质专业人才,11月11日,鲁商汽服集团成功举办“融资租赁尽调评估逻辑推演”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过程中,讲师以尽调评估循环表为核心,阐述了目标客户确定的基本方略与应用方法,对三层决策链分析法以及风险案例展开细说。借此契机,同事们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此发现不足、学习改进、共同成长。
何为目标客户:
是指有成交可能的客户,亦或者满足初选或短期内能满足初选的客户。是区域内最重要的客户资源,是销售最终营销的目的地。
目标客户确定方法:
man法则:认为作为顾客的人(man)是由金钱(money)、权力(authority)和需要(need)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只有同时具备购买力、购买决策权和购买需求这三个要素才是合格的顾客。
三层决策链分析法工具:
基础策略应对;竞争营销策略。
培训总结
通过此次培训,使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到如何在租前对承租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无死角分析潜在承租人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前期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及应对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实操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风险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资产的流动性会相对比较弱,投资的周期较长,这就会使得这种投资的风险比较大,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将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为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本文主要对融资租赁业务财务风险的类型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对财务风险进行控制。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类型
(一)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汇率和利率影响着租金收入,与资产价格的关系也是非常紧密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租赁收入和服务费,减掉银行的融资支出。随着银行利率下降,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大大缩减,在融资租赁期间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减少,流动资金比较少,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因为租期一般比较长,在这个期间汇率的变化和不稳定也会给租赁收入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多都是银行贷款,还有少部分来自资产证券化、债券和海外融资,这些融资除了银行贷款,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但是融资租赁的周期一般比较长,这就与银行贷款的期限有矛盾,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流动资金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三)租赁资产风险
租赁资产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租赁资产剩余价值估算不准确;二是租赁资产在出租期间存在风险。融资租赁资产本身具备一定的特点,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并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租赁资产的维护和修理。资产剩余价值在估算过程中如果出现差错,就会影响到整个业务,如果租赁资产变现价值低于估算的价值,融资租赁企业会在变卖或者出租过程中造成损失。在租赁过程中要掌握租赁资产的情况,否则会造成转卖、抵押和毁损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技术上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市场变化在租赁过程中会引进以下先进的技术,按照企业的需要进行优化,但是在引进技术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侵权。第二,融资租赁业务中牵扯巨额的大宗资产,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造成比较大的压力,因此市场会组建一定的信息技术平台,为企业的融资拓宽渠道,然而在实际的信息技术咨询过程中,要对影响企业融资风险的一些因素和條件进行掌握,从而保证融资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强化财务风险防控意识
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形成良好的财务管理氛围,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在工作中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利用管理的手段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融资租赁领导层要重视财务风险的管理,要在其中起到带头作用,及时关注日常财务风险的情况;第二,对财务风险管理进行宣传,使得这种意识可以在企业中的每个人员心理,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态度和习惯;第三,将企业的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进行有效落实,使得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可以强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二)优化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要全面调查市场行情,融资租赁行业要对市场和承租人都要深入了解,要了解承租人的行业背景、还债能力、盈余能力等,从而制定适合承租人的租赁计划,保证租赁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其次,要了解承租人的信用情况,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管理漏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租、故意拖欠或者延迟缴租等。内部原因主要是对承租人的认识和掌握不够明确。因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要对承租人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要对其所属的行业充分的了解,并对承租人的经济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情况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后,完善租赁管理体系,在租赁过程中企业要与承租人密切联系,了解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和租赁物的状态,对租赁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并对租赁物资的现状进行记录和统计,防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按照租赁合同办事。在实际租赁期间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时付租金或者是延付租金的情况,融资租赁企业有权利按照合同收回租赁资产,降低后续的经济损失。
(三)增强流动性管理
融资租赁企业在刚形成过程中规模会比较小,抗风险能力会比较弱,在进行融资业务的时候要尽量将融资期限与租赁期限进行重合,这样可以降低风险,还要将资金的投放与资金的持有量控制在比较安全的范围内。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要尝试更多的融资途径,例如信托产品、海外直融、保险资金等。目前国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将融资途径不断拓展,让企业可以向海外融资方向拓展,使用海外额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行业影响力,还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不仅如此,海外融资的特点还有期限长、成本低,这大大减少了企业因为融资期限与租赁期限不匹配的风险。
(四)提升租赁资产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企业的强弱差别主要体现在管理能力的差别上,因此融资租赁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在管理上更加专业,要求更高,企业在发展中不断的积累和摸索,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租赁资产剩余价值的评估上,要想评估得更为精确,就要准确的把握市场、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市场波动越来越小,逐渐透明化,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升企业的资产管理,从而将企业的风险降低,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
(五)提高财务管理水准
随着融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所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会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新观念和新挑战的到来,企业的财务风险环境有所变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拥有高素质、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使得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以降低,还可以提高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得财务风险预警和管理课可以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降低损失。在实际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妥善的安置,对融资的情况进行掌握,并针对融资情形做好针对性的融资计划,对融资租赁进行精确度的评估,防止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
(六)构建财务风险警示系统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相对比较大的,因此要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制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在企业运营方针和财务计划等资料的指导下,通过精密的计算和评估,对企业财务中潜在的风险进行预估,从全局性、预测性、精确性和科学性等原则出发,再结合还债能力指标和盈利水平、资产管理等指标,确定风险警示系统的标准,与企业的经营情况相适应。
总之,融资租赁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只有加强管理水平,才能够应对企业潜在的风险。这就需要企业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增强流动资金的管理、提升租赁资产的管理力度、保证财务管理的水平、设置风险警示系统等。尽最大的能力降低企业的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
近日,天津经开区企业天津大豪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大豪租赁)正式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获批后,大豪租赁将围绕其产业链上适租物为实体企业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真正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大豪租赁2023年6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属上市公司——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豪科技)全资子公司。大豪科技是专业从事工业计算机数控技术和电机驱动技术及其产品研发、销售、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研制的电控系统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缝制机械、针织机械等行业领域。经过30余年的持续发展与创新,大豪科技已发展成为全球较大规模的工业缝制、针织机械设备行业电控系统供应商,能够为国内外设备厂家提供全方位的电控产品、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目前,大豪科技刺绣机电控产品及其配套驱动器的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特种工业缝纫机和袜机电控产品在国内市场处于龙头地位。
大豪租赁此次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将充分借助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服务公司主业发展及培育新业务增长点。大豪租赁采用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的方式赋能产业链企业,加强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现有电控系统及智能工厂业务的良性发展,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天津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属天津自贸试验区标志区,定位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片区、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基地核心承载地、产融结合试点城市(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产业承载地,是滨海新区城市中心、形象中心及cbd,拥有完备的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业务环境。截至目前,天津经开区已经聚集金融、类金融企业近3000家,实现了金融机构全牌照发展,金融机构体系日趋完善。其中,包括持牌金融机构161家,法人持牌金融机构总部19家;各类资产管理机构超2000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机构超过600家。
融资租赁一直是天津市重点打造培育的产业,行业发展水平领先全国,截至6月末,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达1390家,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经开区获批内资融资租试点企业占全市60%。
党建引领促发展,共同缔造谋新篇。下一步,天津经开区将持续发挥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作用,为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的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推动区内金融发展步入新高地。
实践中,由于一些中小民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很难直接从银行拿到信贷资金,为了顺利融资,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即“租金贷”模式。
“租金贷”模式项下,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如何开展合作?
具体而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已经达成融资租赁合作且已经放款的客户(即承租人)推荐给银行并申请租金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客户发放贷款,该等贷款被指定用于客户偿还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租金款项。为担保银行债权的最终实现,一般会设置严格的风控措施,如客户将车辆租赁物抵押给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对银行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如客户违约且达到一定的条件,银行有权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受让该笔贷款债权,并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在这种模式项下,为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后期债权受让义务的履行,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设置这样一些保障措施,如融资租赁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之初,向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根据已经合作的相关保险公司提供履约险种。
虽然“理论”上看起来上述“租金贷”模式相对理想且自洽,但在现实中还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第一,交易模式定位不清的问题。由于很多机构在合作之初对“租金贷”业务模式定位不清,导致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单纯认定自身为通道业务或“助贷“模式,进而在融资租赁的相关服务上欠缺完善,并产生一些行业乱象,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缺乏法定要件、融资租赁款项并未实际发放、租赁物并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等。
第二,款项交易混乱的问题。实践中,有些银行在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后,将贷款受托支付至融资租赁公司账户,还有一些虽然是银行直接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但由于许多融资租赁公司想当然地认为自身就是一个通道业务,进而省去了融资租赁放款,这很容易导致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成立,转而成为直接的助贷模式。
第三,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问题。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在没有认真对待融资租赁手续的同时,却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收取了高额服务费,其目的在于规避银行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的规定(例如: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再例如重庆银保监局也明确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手续不完善的原因,后期将极大影响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问题。
第四,银行抵押权和所有权转让顺序的问题。由于“租金贷”合作模式项下,融资租赁交易应当是先于或同于银行贷款交易成立的时间。但是,现实过程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操作混乱,有些银行抵押权形成时间往往早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车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这可能极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有效性和租赁物受偿优先性的问题。换句话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借款人将车辆已经为银行设定抵押措施之后,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该等情形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优先受到保护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
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在“租金贷”模式下保证自身业务模式的合规性?如何确保融资租赁模式得到司法认可,并真正能够获得优先救济?
首先,需要明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贷款合同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发生在前,并且应当具有实际的融资款项发放。同时,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要具有完善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买卖合同、发票以及所有权转移证明等。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最好能够办理防御性抵押登记,而不是由承租人直接抵押至银行,保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如确实需要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则应当注意抵押登记应当晚于融资租赁的放款日期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日期,保证交易合规性。
第三,息费收取应当合规、合理,且所收取的服务费应当确保具有实际的服务内容,而不是单纯为了拆分利润而进行的收取。
最后,利用何种模式进行司法追索,是应当深入考量的问题。究竟是行使在融资租赁项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还是受让银行债权后的追偿权诉讼,主要还应当针对不同违约条款的设计有针对性作出,如交叉违约条款的设计等。
综上,在金融机构产品日趋丰富复杂的今天,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取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又能够兼顾风险管理,这是当下每个融资租赁机构都应当认真做好的功课。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 融资成本高和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
(1)假亦真来真亦假
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
(2)真实租赁原来是……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
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
“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
文章来源: 网络。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港股上市未满一年,股价距发行价已跌超70%,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易鑫正在经历业务调整的阵痛。据媒体消息,作为易鑫大股东的京东,近日已切断与易鑫在京东商城的合作,改为显示京东自建购车平台“小白用车”。这意味着,易鑫彻底失去京东商城这一巨大流量入口。
与京东断开连接的背后,实质是易鑫正在逐渐剥离交易平台业务,押注融资租赁。而汽车金融繁荣发展大背景下,营收占比不断上升的融资租赁业务,又会给易鑫带来多大成长空间?
剥离交易平台
作为集腾讯、京东、百度、顺丰等巨头投资于一身的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易鑫ipo前累计融资额接近100亿人民币。2023年11月,易鑫集团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价7.7港元,募集资金净额超65亿港元。但截至发稿,其股价已跌至2.16港元每股,跌幅超70%。
易鑫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交易平台业务,主要包含促成消费者汽车购买交易,促成汽车融资合作伙伴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为汽车经销商提供销售车联网系统等增值服务,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汽车融资合作伙伴及保险公司提供广告及会员服务;二是自营融资业务,主要通过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为消费者提供汽车融资解决方案。
在易鑫股价暴跌的背后,交易平台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烧钱大战”无休止,或是拖累其业绩陷入持续低迷的重要因素之一。自此,逐渐降低交易平台业务占比成为易鑫转型之路。
据易鑫财报披露,2023年,易鑫融资租赁收入为6546万,占营收的24.1%。2023年,该项收入达26.5亿,占到了营收的67.9%。而2023年该项收入达到23亿,占总收入比例已高达90%。与之相反的是,易鑫交易平台的业务收入仅为2.6亿。显然,交易平台业务萎缩,融资租赁业务急速扩张,是易鑫主动断臂求生,同时也是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迅猛的表现。
事实上,易鑫“放弃”交易平台业务已有动作。在2023年6月,易鑫上线“淘车”平台,定位于大交易平台,并在全国设立有68家线下体验店。易鑫也正是凭借交易平台的故事在5个月之后登入港交所。
但时隔一年后,2023年6月,易鑫却宣布与二手车交易服务提供商yusheng holdings limited(“yusheng”)签署可转换债券认购协议、商业合作协议以及框架协议,向yusheng转让包括淘车移动应用程序及taoche.com、流量及数据库支持等资产。而此举被外界解读为易鑫正式剥离交易平台业务的开始。
针对此次京东断开与易鑫的流量入口合作,可以看做是合作伙伴对于易鑫逐步放弃交易平台业务的应对之策。而就双方结束合作的原因及后续影响,时代财经亦采访了京东金融和易鑫相关人员,但截至发稿未或对方回复。
融资租赁的想象空间
营收占比不断上升的融资租赁业务未来会给易鑫带来多大的业绩成长空间?
汽车融资租赁指的是在用户选定新车后,由易鑫全款购买并获得车辆所有权,用户分期支付租金获得车辆使用权,即 “以租代购”。
据财报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易鑫通过自营融资业务促成约19.0万笔汽车融资交易,同比增长约39%;通过自营融资业务促成的汽车融资额约为151亿元,同比增长57%。
“易鑫融租业务增长,很大一部分源于其以租代购等分期购车业务模式的增长。”网贷天眼ceo田维赢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相对于传统的分期购车交易,以租代购等分期购车,以更低的首付和灵活的分期方式,主打很多3-5线城市,适应的用户群体相对传统平台交易用户更次级,提供的车辆也更为低端化,覆盖的用户群体更广,而传统的平台交易用户群体在现阶段并未出现过较大的市场增长且市场覆盖度最广的还是传统金融机构。”
此外,易鑫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较快发展,也离不开行业整体规模正在快速扩张的大环境。
据《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指出,2023年我国汽车信贷规模超过1万亿元。咨询机构罗兰贝格在其发布的《2023年中国汽车金融报告》中预测,未来几年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将保持25.7%的年复合增长率,至2023年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2万亿元,其中就包括了将汽车作为重要拓展领域的融资租赁业。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方蔚豪认为,汽车融资租赁有望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推动下迎来“黄金发展期”。一方面,新生代消费群体“使用”多于“拥有”的汽车消费理念,有利于推动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汽车融资租赁提供了更多变现渠道。而在金融去杠杆、非标资产收缩的背景下,汽车成为满足贷款场景需求的重要载体。
不过,汽车融资租赁存在的金融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田维赢表示,下沉到传统金融机构未触达的用户,用户资质相对“次级”是目前汽车融资租凭市场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很多汽车金融公司采用融资租凭而非直接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近两年切入融资租凭的竞争者越来越多,不够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是目前融资租凭市场需要考虑的风险。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汽车融资租赁是一项重资产业务,是否能够能够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以及能够低价拿到优质车源,决定着从业机构的盈利水平。
中新经纬3月1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等,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罚款150万元,4名责任人合计被罚24万元。
公示信息显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
截图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月1日,银保监会还公布了对4名责任人的处罚:张希荣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长期间,对该公司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郭玉东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岳宪华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组组长期间,对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武颖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三部负责人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中国长城资产官网信息显示,中国长城资产通过旗下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长城国兴金融租赁目前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等。(中新经纬app)
● 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
●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 租赁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近期,几起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新闻让“以租代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以租代购”是指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
“以租代购”模式实际效果如何?一位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蓝牌货车的车主告诉记者,3年来,他共支付了16.92万元,月供是4700元,“该车原价13万余元,多付的部分相当于还了利息,还比较划算”。但在采访过程中,也有不少车主跟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许多问题。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信门槛较低
零首付可购车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以租代购”关键词,在网页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多条广告。
该公司金华分公司在网页上还明确标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诉,呆账,外面办不了;统统可以办理!”的字样。
网页信息显示,此种购车方式的提车费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续费、一个月月供和年保险费用。同时还提示,资金充裕者可选择在12至15期后提前付完余下款项,并称这种方式是“国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介绍:“汽车融资租赁总体上是一种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从事网约车等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对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界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与销售联系。喜相逢的一名销售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可以为征信不好的消费者提供方便:“汽车融资租赁是和汽车融资公司贷款,对购车者的征信要求较低,但是需要购车者支付一成首付,不能零首付购车。”
该销售告诉记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为16.98万元的新车为例,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购置该车约需19万元,首付需要1.5万元左右,购车者可分4年47期进行贷款,月供3999元,贷款结清后免费过户。
当被问及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如何解决时,该销售表示可以申请暂缓还款,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公司售后联系。
实际上,“以租代购”并非只受到征信存在问题的消费者青睐,很多为了从事网约车或其他营运车辆行业的人,也会选择“以租代购”模式购车。
来自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2023年的一段辗转求职经历:当时,处于求职过渡期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求职平台面试过多家4.2米蓝牌货车司机岗位。几轮面试之后,陈先生发现,不少公司出具的合同并非工作合同而是购车合同,购车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部分公司与购车者签订的就是“以租代购”合同,货车会落到公司名下。同时,公司承诺购车后会提供业务保证其收入。
随后,记者进入该网络求职平台看到,在部分网约车招聘信息详情页中,确实标注了提供零首付购车的服务,所有车型均可先租后买,但是并未出现“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等字样。
“一开始,物流公司表示他们有固定运输线路,按照线路跑,一个月收入可达1万元至2万元。紧接着,他们便引导你买车,签订购车合同时,上面会写明首付款和每月分期还款的金额,价格也比市场上高不少,可以落到个人名下或公司名下。”陈先生说。
后来,陈先生从车友处了解到,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普遍存在设置线路、任务量不合理,甚至无货源的问题。“听说不少司机购车后并没有稳定收益,最终难以偿还贷款,所以我没有同意签订购车合同。”陈先生说。
汽车行业从业者李先生也表示,此类招聘公司通常会给车主配置超重的货量,让司机运输成本提高,并且对车的寿命也有影响。长此以往,司机如不愿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务工作,公司便称是车主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没有明确约定
强卖高价车险
广西南宁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还款,车被公司收回,现在正在法院上诉,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额保险金额。
据肖先生回忆,2023年7月,他通过“以租代购”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开始跑网约车。双方约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个月,共计17.9万元。当时该汽车的市场价为13.68万元。
从2023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3年6月,已实际支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项11.4万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计12.2万元。
肖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首付款不计入租金,并不属于租金的性质,但也并未对该笔首付款的性质作出具体说明。
关于超额保险金额的问题,肖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销售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的第六项关于保险与事故的约定第一款写道,“租赁期间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肖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的保费双方协商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但是第二年该公司仍强制肖先生购买保险。根据2023年的车保全国平均收费标准和2023年的全国车辆商业险平均价格,该公司的保险价格高于市场价30%。
“逾期是我不对,但公司强制购买保险属于违约在先。公司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8617.91元,市场价是4650元。后来我觉得这是公司的一种套路,其实就是打着‘以租代购’的幌子高价租车,还强制购买保险。”肖先生愤然说道。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汽车价格是构成合同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买方认可的话,那么高于市场价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强制车主购置高价商业车险,则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王艳辉说,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而导致车辆收回,购车者是否有权利追回首付金额?
张俊岩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合同约定。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让承租人先行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款项向出租人融资的模式,这属于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据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的,若租赁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则在车辆被收回后不应返还。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租赁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张俊岩说。
张俊岩说,这种强制车主购置固定渠道高价商业车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赁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车险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约定限制车主购买商业保险的渠道,也是对车主自主选择车险权利的侵犯,这种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约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项结清以后
汽车无法过户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来自广东东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的情况。2023年3月,王先生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网约车司机时,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入了一辆汽车,合同中标价为14万多元,已于今年4月还清贷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过户。
王先生说,当初是在招聘方劝说下,他才与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首付过后,王先生才发现车子还牵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赁公司称放弃购车要扣1.6万元,所以王先生没有当即反悔。
今年4月,王先生结清款项后,该公司以车辆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迟迟不给王先生办理过户,王先生多次与公司联系仍未解决问题。
王先生说,他周围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购车的网约车司机都面临着贷款还清却不能过户的问题。“很多车主都放弃过户了,他们打算继续跑网约车业务赚钱,直至把车跑报废,车子废了就没必要过户了,也有未结清款项的司机听到没法过户的消息,就和公司协商多跑一个月业务将车退还给公司。”
让这些司机苦恼的是,车不能过户便意味着要继续承担高额的商业险,并且存在驾驶者局限等问题。“我现在不干网约车司机,但因为这辆车未过户还是商用车,不仅要继续买高额商业保险,我家人也没法开。”王先生说。
今年4月以来,王先生多次联系租赁公司进行协商,也尝试了解了各种不同的维权方式,但至今仍未解决问题。其间,他曾想起诉,但诉讼成本也不低,而现在这辆车卖掉也不值几个钱,所以放弃了。
对此,张俊岩认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拒绝履行车辆过户,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外,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也确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作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车款结清后,如果租赁公司未能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涉嫌违约。”王艳辉说,车主可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艳辉提醒,购车者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当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明显增加买方义务而减轻卖方责任的霸王条款,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今后产生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资产也需要提取折旧吗?
解答:
一、承租方的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1.承租方的会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模式,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等
2.对于“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间需要分期折旧,折旧方法参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租赁期届满的,不再续租,租赁物退还给出租方的: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4.租赁期届满的,承租方低价留购租赁物,或出租方无偿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承租方的:
借:固定资产(换马甲)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换马甲)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留购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有)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累计折旧(换马甲)
使用权资产(换马甲)
银行存款等
二、出租方的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方的会计核算需要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同时,融资租赁,需要再细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方在租赁期届满时,不会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对于房地产用于出租的,除出租业务很少的可以继续在“固定资产”核算外,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核算。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需要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投资性房地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租赁出租的,在租赁期间,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分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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