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一、按照租赁的墓地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最常见的分类方法)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墓地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
下面介绍的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搞不清楚肿么办?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性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又叫:返还式租赁)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 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ps: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业务模式
4.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5.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6. 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7.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
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8. 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9. 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10.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 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自2023年以来,通用航空政策利好不断。在国务院印发的《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通用航空的发展目标,预计到2023年年底,我国通用航空器机队规模将超过5000架。可以说,飞机租赁,尤其是通航飞机租赁行业拥有十分广阔的蓝海市场。
截至2023年一季度,我国传统通用航空企业538家,运营航空器3131架,与十三五初期相比增长约30%,短途运输航线增长4倍以上,空中游览、跳伞等娱乐飞行项目大幅增长13倍以上,无人机新业态迅猛发展,网上注册开展通航作业的无人机企业超过1万家,商用无人机接近14万架。
通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一般流程如下:
1选择飞机,签订意向书
2引进通用航空器申请
引进通用航空器,承租人(或代管人)应向注册地或户籍地管理局申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料、近3年飞行安全记录、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进度和引进方式、运营计划或用途、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协议。
3订购飞机
通航企业与飞机制造商签订正式飞机购买合同。
4租赁公司选定与购买合同转让
通航企业对于租赁公司提出的融资方案进行评估,主要针对租赁期限、货币和汇率风险、投资与贷款比例、期末购买价值、净现值、租赁利率、贷款利率投标者的资信等。通航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将购机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5承租人工作
方案报管理局备案或民航局批准;向外商发出委托书;审查保险、担保和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经济计算部分和责任保证部分;准备飞机租赁的有关先决文件和办理有关手续,如授权书、飞机国籍登记承诺书、特许飞行证、银行担保函、保险单、律师意见书等。
6飞机交付
在满足所有的先决条件后,应当进行验机、试飞、交付等流程。在验机时,往往有初检以及交付检,在交付检时进行试飞。在交付时,特别是二手机,往往采用公海上空进行交接。
7交付后事项
引进进口飞机的,要在正式签约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取得外债登记证,并要求担保银行签署担保函转让确认书、保险公司签署保险转让通知书。
交付后,承租人负责在航空主管部门完成飞机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融资租赁占有权登记。
对于许多平台公司来说,其成立的使命,就是推动城市发展,服务资本市场难以调节的公益事业领域。但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监管力度日益加强,资金获取渠道也逐渐收紧。
虽说法律和政策层面均已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通过企业举债,但地方要发展,各种保障民生的基础设施、公益型项目,平台公司基于各种考量,不得不做。
那么接下来的灵魂拷问就是:钱从哪来?
通过政府债券融资?那点限额对众多嗷嗷待哺的项目无异于是杯水车薪;
采用ppp模式?项目缺乏稳定收益,较难获得社会资本方青睐,推动难度较大。
这种情况下较多平台公司只好通过金融机构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融资,先将项目推动起来,施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千方百计找施工方垫资,硬着头皮往下做,最终项目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多年为政府平台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经验,总结平台公司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可能的破局之路径。希望能够给政府平台公司转型过程中的融资路径提供一些思路。
1
当前普遍存在的三大问题
平台公司通常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1. 资产规模大、但公益性资产占比高
2. 债务规模大、偿债能力差
3. 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这三个问题导致政府平台公司资产质量低,变现能力差,企业无法持续盈利,存在一系列政策合规风险和商业经营风险。
我们一个个来看
1. 资产规模大、但公益性资产占比高
为了更好地获得融资,让报表更“好看”,最初常用的方式为在平台公司成立时注入大量道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在公益性资产注入公司路径被堵死之后,又通过由平台公司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方式变相将资产装入平台公司。这样一来,公司的资产规模看似很高,但大部分都不具备收益、变现能力,流动性较差,优质的经营性资产短缺,这就导致平台公司较难实现商业盈利。
2. 债务规模大、偿债能力差
在设立之初,平台公司都承担着为地方政府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在融资时,通常由政府信用作为背书,或是由政府直接担保。为保证债务偿还,很多公司选择采用“借新还旧”的模式,债务大量累积。
由于其资产大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收益十分有限,导致偿债能力较差,一旦停止获取新的资产和项目,或是融资渠道出现问题,公司立刻陷入危机。
3. 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平台公司过去的业务以完成政府任务为主,虽然从形式上是独立法人,但其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形同虚设,由政府直接控制公司的财权和事权,再加上管理层很多是公务员出身,经营管理理念和抗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公司行政化色彩严重,市场化竞争意识欠缺。
2
监管逐渐规范化,倒逼平台公司转型
共性问题外,诸多个性问题也困扰着平台公司的发展。而国家基于控制政府隐性债务、防范风险的考量,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央政府根据“修明渠、堵暗道”的思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这也倒逼着平台公司转型。
1. 政府信用背书层面
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政府平台公司融资与政府信用切割,禁止政府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意味着政府不再为平台公司债务兜底,政府信用背书、土地财政影响力逐步减弱。
2. 平台公司的项目装入层面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ppp模式,ppp模式下区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大量特许经营类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模式,被社会资本方获取,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载体数量受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平台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成长,对融资造成负面影响。
陕财办预〔2018〕66号文则是要求在陕西省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自此,平台公司转型发展迫在眉睫。
3
新基金的窗口期,平台公司的转型之路
今年3月,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作为新兴产业,新基建一端承接着不断升级的消费市场,一端承接着日益增多的投资和需求,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虽然短期内其体量难以比肩传统基建,但可以预计的是,“新基建”将逐步带动数字经济的繁荣,不断孕育新的建设需求,进而引导更大规模投资、成为稳投资、扩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因此,能否抓住当前窗口期,积极拥抱新基建事业,实现华丽转身,成为各平台公司必须考量的现实问题。
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优化平台公司资产
(1)清理存量债务
对于公司存量债务,依据其性质分类处理,甩掉历史债务,才好轻装上阵。目前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可分为三类: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平台公司自身债务。其处理路径如下图所示:
(2)重构公司资产
虽然不少平台公司的存量资产总体收益率不高,但是其中仍然不乏潜在的优质资产。
针对部分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通过股权划转,政府划拨、出让出售等方式注入资产,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实力;
针对公益性资产,进行剥离或以ppp模式运作,实现存量资产的盘活,引入优质合作伙伴,提升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
针对外部优质资质,可采用并购、联合、收购、控股、参股等多重形式,展开对外部优质资产的收购,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资产能力。
所以,政府平台公司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情况,需要做好整体性构建方案,推动资产及业务整合、重组,做实、做强资产,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
2. 找准定位、调整产业布局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政府平台公司可以通过政府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平台来获取项目。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为代建主体或项目管理主体获取项目(山东省已颁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企业投资类项目,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履行产业投资引导职责。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政府平台公司,也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新基建大时代下,政府平台公司应依托在过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积累的经验,积极参与,但需要平台公司摒弃过去融资-代建-补贴这种单一的模式,建立起市场化的经营性思维,逐渐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3. 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
根据《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国家逐步引导、加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
在不断优化平台资产的情况下,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tot、f+epc、委托代建、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政策性贷款、项目收益债等合适的项目融资模式。
比如,针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厂、供水水电厂等特许经营性项目,可考虑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利用内外部增信、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利用外部资本解决项目资金困难的现状。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大海航行靠舵手,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无异于船只的动力系统,只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平台公司才能得以远航,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平台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修改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章程;
其次,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架设健康的股权结构,提升董事会的治理能力和决策能力,落实监事会的监管权限;同时,改革完善公司的考核分配制度,对于董事,经理层等高管,经营积极性不能全靠行政晋升驱动,将薪酬水平与市场挂钩,对做出贡献的高管不吝于物质激励;
最后,需要强化风险管控,平台公司应吸取教训,严防公司债务风险,通过风险预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持续发展。
➤ 结语: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对于平台公司而言,已经没有太多犹豫的时间,站在新基建蓬勃发展的窗口期,平台公司该何去何从?是因循守旧继续沉沦,还是迎风启航涅槃重生,结果会告诉我们,选择比努力更加重要。
【政信产业联盟咨询诊断通道已开放】
如果您有以下问题:
【地方政府痛点】
1、新常态下地方项目已谋划,钱从何来?融不到资如何补救?
2、既要化解隐性债务(行稳),又要发展经济(致远),怎么办?
3、专项债要自平衡,ppp准备时间长,都有限额,怎么选?
4、f+epc或者abo是否合规?会不会增加隐性债务?怎么选?
5、乡村振兴、大基建、片区开发、公益或半公益项目用什么模式?怎么融资
【城投、平台公司痛点】
6、平台公司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什么角色?
7、平台公司对项目稳定推进有什么作用?
8、平台公司对于降低政府债务有什么作用?
9、平台公司如何帮政府拓宽融资渠道?
10、如何快速打造一个有用的新平台公司?
【投建企业痛点】
11、传统施工项目为什么越来越少?施工和房开企业如何转型?
12、大基建项目的投融资重点有哪些?投资人+epc模式怎么干?
13、投建企业如何在“两金”压控背景下合规参与投资类或ppp项目?
14、投建企业如何解决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贷、从而能持续地干项目?
15、投建企业参与片区开发中的合规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痛点】
16、如何让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投建企业有健康的融资意识?
17、公益项目、片区开发、大基建项目的融资结构如何搭建?
18、片区开发、abo模式怎么合规融资?
19、为什么政府、投资人、施工企业干项目总在融资环节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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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家央企中有58家以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的方式设立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另外,还有8家央企各设立1家金租公司。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背靠的央企集团多为产业背景,故统称为“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其产业背景,在发展轨迹和业务特点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在资源优势方面具有共同点,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发展瓶颈。本文通过对这些共性的分析探讨,力求能为该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一、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概况
随着监管强度的转变,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经历了内资试点、电力开拓、制造业发展、加快发展、监管转变节奏放缓等五个阶段。2000年,首批内资央企开始试点,中化、华润集团分别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2007年,以国家电网、大唐集团为主的电力集团开始设立租赁子公司。2023年,各大制造业央企开始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新公司设立到达高潮。2023年,围绕集团主业开展业务,各大央企租赁公司蓬勃发展。2023年,监管职责转变(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由商务部正式划归银保监会),进入严监管时代,央企设立租赁公司节奏变缓。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多聚焦于服务集团主业,业务集中度和业务关联度显著高于其他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从各家央企融租公司的战略定位表述看,多数围绕“促进集团内产融结合、集团相关产业的投融资平台、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内容阐述(如中航租赁、融和租赁、国网租赁、中核融资租赁等),有部分央企融租公司同时提出了“面向外部市场”的方向(如南航租赁、招商租赁等)。
从业务布局看,除了与股东产业协同外,公用事业、医疗、新能源、新基建、高端装备、民生消费、交通物流等布局较多。
二、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核心优势与特点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主要来源于央企集团股东的资源优势。
一是品牌优势,大股东多在行业内为领军企业,被国家赋予重要战略职能,大股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下属融租公司做了天然背书。
二是融资优势,背靠实力雄厚的大股东,自身资信评级往往都较高,融资成本和融资渠道都较有优势。
三是业务来源优势,央企集团产业规模庞大,为其下属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合作资源,而且风险可控。
四是产业专业化优势,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创业元老多数来自大股东,具有大股东产业背景,在产融结合方面能更好发挥产业专业化优势。
三、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背靠实力雄厚的央企集团,过去几年是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黄金时期,业务规模增长大多比较快,同时风险控制良好,不良率普遍较低。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资源依赖型特点,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很多实际并未真正培养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监管趋向转变和宏观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当转型遽然来临时,有些就显得畏首畏尾、摇摆不定、动作迟缓、转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核心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集中度和关联度往往较高,容易突破监管限制。2023年1月8日,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以服务集团主业为主要使命的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较大的压降主业相关业务的要求。
二是部分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高度集中于地方融资平台。过去相当长时间,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且操作便捷、单体项目金额大,成为很多央企融租公司的首选领域,特别是建筑类央企,主业与地方平台又高度相关,形成了高达90%都是以地方平台信用为基础的业务的格局。随着国家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监管的实质性趋严和部分地方平台债务违约或展期,以地方平台为主要业务的央企融租公司面临巨大的资产管理压力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多数真正参与市场化竞争的能力不足。过去依托集团,项目金额一般比较大,操作流程也简单,风险控制也容易,习惯了这种轻松赚快钱的日子,对于有一定难度的业务领域不敢碰触。比如,央企融租公司一般合作对象都是国企,对民营企业客户往往心存畏惧,认为民营企业风险都很高,不能碰,从而导致公司在开拓新领域时进展缓慢。
四是部分公司的风险观需要重新审视。在央企系融租公司中一定程度存在一种潜在意识,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躲避风险,在选择项目时,存在一些禁忌,如民营企业不能碰、新领域不懂不能碰、历史诚信度不好的区域不能碰、欠发达地区不能碰。金融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行业的核心能力就是通过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识别及化解风险,从而获取收益。如果一味借助资源优势沉浸在低风险领域中,难以积累起自身的核心能力,也就无法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当然这种意识一定程度也和国资委对央企集团的管控特点有关,央企集团承袭了国资委对自身的风险管控,沿用在对下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上,当出现风险时,往往忽视了金融企业对风险一定程度的容忍度,业务相关人员容易引来“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问责。
四、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
部分央企融租公司顺应趋势,率先转型,为行业转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借鉴。
案例一:某大型设备制造业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较早实现了多元化布局。除了集团主业业务外,较早开拓了船舶租赁业务、公用事业租赁业务和设备租赁业务等其他板块,四大板块分布比较均衡,共同支撑公司发展,有效规避了集中度和关联度过高的问题。
二是,坚定不移推行国际化战略。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有序推进国际业务的拓展。一方面通过不同形式的业务平台开展市场化的航空租赁运作,逐渐向国际主流机型发展。另一方面在境外设立多个业务平台公司。
三是,大力推动业务模式由类信贷模式向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相结合模式转型。在2023年和2023年持续通过向国外租赁公司购买带有租约的设备资产,成功开拓了经营租赁业务,租赁方式逐渐向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通过经营性租赁业务,积累了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积极推进二手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提高设备资产的流通性,并通过反周期操作,在船舶制造业市场低迷(繁荣)时,买入(出租)船舶,通过资产经营拓宽了盈利模式。
案例二:某大型电力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围绕能源电力领域开展相关多元化布局,结合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构建能源电力生态圈。业务涉及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储能配网等六大板块,但都是围绕能源电力进行多元化业务拓展,比如在信息通讯板块,公司围绕 idc 业务开展售电、节能等增值服务,打破通讯与电力行业壁垒,实现跨界融合。
二是,近年来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改革,大力拓展新兴领域,争当行业先锋。2023年-2023年之间,该公司还面临央企系普遍面临的问题:业务渠道单一,主要由集团成员企业根据自身融资需求主动进行对接;业务模式单一,以回租为主;业务投向集中,以能源电力板块为主。但自2023年以来,局面迅速转变:业务渠道丰富多元,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获得了集团以外的多元获客渠道,与大厂商和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集团外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60%以上;业务模式方面,积极发展直租业务,到2023年,直租业务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40%以上;业务投向也更加多元化,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获得成倍的增长,相比之下,传统的能源电力业务近三年年均增速只有11%。
三是,服务综合化,围绕客户需求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坚定践行“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的战略定位。通过股债联动的形式,提供新能源项目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以产业思维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一步布局,孵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绿电交通、供应链金融等企业,建设多元驱动、多能互补、智能协同的清洁能源生态系统。
案例三:某大型航空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借鉴点在于其开创了新的资产经营方式,通过资产经营业务大幅提升了盈利能力。该公司凭借国际化、专业化的飞机及发动机管理团队,创新国内飞机资产交易处置模式。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公司飞机类资产处置,包括飞机拆解与销售、发动机拆解与销售;负责开展发动机租赁、航材租赁;飞机资产包交易、发动机资产包交易;飞机客改货租赁、通航飞机租赁等。该公司拆解飞机零部件多达900多个,比同类项目拆解成本低约20%;优化拆解流程,比同类项目拆解周期缩短约30%;打通老旧飞机处置产业链,实现较大的经济价值,与过去简单的整机处置相比,收入增长达40%-50%,毛利率高达98%。飞机零部件拆解销售业务已经成为该公司重要的盈利来源。
五、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的策略建议
现阶段,融资租赁行业来到由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转折点,宏观、监管、市场、融资都发生了大的转折,逼迫整个行业的企业都不得不下决心转型,探索创新、投石问路。针对央企产业系融租公司特点和面临的瓶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转变:
01、在业务布局方面
除了进一步提升对集团兄弟单位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深挖集团需求外,建议大力拓展集团外市场化业务,分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新兴产业突破三个方面。
纵向延伸,是指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和延伸业务,助力集团提升整体产业链的安全性和效率。
横向拓展,是指开拓集团同行业外部客户,进一步扩大集团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
新兴产业突破,是指围绕集团主业转型升级需要,积极探索相关的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针对新兴领域设计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前布局,先行先试,争取占领市场先机。比如在idc领域,尽管商业模式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有不少头部租赁公司在跑马圈地,加快布局。
02、在业务渠道方面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与集团兄弟单位产融联动和集团下属其他金融单位的融融联动,依托兄弟单位拓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与其他金融公司互荐客户,共同营销;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化业务,需要打破原有的单项目营销模式,建立“批量化”营销渠道。
在“批量化”营销渠道方面有几种模式可供借鉴:
一是厂商租赁模式:与龙头设备厂商深度绑定,共同设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的产品营销计划,通过厂商自有的经销商和客户渠道触达终端中小客户,对客户进行二次筛查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公司与厂商绑定,深入产业,降低设备销售链条的总成本,实现三方互利共赢。如,平安租赁与思享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旗下公司)共同打造的“汽车联合租赁产品”,起租单量突破10000笔,在租赁公司获取批量业务的同时,也极大地助力了沃尔沃汽车全系列车型销售规模增长。
二是科技平台模式:借助上级单位网络平台或自建网络平台,批量化获取客户。如,中铁装备集团通过“互联网+租赁”的模式,打造盾构机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众多盾构租赁供需双方搭建起业务对接桥梁。
03、在业务模式方面
需要顺应监管导向,告别单一的资金提供方角色,利用“融资+融物”特色提升差异化优势,发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做真租赁;并着力提升设备资产管理运维专业化能力,通过经营资产获取多元化收益。开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需要同时具备资金管理能力、行业洞察能力和设备管理能力。
04、在服务方式方面
可以发挥集团下属多个金融企业的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债务融资、保理服务、股权投资等综合金融服务,一方面可以提升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兄弟企业间的互利共赢。
05、在能力建设方面
核心是提升两方面能力:
一是产业理解能力。通过招聘相关产业背景的专业人员等方式快速获得在营销、风控、资产管理方面的底气,从而加快开拓新业务领域的进程。
二是市场化展业能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机制改革,激发业务人员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主动性,愿意且敢于去开疆拓土,从而为公司的转型提供动力源泉。
六、结束语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行业一支重要的力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也面临体制约束下的一些发展瓶颈。如果这一类公司能够转型成功,将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祝愿各家公司都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转型成功之路。
2023年5月,至少有6家金租公司和4家商租公司的22位高管职位发生变更,其中有8位高管因为工作调整、董事会决议等原因离任。
人事变动涉及到公司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等重要高管职位,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银保监会批准6家金租7位高管任职资格
在5月份,至少有6家金租的7位高管的任职资格获得了银保监会批复。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家金租变更董事职位。
因兴业银行人事调整,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陈信健被提名为兴业银行监事长候选人,将不再兼任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勤升任为董事长。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则是新任命了章洁和章海雅为新任副总裁。
二、中广核租赁董事会换届
2023年5月9日,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租赁)发布人事变动公告,在公告中,披露了原董事及现任董事。
原中广核租赁总经理赵峰升任为董事长,其余四位董事都进行了换届,本次新任董事任期至2025年1月。中广核租赁还披露了新任四名董事的信息,两名70后,两名80后,均曾在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来源:截取自中广核租赁公告
三、福能租赁董事长辞职,提名陈名晖为新任董事长
2023年5月17日,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能租赁)发布公告,由于原董事长谢基颂辞职,因此提名陈明晖为新任董事长。
陈明晖现任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兼任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福能租赁的大股东。
来源:截取自福能租赁公告
四、广州越秀租赁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
2023年5月17日,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越秀租赁)发布公告,在经过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决定解聘原董事会秘书兼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务。(原人员因工作原因内部调动)
新任董事会秘书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周建余现任越秀租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同时还兼任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越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越秀租赁北京分公司财务总监。
来源:截取自广州越秀租赁公告
2023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银保监会新规对于各方影响如何呢?下面从几个不同的角度看看这个政策的影响。
一、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2征求意见稿)》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是重大利好政策。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2征求意见稿)》对比《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版)》可以看出,对于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是全面放开了。尤其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版)》是禁止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现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2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通过放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售后回租的条款,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更广了。在汽车贷款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具备主机厂补贴、资金成本低、车辆供应充分、团队专业能力强等优势,未来有着更广阔的的业务空间,汽车金融公司的行业整体规模可能会出现大规模增长。
二、主机厂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国内的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回租为主的业务模式。
现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2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一方面,在汽车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汽车金融公司必然会扩展售后回租业务。在经营信贷业务或类信贷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不管专业程度,还是资源,都比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更具备优势。另一方面,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以前更多是依靠政策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限制才有了经营售后回租业务的生存空间,现在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经营售后回租业务了,那么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全覆盖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可替代的业务模式,那么,回租为主的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呢?汽车金融公司完全可以承接售后回租业务,还能节省团队成本。所以,未来不排除关停很多回租为主的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能性。
银保监会新规对于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是灭顶之灾,主机厂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不想被完全替代、不想被关停,就只能转型以直租作为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这么多年的政策一直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直租业务,为什么汽车金融公司并没有经营直租业务?因为直租业务和汽车贷款业务有着本质区别,汽车金融公司如果想开展直租业务,就必须新建一个团队,重建一套体系,所以虽然政策允许,但是没有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直租业务。但是,售后回租和直租不一样,售后回租和汽车贷款在操作模式上是非常类似的,一旦政策放开,汽车金融公司很容易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另外,政策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头上还悬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待落地,一旦《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落地,融资租赁公司禁止跨省展业。那么,汽车金融公司能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且不受跨省展业的限制,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造成冲击会更加严重。
想转型规划直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购买车咖院出品的《2022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品调研报告》为企业规划提供支持:车咖院《2022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品调研报告》发售,星火团享受优惠
三、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1、回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存在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竞争,不存在股东用汽车金融公司替代融资租赁公司的危险性。
售后回租为主营业务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业务竞争,那么相对而言,享受主机厂补贴、拥有资金优势、车辆供应优势、团队专业优势等优势的汽车金融公司必然冲击回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再叠加禁止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不限制汽车金融公司跨省展业的政策,汽车金融公司自然会对汽车融资租赁造成碾压式的冲击。
银保监会新规对于回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利的影响因素,必然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这类公司业务发展的巨大冲击。
按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的格局是汽车金融公司41%,商业银行42%,融资租赁公司17%。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份额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政策限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一旦放开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限制,回租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受到重大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
2、直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直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直租业务和汽车贷款以及售后回租业务是不同的业务形式,在产品设计逻辑、风控体系、运营规范、客户群体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汽车金融公司增加售后回租的业务范围,对于直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太大影响。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版)》一直都是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为什么14年间没有任何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呢?因为开展直租业务和汽车贷款存在根本差异,以现在汽车金融公司的配置,根本没有专业能力开展直租业务。
银保监会新规对于直租为主的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太大影响。
综合而言,银保监会新规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放开售后回租限制政策,对于汽车金融公司会重大利好,对于回租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对于直租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太大影响。
放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售后回租业务,这就好比原来只有一群狼存在的山林,突然放进了一批大老虎,必然抢占狼群的生存空间,争抢狼群的食物,狼群的灭顶之灾来了!
监管有高人!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驱虎吞狼”,高,实在是高!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目的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
下面介绍的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搞不清楚肿么办?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性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又叫:返还式租赁)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 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ps: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业务模式
4.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5.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6. 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7.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
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8. 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9. 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10.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 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近日,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9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期债券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品种一、品种二总计发行规模不超过9亿元(含9亿元)。品种一为3年期,品种二为5年期。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本文通过对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整理分析,让同行对电力融资租赁有更多的了解。
1 公司介绍
■公司简介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天成租赁”)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华能集团的专业化产业金融平台。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金40.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主要经营地位于北京。
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规模达289.41亿元,较 2018 年末增加9.31%。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达11.04亿元,其中融资租赁业务营业收入为10.67亿元。
■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末,天成租赁注册资本为40.50亿元,前四大股东分别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
■组织架构
■经营业务
天成租赁系以华能集团产业优势为依托,以能源、环保产业为主要经营领域,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兼营经营租赁和经批准的保理业务,坚持“专而精、精而强”的发展路径。
目前,天成租赁已在光伏、风电、水电等行业领域内形成了自身的专业化特色以及影响力和辨识度。
天成租赁主要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种模式展开相关相关业务,其中业务占比前几年均以售后回租为主,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占比近年来稳步上升并已超过回租业务。2023年1-9月直租业务占全部应收租赁款账面价值的比例高达72.63%,直租业务占租赁业务资金投放金额比例为69.31%。
2023年-2023年1-9月融资租赁业务应收租赁款账面价值按业务模式构成情况
2023年-2023年1-9月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投放金额按业务模式构成情况
2 业务经营情况
■总体经营情况
2023年-2023年9月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经营指标
2023年-2023年9月,天成租赁融资租赁投放笔数分别为47笔、117笔、147笔和117笔;投放金额分别为75.87亿元、75.70 亿元、94.99 亿元和 74.04 亿元。
2023年-2023年9月,天成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2.12亿元、204.37亿元、204.68亿元和236.89亿元,基本保持稳步增长趋势。
■承租人行业板块构成
行业分布来看,天成租赁的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清洁能源(含水电、风电、核电、光伏发电)和传统的火电(含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等行业,不涉及23号文限制的政府一类债务情形。2016-2023年末及2023年9月末,上述传统电力生产行业中清洁能源类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合计占比分别为45.15%、64.91%、91.10%和97.32%,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天成租赁的行业分布不断扩散,除涉及火电、水电、风电等传统电力行业外, 已拓展至煤炭、港口相关行业。作为国家调配和垄断行业,电力及相关行业受宏观经济 波动影响较小,风险整体可控性较强。
2023年-2023年1-9月应收租赁款按承租人行业构成情况
■财务情况
2023年-2023年9月主要财务指标
注:2019 年 1-9 月总资产报酬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ebitda 全部债务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融资租赁款周转率未经年化
截至9月30日,天成租赁资产总额达289.41亿元,较年初增长9.30%,总负债约为240.39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约为11.04亿元,,实现净利润3.48亿元。
3 电力系统租赁公司经营数据
电力系统的7家租赁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数据来源:财经白皮书整理自:债券公开市场各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和评级报告
通过上表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这几家租赁公司里,经营最突出的应当属华能天成租赁。主要经营亮点有:
1、平均毛利率最高,接近37%,这一指标反映了租赁公司的市场经营能力和融资成本水平。作为一家3a评级的租赁公司,2023年华能天成利息支出/平均付息负债为4.27%,融资成本处于较低水平。
2、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截止2023年3月末,外部业务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占比升至87.35%。大大高于其他几家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如国网租赁外部业务占比52%。
3、直租业务占比较高。截止2023年3月末,公司租赁资产中直租占比高达70.25%,远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20%-30%)。也高于其他几家电力体系的租赁公司,如,康富租赁2023年末直租占租赁资产规模比例为30%。
4、在7家电力系租赁公司里,按照2023年的统计数据来分析,roe最高的三家分别是康富租赁10.48%、华能天成租赁9.57%、中电投融和租赁9.5%。资产负债率最高的三家分别为中电投融和87.44%、康富租赁86.44%、华电租赁85.19%。华能天成租赁为82.11%。理论上讲roe越高,企业的杠杆率也越高。华能天成的roe排名第二,但资产负债率水平只位列第四,这说明华能天成的经营效率要高于其他几家租赁公司。
5、除了资金投放业务,华能天成也聚焦于长期专业化能力的提升。公司致力于电力产业链上下游,为电力能源产业生态圈提供综合化绿色金融服务。公司从单纯的租赁业务向咨询服务、设备贸易、电站资产管理、电站交易撮合演进,为客户提供资金和中介全方位服务。
4 总结
综合来看,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地位已从补充能源上升为替代能源,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天成租赁作为华能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企业,坚持清洁能源优先,适应华能集团加快电源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低碳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同时我国一系列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一定的市场需求空间。
资料来源: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3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财经白皮书 华能天成租赁官网
由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综合整理
艰难的2023年已经过去,在经济逐渐复苏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要在日益趋严的监管、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行业内走得更快更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
融资租赁企业想要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人和团队是根本,创新适应是核心。
第一,人和团队是根本
原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先生曾说过“人和团队的重要性,远远在公司战略之上,是公司战略成功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公司的战略和业务方向一旦确定后,要确保战略快速准确落地,核心就是选对人用对人。
优秀领导者的素质70%是天生,30%靠后天的培养,所以现在企业的选人往往比育人重要的多。当然文化的融合、公司“土壤”的适配度、“引凤先筑巢”是用好人留住人的关键。
第二,创新适应是核心
目前租赁行业面临监管趋严、行业内卷、业务高度同质化、资金成本高、平台业务高居不下,创新业务又难以“续命”、对于风险逾期的管理常常顾此失彼等各类挑战。
现在形势变了,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也必须变。
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定位必须梳理清楚,要在适合大势和自身特点的情况下,力求快速准确摸清市场动态、获取行业第一手信息,强化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尽快改变管理团队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
虽然这是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大事,但做一定比不做要好,早做一定比晚做好。
在当下这个经济复苏的时代,需要高层管理者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创新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而确保快速准确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借用外脑,答疑解惑,才能根治问题,破局新生!
二、企业的外脑—专业咨询公司
借用外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和咨询公司合作,咨询公司最核心的价值就是解决客户的核心问题!
1
从梳理客户需求,进行诊断分析、数据分析及和标杆公司对标;
2
发现问题存在的真正原因和症结(客户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往往只见表象,不明症结);
3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辅导客户落地执行。
注:某融资租赁公司咨询项目ppt目录
咨询公司可以让您在最短的时间里准确的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及竞争对手的动态,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教授专业的知识技能,提高团队的专业技能,用最快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助您解决问题提升能力。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根据朴觅鑫多年的咨询经验,要想真正达到咨询项目“解决问题,提升能力”的目标,关注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企业一把手的远见、决心和参与
咨询项目往往是“一把手工程”,借用“外脑”往往意味着破旧立新,同时也会打破很多公司原有的 “利益链”和“规则”,甚至于会涉及到很多人的个人利益,所以需要高层管理者的鼎力支持。
注:朴觅鑫为某国企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的组织管理、人才盘点等方案
第二,咨询项目的有效落地,大多建立在公司一定的管理基础之上
一个项目的有效落地实施,往往需要有和这个项目相关配套体系的支撑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如“绩效管理”项目,其配套的公司战略、组织体系和薪酬管理体系等是确保绩效管理体系落地的前提。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第三,咨询公司的选择至关重要
很多企业选择咨询公司只看重“知名度”,实际上目前的咨询业已经非常专业和细分了,在这种环境下,选择适合的咨询公司比选择知名的咨询公司更重要。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三、如何选择一家优秀的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选择三要点
熟悉行业、熟悉专业、项目负责人
“熟悉行业”的评判标准是:浸润行业多年,熟悉行业的特点及发展方向、有较丰富的行业数据,熟悉行业标杆公司的情况;
“熟悉专业”的评判标准是:咨询公司专业度和行业领域的专注度;
“项目负责人”往往是一个项目品质好坏的核心要素,项目负责人应该是咨询公司正式员工、必须是项目的对接人,还需要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最好不能同时兼其它项目负责人)。
注:朴觅鑫办公环境
四、关于朴觅鑫咨询
上海朴觅鑫(promising)咨询公司成立至今10年,从成立之初公司的战略定位就是:
“专精深”
专:就是靠专业说话,靠数据说话,熟悉行业熟悉专业;
精:就是任何事情都要精益求精,为确保项目质量,公司每年项目不能超过4个,必须由公司咨询部总经理亲自全过程参与完成,并确保一年的免费服务期;
深:深植金融地产行业,不熟悉的领域我们不涉入。成立至今不忘初衷,目前服务过的客户近千家,陪伴过很多企业从初创期走到成熟期。
我们的咨询主要分成三部分:定位咨询、人力咨询及产品咨询
深圳融资租赁企业在2019与2023年之间的清退空壳活动后,不经营的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已经被清理掉,未来两年再想要获得一个深圳融资租赁牌照,收购价格一定也会有所上扬。同时今年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比2023年有所放缓,如今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现阶段在除海南外,基本上是暂停申请注册情况,因此海南是一个优选注册地。
当然现在很多不经营的融资租赁牌照正在伺机出手卖壳,价格方面也还是比较合适的。但是有一点是想要进行收购的客户需要了解清楚的,现在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是不予许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的,因此想要收购的客户需要连同母子公司一同转让。下面就给大家重点讲解一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知识点。
转让融资租赁公司需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要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准备的证件主要包含: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新任董监高身份证复印件、新任股东身份复印件、新任外方董事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配套的工商变更签字文件。如受让一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需提供拟任董监高身份证件复印件、拟任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周期预:10-20个工作日
转让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哪些流程?
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腾博国际建议按照以下流程跟进:
标的公司尽调:包含企业征信、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税务信息、以及高管、出资股东情况调查。
签署转股协议:股权转让双方签署。
安排工商变更:在执照核发机关处申请
银行税务变更:企业开户行、以及所属税务分局处理
交接全部证照:包含执照正副本、印章、银行证件、网银盾等。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1、首先最重要的是保证目标公司干净、有无负债。目前大多数转让的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是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公司,首先要到工商、税务、银行户、社保残保进行清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照当地的大使馆协助出具公证书、法院证明文件等,另外最好能让上下级股东到场做身份确认,签署债权债务协议。
2、查看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内容,特别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最好是由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进行尽职调查,而且要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合同附件。
3、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一定要注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4、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也需要要注明,如果目标融资租赁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受让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标准或者说损害赔偿的方法。
5、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根据政策要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权内部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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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文/中国人民大学 陈琪昇
最高人民法院 李晓云
【裁判要旨】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9)冀民初11号
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225号
【案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汇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某。
2023年6月17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以机器设备为租赁物的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汇鑫公司为受让人与出租人,中安信公司为出让人与承租人,由汇鑫公司将购买机器设备的价款11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中安信公司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79%,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由中安信公司共分13期全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1亿元及剩余租金。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为保理商、汇鑫公司为原债权人,双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向汇鑫公司提供8.7亿余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合同附1第2条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恒丰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恒丰银行均有权向汇鑫公司进行追索,汇鑫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恒丰银行支付给其的保理融资,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关于应收账款情况,合同附件约定,汇鑫公司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丰银行,转让金额为11亿元。
另查明,汇鑫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向恒丰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于同日向中安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3年6月28日,中安信公司出具确认回执。同日,汇鑫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抵押合同,将案涉应收账款与机器设备分别质押、抵押给恒丰银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另,康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汇鑫公司未履行租息支付及归还本金的义务,恒丰银行于2023年1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2.中安信公司归还本金7.9亿余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和违约金;3.汇鑫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应归还恒丰银行的应收账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全额回购还款义务;4.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抵押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5.康得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钟某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各项费用明细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案涉四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缺席判决:一、中安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本金7.9亿余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二、汇鑫公司在中安信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三、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康得公司、钟某在汇鑫公司应归还的款项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恒丰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六、驳回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安信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中安信公司提交了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的证据。比较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致,均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汇鑫公司以11亿元购买中安信公司的机械设备后,以36个月、分13期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主要区别有:1.签订时间。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2023年6月17日。2.起租日。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1日为起租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21日为起租日。3.合同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尽管该两份合同附件中都加盖了中安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日期栏的填写不同。作为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填写2023年6月6日;作为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未填写。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中安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主张有:1.汇鑫公司未支付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让价款,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汇鑫公司;2.恒丰银行与汇鑫公司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合同无效;3.恒丰银行明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恒丰银行不享有抵押权;4.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非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5.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恒丰银行对存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先有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基础合同,后才有保理合同。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是订立后作为申请保理的合同,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订立保理合同。由于订立保理合同之后起租日变化,所以新订立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合同只是对前一合同的条款变更,实际上还是同一融资租赁关系。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从当事人的直接诉争来看,意在否定动产抵押登记之效力,似乎只是关乎登记外观的判断问题。而该问题于本案实际上仅为事实判断之争议,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解决。本案所涉的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保理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提出抗辩时,如何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更有意义的是,本案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而且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作为两种新型融资工具,均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架构,并在商事实践中呈现交易模型创新趋势。当保理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从而实现二者嫁接时,对此类新型商事交易模型,应以确定基础合同类型为前提,从保理合同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和解释方法等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综合认定。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由民法典合同编的专章予以规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保理合同实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有资质保理人提供的融资、委托代理、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具有混合合同之属性。[①]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第二款旋即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订立即为其形式要件。在保理合同依法书面订立的前提下,保理法律关系成立另有两个基础要件: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是否能按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前一要件所含的基础权利义务是合同嫁接的对象,后一要件是合同嫁接后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也是保理合同区分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具体而言,保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一)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其约定内容与法律构成较为复杂。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之需,保理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其一,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法定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定了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缺乏形式要件的保理法律关系自会因此受到效力性影响。其二,保理合同文本具有要式性。保理业作为强金融监管行业,对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内容规范具有行业标准与要求,这也是商事交易习惯的形式性体现。其三,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文义性。通过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的明确,以及对保理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础法律事实予以初步确定。其四,保理合同文本具有参考性。保理案件纠纷多集中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争议,但无论是何种纠纷类型,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文本作为支持,均难以进行事实认定。
附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间叙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往来信函、传真等文件都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整体加以把握,而不能局限于单一的保理合同文本进行事实认定。
(二)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前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据此,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保理合同既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如在保理业务的实际履行中未完成债权转让,则显然不能构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③]在司法实务中,保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为:债务人以基础合同所涉的应收账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既不存在,则当然不可能发生应收账款之转让,债务人遂据此否定保理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四条路径分析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妥当,无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区分两个合同的责任承担。但从整体而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具有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性无法解决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3)基于诚信原则,认可保理合同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但该理论过于原则化,在缺乏配套适用规范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保理人权益;(4)在保理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不发生无效的后果。[④]笔者认为,该理论以外观主义为基础,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切入的逻辑进路,符合维护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理论基础,是最为妥当的进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债务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条作为保护善意保理人的法政策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应收账款转让与订立保理合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理人是否善意。
以本案为例,从合同的内容、形式、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可认定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只形成一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双方为配合保理融资期限的需要,订立后一合同以对前一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不影响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已通过所有权转移证书形成权利外观,恒丰银行可依此形成合理信赖,认定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恒丰银行并无义务对二者之间是否完成价款支付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中安信公司与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安信公司和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关联关系,故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康得集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鑫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保理获得融资,故再审审查中中安信公司举示出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对抗关联公司之外的保理人恒丰银行。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已经形成的权利外观和基础合同,有理由相信恒丰银行对保理合同的签订具有善意,证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责任在提出该项主张的中安信公司,其既不能证明,则不应由恒丰银行承担基础合同虚假的不利后果。更进一步而言,即便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为虚假合同,此时的保理合同亦宜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保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保理人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保理合同仍应有效。[⑤]且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无论其实际类型为何,均不影响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受应收账款性质的影响。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形成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转让的情况下,中安信公司以其与汇鑫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应收账款名为租金实为还款的抗辩理由,自不足以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三)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后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是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予保理人的合同对价,也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另一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后半段采用了列举加“等”兜底的表述方式,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则具体列举了保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其中举示了“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对该两处规定作文义解释,则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理服务具体内容为何,既提示应当约定,但又具有可选择约定的任意性。有观点认为,不能以保理人是否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而简单对保理合同效力予以认定,特别是在赊销贸易的背景下,只要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⑥]也有观点认为,从保理合同的复合性观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与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等行为构成保理合同成立的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保理合同的标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应收账款转让+”的多重标的,使保理合同与其他单一标的的典型合同得以区分。[⑦]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人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项目。该条虽未明确规定保理人应提供服务项目的数量,但因不同的保理服务内容会导致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产生差异,故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理人只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则只能在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选择。保理人不得在未提供上述两种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中的一项作为保理合同的内容。[⑧]易言之,鉴于保理服务的内容已法定化,无论保理合同文本关于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为何,至少应当体现其金融服务之属性,否则无法实现与其他类似合同性质的区分。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所涉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保理合同需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中债权人转让的标的物。既然须由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则该应收账款应当是具体、真实且可转让的。现有的应收账款姑且不论,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还应明确其需具备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两个特征,否则不能明确该将有的应收账款之指向。总之,如果不存在确定的、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保理人也可以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融资安排,但因欠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要素,使其不能构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保理合同。由此可见,保理合同不能脱离应收账款,进而也不能无视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系按期收取的租赁物租金,更进而言之是较为特殊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规定,1999年合同法就已经以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不限定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特征,否认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性合同,以明确涉及特殊租赁物的合同效力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显然属于特殊租赁物类型,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均未规定回租赁这种融资租赁形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规定肯认了回租赁交易形式的效力,即确认存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特殊租赁物:租赁物原本就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性质发生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权。
承认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有其意义,此种交易安排变通了融资租赁通常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的模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混同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就回租赁而言,也要认识到租赁物颇为特殊的这一性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来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是为了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然而在回租赁的架构下,承租人原本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售后回租,取得的是对租赁物原本就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从制度架构的本意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解决承租人欲取得租赁物但又无力购买的困局,由资金雄厚的出租人代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予承租人使用。而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反其道而行之,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其出售给出租人是为了获得出让价款,同时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所以融资的目的性强于融物。因而,在认定回租赁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必须更为谨慎,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租赁物、标的物的物权属性、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物是否对应等相关因素,明确其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区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区分回租赁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合同时,应考虑的是:用穿透式审查以探明真实法律关系;抑或采用权利外观判断作形式审查。该两种审查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路径实为民法意思主义解释方法之于司法实践的体现,而且司法裁判并非金融监管,在融资租赁这一典型的商事交易模型中采用该审查方式是否有违司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违保障商事交易效率之需要,以及审查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均有待商榷。而就外观形式审查而言,着眼于各方当事人订约与履约的权属证明与合同文本,在商事交易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结合商事交易实践的现实情状,主张不轻易推翻合同的文本记载,不轻易由裁判者判断商主体的本意。尊重商事理性,也意味着坚持司法审查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该两种方法论而言,显然以表示主义为范式的形式审查路径更为符合尊重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总结而言,回租赁因其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而与普通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存在区别,这一类似于抵押借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性质、效力存在争议。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回租赁的具体目的,抑制融资性回租赁,但不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在这个前提下,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的重要特征。[⑨]除是否移转所有权的根本性差异,二者基于功能取向的差异(回租赁以融资为实,以融物为质/借款合同仅融资)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⑩]就本案而言,尽管存在前后两个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各方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和补充性。正是二者于内容与外观的相互补正,足以确定案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这也符合商事实践中大额交易相对方多次磋商订约的交易习惯。例如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和附件九“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中,价款与所有权移转时间未填写,如果没有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签章的证明,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因外观瑕疵被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回租赁合同。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中安信公司已向保理人支付了多期租金,未提及租赁物是否存在或特定化问题。但在违约后,中安信公司又以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在于,案涉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包含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证明及抵押权登记证明,已然明确了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产生公示效力。就已查明的事实观之,案涉回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同时涉及买卖与融资租赁以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这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状况,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对该对抗依据的理解,固然需从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层面进行可操作性考量,但其逻辑出发点应为对商法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的明确。
对本条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尽管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是保理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虚构产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二是,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不存在,则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不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三是,保理人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商事主体,对基础交易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1]三者需解决的共同问题可归纳为保理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应侧重于审查外观是否妥适。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作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结合融资租赁本身的合同性质,可将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进一步具化为三个层次:其一,保理人应对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实地检验。租赁物作为有体物,可于现实生活中进行真实性查验,且基于行业习惯,保理人也需要通过拍照留证叙作材料的方式将查验结果予以固定。融资租赁物往往为价值较大的动产,出租人需要履行完整的购置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票、进口完税单等购置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也必然需要为保理人所查证。其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发生权属移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保理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保理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不应苛责其完全参与该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相反,保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重点仍在于权属移转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所有权凭证的移转、抵押权是否登记设立等权利外观是否足以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其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融资租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接受金融监管的行业,已基本形成交易习惯。特别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立和履行已具备相应行业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符合标准化的形式要件。其中,对实质内容如关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的审查,是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所要考量的根本前提;对日期、签章、登记手续、合同表述等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属于保障合同成立的应有之义。在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无疑属于实质性查验,需由保理人提供审查证明;第二、三层次则偏重于形式性审查。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保理人的证据材料,对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嫁接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合同的成立为保理合同提供应收账款与基础法律关系。以此推之,得作为保理合同之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有其成立要件,在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时,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为依据,确定差异性的审查标准。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
[①]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7页。
[③]冯宁:“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72页⁓第1774页。
[⑤]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6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68页。
[⑦]崔建远:“保理合同探微”,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⑧]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⑨]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379页。
[⑩]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第357页。
[11]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作者:赵钦(零壹租赁智库)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国药控股租赁”)成立于2023年,自成立以来,依托股东在医药板块的行业优势,以医疗板块为公司的核心行业,并积极发展公用事业、教育旅游、交通物流、文化产业等业务板块;主营业务主要是融资租赁业务,近年来租赁业务不断扩张,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债市融资累计发行abs已超105亿元。
01| 公司概况
国药控股租赁成立于2023年,是国药控股旗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三次注册资本变更,目前注册资本2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为25.20%。
表:国药控股租赁股东情况
02|业务概况
国药控股租赁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租赁+医疗”的战略理念,依托股东在医药板块的行业优势,加大对医疗医药以及公共事业等非充分竞争且资产安全性较高的民生行业的投放,其中医疗板块为公司的核心行业,并积极发展公用事业、教育旅游、交通物流、文化产业等业务板块。
来源:国药控股租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9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175.82亿元,其中医疗医药板块在应收融资租赁款净值的占比为61.40%,较2023年末下降了3.32个百分点,行业集中度有所下降,但医疗医药板块仍为主力板块。
03|经营状况
国药控股租赁主营业务主要是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直租为辅,自成立以来回租比例均达98%以上。
随着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形势向好,国药控股租赁业务不断扩张,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3年3月末,国药控股租赁总资产为253.90亿元,总负债为216.6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5.32%,较18年底上升1.03个百分点。
来源:wind,零壹租赁智库。
随着国药控股租赁租赁业务有序开展,经营能力不断提升,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呈现递增趋势,2023年,国药控股租赁实现营业收入15.89亿元,净利润3.80亿元。
04|融资情况
根据wind数据,自成立以来,国药控股租赁共发行8只abs, 发行金额约105.54亿元,2023年共通过债市融资97.32亿元,包括18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10亿元的中期票据以及69.32亿元的abs/abn;2023年4月18日发行2亿三年期的私募债,票面利率为5.10%,2023年4月22日发行8亿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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