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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融资租赁公司(12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52

【导语】来源|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融易学租赁研究院编辑|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之贤前言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后,“类金融”名单制监管正式开启,广东、…

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第1篇】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来源 | 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编辑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之贤

前 言

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后,“类金融”名单制监管正式开启,广东、湖北、山东、云南、湖南等多省市正式公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企业纳入监管名单。

2023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其中规定“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在此之后,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予以公示。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上半年已有广东省、山东省、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等124家融资租赁公司(拟)纳入监管名单。

注:名单仅供参考,欢迎补充交流!

山东省

2023年1月19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正式将35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

关于将35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名单制管理要求,现将第二批纳入监管名单的35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告如下:

济南市(5家)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海晟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钢国际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

飞碟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融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市(20家)

山东儒兴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阳光新天地(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容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汇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城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宝利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国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荣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乾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芯鑫融资租赁(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铁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淄博市(2家)

山东裕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市(1家)

烟台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潍坊市(3家)

山东中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国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泰安市(1家)

中垠(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日照市(1家)

日照市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德州市(1家)

德州市德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聊城市(1家)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广东省

2023年2月2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第一批拟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示》,名单一共36家融资租赁公司。

湖北省

2023年3月8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更新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名单共有21家融资租赁公司入选。

河南省

2023年4月1日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更新“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名录”,共有29家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该名单。

大连市

2023年6月24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发布关于大连市第一批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共计2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第一批监管名单。

湖南省

2023年6月27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湖南省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名单,共有1家企业进入该名单(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33375y))。

在2023年3月,湖南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纳入湖南省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名单的公告,将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第一批监管名单。

融资租赁监管名单的出现,能督促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整改或出清,而被纳入正常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断增多,融资租赁行业将进一步得到净化,有利于促进行业合规发展,进而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行业对经济的赋能作用。

【第2篇】融资租赁的业务有哪些

一、定位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融资租赁转让、注册

二、性质界定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融资租赁转让、注册

三、可运行的范围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融资租赁转让、注册

渠道介绍:

转让及注册全国金融类公司:

1、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及转让;

2、不良资产公司注册或转让(经营范围全面,可选地多)

3、金融外包或金融服务转让与注册(经营范围全面)

4、催收催账公司转让(合法商账催收公司,直接对信贷逾期用户催收的)

5、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全国停批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对价)

6、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全国停批融资租赁公司对价转让,合资,外资均有)

7、典当行公司转让或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典当行典当业务)

8、民间融资公司转让或注册(全国停批,可做民间融资中介与借贷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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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统计,至2023年2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享有12.5倍杠杆,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家。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2019中国最全金融租赁公司及股东情况名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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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4篇】国内做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

今天来盘点

2023年投放破百亿的融资租赁公司

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23年国内融资租赁初登记(首次登记)的租赁事件合计60079件,融资规模高达21149亿,其中金租贡献9294亿,占全市场的43%;商租贡献11854亿,占全市场57%。

part.01

有多少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投放额度超过100亿?

2023年投放超过100亿租赁公司,合计60家。其中金租34家,商租26家。详细名单如下:

2023年的百亿金租,比2023年少了11家。从投放规模观察2023年榜首国银金租,投放额度高达1061亿,今年榜首工银金租,投放额仅有523亿。侧面反应2023年口罩风险对金租行业产生不少挑战。

part.02

2023年投放最多金租公司有哪些特点?

从承租人角度观察64件租赁事件中,有17家承租人是城投公司,占比超过25%。从行业观察,金租的投放集中在轨道交通(地铁、铁路)、高速路建设、基础建设(城市水务、燃气、城区开发)。

2023年的百亿商租,比2023年少了9家。从榜单排名观察,top3没有变化。平安租赁从去年的top6,上升到今年的top4。去年top3中电投租赁则下滑到第十。top5依然是海通恒信。

以投放规模观察,2023年远东租赁投放金额是1422亿,今年缩减到687.87亿,下降比例超过50%。远东宏信也类似,从2023年的705亿下降到2023年515亿。国网租赁的投放规模则变化不大,2023年554亿下降到2023年489亿,降幅不足12%。

2023年投放最多商租公司重点投资哪些省市、自治区?

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远东租赁按投放规模排名前三的省市、自治区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按租赁事件计算,排名前三的省市、自治区分别是浙江省265件江苏省262件广东省2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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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哪些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再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023年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再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随着监管的不断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的明确,终将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财务归财务,各司其职,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公司做保理业务变为“黑色地带”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租赁保理不分家,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之间较为相似,融资租赁公司曲线做保理被称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灰色地带”。随着监管部门逐步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融资租赁公司做保理业务逐渐变成了“黑色地带”。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从事保理业务,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各地方监管部门对于此条例的理解各不相同,监管要求也不相同。

2023年10月1日起,《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商业保理业务”。

2023年11月19日,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不过,从近期一则消息不难看出证监会的态度。

某证券公司因为旗下租赁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商业保理业务未清理,所以证监会发布了决定,责令其改正。

目前虽仍有小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相关业务,但监管趋势已经明朗,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已经不再新增保理业务,并且对现存保理业务进行清理,有商业保理业务需求的公司陆续成立了保理子公司。

未来的方向必然是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如想从事保理业务,需要注册保理公司才可开展保理业务。

财务公司与租赁业务划清界限,设立门槛提高

2023年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关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在业务范围方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写入经营范围内。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版)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从事同业拆借;

(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三)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四)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五)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举将财务公司与融资租赁业务划清了界限,该管理办法出台后,财务公司不可以再为集团成员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强化财务公司的主责主业,引导其坚守正确的定位、专注服务集团内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各项门槛要求。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

二、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

三、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

四、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财务公司,银保监会也给予了一定时间的整改期,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新规出台,划清经营界限,(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会对集团公司和财务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集团公司理性成立财务公司,降低财务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大型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全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使财务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界限变得清晰,能够促使集团将目光由财务公司转向融资租赁公司,集团内部的融资租赁需求也将更多的交由集团下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来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在集团内金融板块的战略地位或将有大幅度提升。

(类)金融机构都有其独特的业务模式,混业经营弱化了这些独特的业务属性。银保监会多次出台新规,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过去,在新规的指导下,(类)金融机构能够发挥其业务模式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6篇】融资租赁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引言

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承租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

但是实务中,承租人一旦违约,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此时出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势必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出租人如何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诉讼请求,则是出租人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作者依据最新《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及自身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出租人如何制定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探讨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出租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提起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即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基于本条法律规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出租人有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第一,主张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两部分)。

第二,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

出租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前置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与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反其应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拒付、少付以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即具有进行权利救济的条件。

但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长周期性、利益重大、交易复杂等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相比普通合同的解除具有更加严格的条件。

也正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对各方利益影响重大,出租人在进行权利救济之前,必须要对承租人进行催告。

出租人通过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支付逾期未付租金,便是进行权利救济的前置条件。

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进行权利救济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即通过书面等方式催告作为违约一方的承租方在某个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租金。

关于出租人的催告,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对于催告的形式,法律无直接规定,书面、口头或其他通知方式均可,当然双方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催告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对于出租人是否履行催告,出租人需要在诉讼程序中承担相应催告的举证义务;

三,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给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的长短无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如出租人未经催告直接直接诉争法院进行救济的,实务中大多法院会以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等文件作为出租人履行催告的程序。

出租人进行催告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进行催告,是出租人解除合同进行权利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救济的路径

笔者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现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催告程序后,便可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

笔者认为,因以上两种救济途径所依据的请求权系属不同性质,具有竞合性,出租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只能择一选择行使,而不可同时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观点,也是二种救济途径只能择一选择适用】

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救济路径的诉求请求列明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全部租金xx元(包括未付租金xx元,暂计至202xx年x月x日的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等);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以未付租金xx元为基数,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x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xx融资租赁合同》(后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清单)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款折抵上述1-2项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是一些基础的诉讼请求,但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多数时候还会涉及第三人的保证以及特定财产的抵押、质押。

针对第三人的保证,可以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他被告xx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特定财产的抵押,可以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xxxx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①②出租人主张迟延罚金/违约金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即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对于第③中的两项诉讼请求,出租人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承租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选择。如承租人具备一定履行债务的能力,则可在该项诉求中主张确认出租物的所有权,一旦将来承租人真的不能履行债务,出租人认可对处置租赁物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除此之外,出租人也可不主张确认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申请对相关租赁物进行处置。

关于处置租赁物,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救济路径的诉求请求列明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后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清单);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

【损失赔偿范围为未付租金xx元,至202xx年x月x日的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以及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x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违约金,与收回租赁物剩余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由原被告双方协议折价确定,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于第③中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即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对于第③中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另外,对于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实践对出租人权利救济的裁判规则

笔者检索了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判决,通过法院判决主文呈现出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21日作出的(2020)沪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编号为xxxxxxxx-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如下债权:未付租金人民币xx元、滞纳金人民币xx元、律师费人民币xx元;

四、原告应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原告上述第三项债务,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原告可以与第三方协议,以第三方编号为开国用(20xx)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编号xxxx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以及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第三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六、第三方应对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方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等。

以上案例可以提供比较好的指引,但很遗憾的是,笔者未搜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确定了功能主义担保制度模式,并将融资租赁纳入到了担保制度体系之中。

基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融资租赁相关规则立法的完善,笔者可以合理推断将来会更多出现对租赁物以担保财产处置的方式进行裁判。

结语

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出租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亦或是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不管出租人如何选择进行权利救济,都需要通过催告给予承租人一定付款时间。

另外随着《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制度体系有了立法的保障。作为从事融资租赁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应当关注这一变化,在为出租人制定救济方案时,应将租赁物作为担保物处置纳入到整体诉讼策略方案之中,以更好发挥新制度的价值。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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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飞机融资租赁有哪些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出租的第1000架飞机成功交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田琪媛摄(中经视觉)

目前,天津东疆飞机租赁数量已经达到1500架,超过全国三分之一,总资产数额达到1.5万亿元。融资租赁帮助航空公司拓展了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贷款压力,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对新的市场情况,“年轻”的航空租赁业需要打通国际市场对接渠道,补齐资产管理“短板”。

10年间,我国融资租赁产业从无到有,更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强”起来的巨大突破。

日前,在第八届中国航空金融发展(东疆)国际论坛召开之际,我国首家国资背景的飞机资产管理公司,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级租赁创新示范区、世界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立,该公司将承担起“强短板、补链条”使命,引领航空租赁业进入资产管理的时代。

“我国航空业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航空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面临着从规模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挑战,需要我们在与国际接轨、资产管理、政策创新等关键领域继续研究和探索。因此,‘全球视野 资产未来’既是本届论坛的主题,更是未来十年航空产业的发展方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沈蕾说。

作为一年一度的行业盛会,第八届中国航空金融发展(东疆)国际论坛聚集了1000多位业界精英,聚焦行业发展,把脉产业趋势。

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10年前,中国航空公司机队规模仅有1400多架;今天,中国民航在役飞机超过3500架,其中一半以上通过租赁引进。

10年前,航空租赁产业一片空白,民航飞机需从境外租赁引进;如今,航空租赁业百舸争流千帆竞。50多家中国租赁公司占据国内90%以上市场份额,其中7家跻身全球20强,并持有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飞机资产。

在创新方面,从项目子公司(spv)管控、外债额度、利差纳税的政策探索,到如今进口租赁飞机跨关区联动监管、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政策,再到天津自贸区“金改30条”落地实施,一系列成功经验正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广至全国……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一级巡视员李志辉说:“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已成为世界知名的融资租赁业务聚集地。40多项业务创新模式和结构创新正在促进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天津东疆的飞机租赁数量已经达到1500架,超过全国三分之一,总资产额达到1.5万亿元。”

航空租赁是租赁业“压舱石”,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引擎”。在航空租赁的带动下,目前,在融资租赁领域,船舶、海工平台、轨道机车、医疗设备、工程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等已形成了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产业形态。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总设计师、arj21的设计者陈勇介绍:“中国商飞始终密切关注全球航空市场动态。据预测,未来20年全球将有超过42700架新机交付,价值近6万亿美元,中国将接收其中的9000架,占全球机队总量的21%,总价值1.3万亿美元,中国航空公司飞机总规模将从目前世界第三位跃居全球第一位。”

但是,对于航空租赁业的发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认为,“融资租赁帮助航空公司拓展了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贷款的压力,降低了交易成本;但飞机在国内民航机队的服役年限一般为6年至7年,这些‘年轻’的资产需要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租赁市场,这就需要大批与全球租赁市场对接的航空、金融、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从资金管理到资产管理

“过去10年,是中国航空金融开拓创新的10年,也是产业重规模、求数量的资本时代,随着市场需求和租赁公司的发展,未来10年将是资产管理时代。”沈蕾介绍。

从10年前的1400多架民航客机增长到如今超过3500架飞机,中国民航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也应看到,随着机龄不断增长,未来两三年内,将有大批现役飞机退出民航机队,开始第二租赁期,其目标将是欧美、东南亚等国际市场。这就要求“年轻”的航空租赁业打通国际市场对接渠道,补齐资产管理“短板”。

从2023年开始,航空租赁业对飞机资产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随着飞机转租潮即将到来,产业需要退租检查、交付检查、飞机持有期年检等多项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同时,现有的税收、海关等政策更多聚焦飞机租赁公司发展,无法满足相关资产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黎黎说:“作为天津对外服务的一项基础设施,未来我们将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营模式,将融资租赁的上下游支撑产业融为一体,共同打造成为融资租赁产业生态圈,也就是融资租赁产业2.0升级版。”

年内,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将设立我国首个二手飞机流转平台,同时设立二手交易专项基金,并与境外飞机维修厂商、拆解机构、二手飞机销售厂商、咨询公司广泛对接,搭建飞机整机、资产包以及部件的输出平台,建立与全球市场衔接的联动机制。

融入国际流通大市场

面对近千架飞机的转租市场,中国航空租赁业需要盘活资产,融入国际租赁市场。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服务项目单一、规模较小,无法满足近千架飞机服务需求。

对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聚焦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中转平台。目前,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专门聘请了一批在退租检查、结构交易设计等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将满足拆解、改装、二手交易等多个环节业务需求;未来还将建立统一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整体议价能力、行业整合能力。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竣认为,“航空租赁业的成本正在不断提升,这给飞机租赁公司老旧机型残值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同时,会计准则变化正在影响航空公司对飞机租赁形式的决策。在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转租结构改变带来了税负增加,目前航空租赁公司正在尝试多样化的交易结构,以应对成本等各方面变化”。

毕马威财务合伙人林莹表示,“金融租赁业面临着来自汇率、金融、税务以及公司信用等多方面的风险,在国内是高风险领域,但在国际上有一些比较先进的风险控制经验。我国企业可以吸收融合,创造出中国本土化的风控模式和防范机制。同时,中国财务准则正在与国际接轨,目前中国已与欧盟等国家建立了互认的财务准则,这为融资租赁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以及资产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建立了计价基础”。

浦银租赁总裁杨斌表示,“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14架国产arj21支线客机中,有5架通过浦银租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交付给成都航空运营。国航、东航、南航也与中国商飞签署了总数为105架的arj21飞机采购订单。我们正参考国外同类飞机的融资和租赁经验,探索建立国产arj21飞机的价值评估、维修服务、飞机全寿命周期管理以及资产处置、保值增值等指标体系,为arj21、c919等国产飞机未来进入国际租赁市场积累经验、探索路径。随着市场对国产飞机信任度、使用范围的快速提升,未来国产飞机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来源:经济日报)

【第8篇】融资租赁的成本有哪些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与银行贷款和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项目方(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或者说融资的财务成本比较高。尽管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与银行大同小异,但是因为缺乏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加之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所以其风险也相对高很多。

一般来讲,融资租赁的风险后果可以归结为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损失,或者偏离交易预期的不利事件等。究其根源一般是在复杂交易状况下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从而导致交易的变化,脱离了按约定履行的轨道;继而对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之情形;其中可能有政策、市场变动或不可抗力的情形所致的损失。根据融资租赁经营的模式,从风险的源头来分,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一是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项目风险;三是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动风险;四是不可抗力风险。本文仅对前三项风险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的好与坏,能否实现企业既定的目标,管理的优劣起到很大的作用,具体管理中可能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市场定位、交易模式、是否合法经营、资金来源和产品设计等。由此我们可以把风险再作如下区分:

1. 法律适用或规制的不同所致的风险

融资租赁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模式,国内尚未形成有效、系统的法律体系对其规范和调整;因之也出现了三种融资租赁公司并存的局面,其管理也存在三种不同的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在开拓市场、探索交易模式的过程中,不能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在法律未加禁止或未明确规定之处,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采取适当的措施将风险转嫁或者排除掉。比如:融资租赁企业在从事医疗器械租赁时应当考虑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前不得急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不要试图从事结汇业务等等。

2.交易流程的管理风险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来看,每一项融资租赁业务,基本上都会存在买卖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融资租赁交易从立项到履行完毕的周期往往会历经三年或更长,一般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之分为租前,租中、租后三个阶段。其每一个环节应当互相衔接,相辅相成,而不能出现流程不畅或缺失每一环节,更不能互相排斥或对立;风险与利益相伴,利益与风险共存,风控、业务拓展、租赁资产管理应相辅才能相成。应该说从风险控制来看,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尽职调查和租赁资产管理的风险。在流程管理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的调配与管理,协作配合,成熟的内控体系显得更加重要。

3. 产品设计和资金来源风险

融资租赁产品的设计,既是一种技术也是管理策略,因为其更多的体现为普遍适用的资金运用的技巧,而不是体现为单一项目的管理,所以我们没有把其作为项目交易流程中的风险来讨论。产品设计主要考量资金匹配度,这里面包含的因素有资金量、资金来源、资金利用率、资金回收期间、利率调整、汇率调整、税率的变化、项目情况等。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如果是自有资金,则可以自如应用于长期、短期、中期项目;如果是从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则应当考量资金的利用周期,并据之确定适合的融资项目;融资租赁项目在设计利息和租金时,应当考虑银行利率和汇率变化对收益的影响或项目回款的稳定有序;从资金来源看,融资租赁公司在筹措资金时,应当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为了低利率而轻信一些来路不明的资金,那样会落入洗钱的风险或白白付出信息费、服务费等所谓的中介费用。

二、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是指与租赁企业管理经营风险对应的,每一融资租赁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因出卖人或承租人的原因所致的交易风险。

1.出卖人违约的风险

出卖人的违约一般体现在标的物的交付(含运输、安装等)、所有权转移、质量瑕疵、维护保养等售后服务上。

2.承租人的风险

承租人的风险一方面是主体是否适格,另一方面是否全面适当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没有主动履约意愿,也可以归结为诚信风险;二是被动履约不能,也可归结为运营管理不能。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因出卖人违约所致的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第一种违约可以用严密的合同,充分细致的约定,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诚信风险。被动履约不能往往比较复杂和难于处理,其受制于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针对承租人被动履约不能,应当自立项伊始就充分重视,做好尽职调查、设计好交易结构、构建多重担保、实时监控财务指标、做好租赁物的管控措施、及时采取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三、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动的风险

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市场导向或发展的变化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风险,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讲,每一单业务发生风险都足以导致多个项目的收益付之东流。融资租赁企业既然如此输不起,所以应当更加严密关注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动的风险。一般来讲对融资租赁企业有影响的国家政策体现在:立法变动、税收变化、监管措施。目前看我国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但仍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也不系统;目前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征管尚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优惠;对融资租赁企业和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制度不统一、监管尺度也不尽统一。所以可能存在较多的政策风险,实时学习、不断研究,企业的思想文化经营理念始终站在最前沿,才能获取更准确的政策动向,从而提前做出因应变化的措施和制度。市场变动的风险也比较复杂,其可能受利率或汇率调整导致交易成本增加致融资租赁企业整体亏损,或单一项目亏损;也可能受行业限制导致交易无法履行;还可能因经济周期风险导致某一下游行业整体不景气,从而引发某一行业的融资租赁整体失败;另外竞争风险也普遍存在。总之,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规范自身和管理、坚持不断的学习、积极全面跟踪每一单业务、及时采取措施,以杜绝风险或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作者 | 白福东律师

出品 | 十点法务

【第9篇】哪些资产可以融资租赁

保理是一种单独的金融业务,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保理也分很多种,融资租赁资产与保理相结合的金融工具,既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之规制,也要符合保理的法律之规制。本文既然强调融资租赁资产的保理,则一定要从保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融资租赁资产转移是否能够成功。所以与其说是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分类,还不如直接说保理的分类,并就之对租赁资产风险转移的作用去适当点评。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回购式保理

这一分类依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要求保理商买断风险资产,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除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能不能再向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保证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1. 有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这种情况下,在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时,保理商则可按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有追索权的保理只能是解燃眉之急,或者应融资租赁公司一时资金不足之需,不能真正起到转移风险的作用。但是所融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带来新的利润,也是对风险的一种弥补。这种有追索权保理在实践中应用广泛,起到了资金融通流动的效应,是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核心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2.无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商后,融资租赁公司只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当债权无法实现时,保理商不能向融资租赁公司追索,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由保理商承担。实践中,保理商很少承揽这种业务。

3.回购式保理

保理商与债权人在签订的保理合同中约定,在债权人获得保理融资一定期限后,由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租金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收取,保理商仅向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所以这种保理行为保理商不会轻易涉足。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从字面上看,就很容易理解,其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公开明示债权转让。即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账款或者债权时,是否通知债务人,通知的则是明保理,不通知的则是暗保理。

1.明保理(公开型保理)

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该事实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账款时,书面通知承租人,且一般会要求承租人确认收到该通知。司法实践中,一般保理商和融资租赁公司都会采取明保理的方法处置应收账款,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暗保理(隐蔽型保理)

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保理中,即使保理商已预付融资款,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再由债权人将相关付款转付保理商,融资款项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清算。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租金债权时不会通知承租人,所以承租人还会继续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金支付给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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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

现在的新人加入网约车行业主要会碰到三种模式。

自营模式:自己买车、办证、注册平台,综合成本最高,但确实是开多少钱都是你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开多少单,赚多少钱。

以租代购模式:租车,一定年限后车子归你。想了解的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简单来说,有坑。

上班模式:有底薪,有公司,有要求。车子不归你,自己纯当司机。这也是这篇文章要讲的重点。现如今,上班模式值得信任么?

先说结论,上班模式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近日,湖北武汉的张师傅交了5000元押金,在和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后,公司给张师傅注册了携华出行的司机账号。

张师傅在跑了几天后发现收入根本不理想,于是张师傅在跑了19天后向公司提出了退车的要求。结果,跑了19天一分钱都没有,还倒贴公司1594元。张师傅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他认为是公司违约在先,一开始说是高德平台的直营司机,结果最后给的是携华出行的账号,单子的数量和质量也和之前所说的大相径庭,现在他怀疑自己是不是被租赁公司坑了,他们本来就是来骗押金的。

张师傅说,自己虽然跑了19天车,但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原因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自己与携华出行、蜗牛快跑签署了一个三方电子协议,自己每天跑的流水都被携华出行打到了蜗牛快跑公司,然后蜗牛快跑再和自己做结算,现在自己这19天跑的流水不但一分钱拿不到,还要承担公司的车辆赔偿。

而至于当时为什么要和携华出行以及蜗牛快跑签署三方协议,张师傅表示,当时工作人员说这个是有保底工资的,公司要先扣除车辆使用费用后再和自己结算工资

这种上班模式是这两年开始流行起来的因为很多司机交不起1万押金不能租滴滴认证过的车辆,于是租赁公司用低押金来吸引司机注册跑小平台,公司会和司机签署半年或者一年的合同,并且还会和司机签署流水代扣协议,也就是司机每月跑的流水先到公司账户,公司在扣除车辆租金后再与司机结算,而实际上大部分新手司机坚持不到两个月都会选择违约退车。这个时候,坑的地方就来了。

一旦司机选择违约退车公司会把押金扣完,并且司机当月跑的流水一般也不会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利润率极高,在成都一个夫妻店做这种模式一年纯利润可以达到50万左右,买一台二手车回来如果违约的司机比较多,最快一年就可以回本。

有利润的地方就有人做不道德的事情,司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不知道做这种生意的人良心会安吗?其实除了滴滴,其他平台也是一个好选择,一喂顺风车、曹操出行、滴答出行,他们都有自己的平台,自己的车衣,在选择租赁公司的时候,司机一定要擦亮双眼了

你对网约车租赁模式怎么看呢?

【第11篇】融资租赁模式有哪些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兴金融产业。融资金额在一项投资中,租赁可以抵消掉最高达100%的融资成本,无需动用权益资本,也无需额外的债券,这是融资租赁的优势。目前的融资租赁的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月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

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

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

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

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

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

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

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

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

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11、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1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

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1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

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出售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基本模式:

1、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改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开出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2、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

出售方(承租人)

购买方(出租人)

租赁物余值购买方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原有的固定资产减少。租赁负债按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租赁公司要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分可能带来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承租人也可按租赁资产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资产。

1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1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16、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第12篇】融资租赁的设备有哪些

一、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ꎬ截止至 2015 年ꎬ我国的医院数量达到 27 587 家ꎬ而医疗机构数量更是

达到了 983 528 家ꎮ 根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2016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蓝皮书»ꎬ仅 2016 年

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总规模就达到 3 700 亿元ꎬ而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融资租赁市场金额已达到 783 3

亿元ꎮ

面对高速增长的医疗设备采购需求ꎬ医疗设备的定价普遍高昂ꎬ项目成本回收期限较长ꎬ因此无

论是医院还是医疗机构都对资金有旺盛的需求ꎬ同时这些机构也都希望能够盘活已有的医疗设备ꎬ实

现资金的融通ꎮ 这些医疗机构除了选择传统的银行信贷ꎬ融资租赁因为其首付较低、租金支付方式相

对灵活ꎬ而成为了一个更优的选择ꎮ 面对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ꎬ融资租赁公司在迎接挑战的

同时ꎬ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ꎮ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之政策演变

以往ꎬ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政策繁多ꎬ政出多门ꎬ让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

∗ 阮霭倩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ꎻ王妍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ꎮ

51业务时ꎬ不免担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合法ꎬ得到保障ꎮ 2005 年«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

问题的答复意见»中ꎬ曾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融资租赁ꎮ 在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施行后ꎬ才明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ꎬ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

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一)政策限制期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名称

主要内容

卫生部(已撤销)ꎬ国

家发改委ꎬ财政部

三、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模式

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常用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ꎬ直租模式以及售后回租模式两种ꎮ

(一)直租模式(厂商租赁模式)

直租模式项下ꎬ多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主导ꎮ 在厂商的推介下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医疗机构

的要求ꎬ与厂商订立«买卖合同»ꎬ购买厂商生产的医疗器械ꎮ 此模式下的承租人一般为医疗机构、公

52立及民营医院ꎬ医疗器械交付至医疗机构后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ꎬ这也是较为传

统的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模式ꎮ

(二)售后回租模式

在不改变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使用权的情况下ꎬ由医疗机构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医疗器械出卖给

融资租赁公司ꎬ融资租赁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设备购买款ꎮ 双方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医疗器械从

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模式ꎮ

目前该类模式中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要是两类ꎬ一类是医疗机构自有医疗器械ꎬ这种模

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ꎬ标的物权属也更容易辨别ꎮ

另一类是政府统一划转的医疗器械ꎬ该种模式通常情况下通常会有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双重担保ꎬ

但标的物的权属需要结合政府划拨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ꎮ

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常见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ꎬ最重要的是ꎬ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ꎬ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

为无效ꎬ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后果ꎮ

53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ꎬ«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ꎬ无论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经营标的物的行政许可ꎬ都不应以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目前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ꎬ可能

会对融资租赁公司未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ꎮ 对于超越经营范

围的医疗器械ꎬ医疗机构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ꎬ可以适当增加风险防控条款ꎮ 一旦发生行政处

罚、合同解除的风险时ꎬ相关责任的分配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ꎮ

2.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之前ꎬ需要对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开展尽职调查ꎬ明确医疗器

械是属于医疗机构自有、政府统一划转还是有其他所有权人ꎮ 通过对诸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发票、购

买合同等风控手段来确定租赁物的权属ꎮ 若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医疗器械所有

权ꎬ租赁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医疗器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ꎮ

尤其当医疗机构的一些医疗设备是从政府划转时ꎬ租赁公司更应当关注医疗机构是否有虚构或

隐瞒的情况ꎬ相关政府划转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ꎬ否则相关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

的流失ꎬ从而被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ꎬ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ꎮ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期间重点搜集以下信息:

3.被认定“举债办医”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卫生部(现为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明

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ꎬ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ꎮ 国家卫计委也

发布«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ꎬ规定“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ꎮ 但前述两个文

件的效力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ꎮ 故ꎬ即使被认定为“举债办医”也不会导致

目前虽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对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ꎬ但实务操作中

执行难度较大ꎮ 查阅相关判例ꎬ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医疗机构欠付租金的案例极少ꎬ即使发生纠纷ꎬ双

方往往会采用私下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ꎮ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涉及到公益性ꎬ在司法实务操作层面

上ꎬ法官一般会考虑到医疗器械设备的公共利益ꎬ谨慎选择保全和执行ꎮ

虽然医疗器械具有难以执行的特点ꎬ但医疗机构往往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ꎬ且财产不易转移ꎮ

一旦发生逾期付款情况ꎬ医疗机构存在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ꎮ 融资租赁公司还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

非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适格保证人ꎮ 若

医疗机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未

能返还租赁物的ꎬ则可执行该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ꎮ

(三)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的救济

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租赁具有较大的风险ꎮ 一旦发生承租人逾期ꎬ医疗器械设备的所有

权归属会出现较大争议ꎮ 若承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ꎬ再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ꎬ将构成无权处分ꎬ同时ꎬ签订在后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ꎮ

若融资租赁公司能够通过在租赁物上进行标识、办理抵押登记或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登记ꎬ可以避免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善意取得”ꎮ② 因此ꎬ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物权出发ꎬ

我们仍建议在开展业务前对租赁物是否在中登网上办理登记进行查询ꎮ

五、结语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较普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体现在承租人的公信力较高ꎮ 医疗器械融资

租赁的承租人大部分为公立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ꎬ一方面有着财政的扶持ꎬ一方面涉及单

位的信用记录也良好ꎮ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ꎬ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相较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而言ꎬ发

生逾期付款、坏账的概率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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