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或筹资的过程,很多人不理解融资租赁到底属于直接还是间接筹资,也有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想知道这个问题答案那就必须要了解下何为融资租…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或筹资的过程,很多人不理解融资租赁到底属于直接还是间接筹资,也有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想知道这个问题答案那就必须要了解下何为融资租赁,间接筹资又是什么?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融资租赁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发展前景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而随着经营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将有一批租赁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而跻身中国乃至世界一流企业行列。
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
融资租赁需要借助租赁公司的平台,所以是间接筹资。
那么何为间接融资呢?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表示是不经过任何的金融机构完成双方的的借贷或者通过有价证券或者是合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内部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来说,双方具有比较多的自由,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而且获得资金的一方的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但是因为存在信用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
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比如银行信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融资租赁以及项目融资贷款等。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直接融资是股权融资,融入的资金变成了企业的股本金,本质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间接融资则是企业的外债,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2、直接融资中,购买者成为了企业股东,原则上是可以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而间接融资中银行是没有权限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直接融资的股票不能进行退还,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卖出;间接融资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或者到期前都可以偿还本息。
4、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也就是进行直接融资后收益不定;间接融资则是一种契约关系,和企业的经营盈利与否无关。除此之外,在企业出现问题破产清算也是间接融资具有优先偿还权。
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
①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②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③降低融资成本。因为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专长,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赤字者的有关信息,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④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间接融资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加入金融机构为中介,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及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相关一览。
全国各地金融牌照收购与转让 私募牌照申请 15986586510 v同号
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银行信贷clo基础资产的对比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e abs)与clo产品较为类似,在基础资产方面,都有单笔贷款余额较高、集中度高、但借款人或承租人级别较高等特点。截止到2023年8月,已发行的18单金融租赁abs中,每只产品平均涉及到21户承租人,平均每户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余额为11983万元,单户集中度水平较高。
由于金融租赁abs发起人为金融租赁公司,因此不同于普通clo产品的信贷资产,金融租赁abs的底层资产均为租赁债权资产,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同时,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与clo产品在行业、租赁物与抵质押物的法律关系、到期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之处,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于两者的基础资产进行对比与分析:
(一)租赁入池资产行业集中度更高,以重资产行业为主
同行业企业往往受相同的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具有较高的相关度,在资产证券化中,行业集中度水平越高,将增加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当该行业出现风险后对资产池整体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进而有可能会影响证券的及时足额偿付,所以在评估资产池时通常要关注行业集中度情况。
在clo产品中,入池借款人前五大行业集中在建筑、金属、非金属与采矿、运输、城投建设和贸易公司与经销商行业,尽管集中度整体仍处于较高水平,但近年来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不断增长,愈来愈多的发起机构加入,行业集中度在不断下降,行业分布结构逐步趋向均衡。
与银行的经营模式相对同质化不同的是,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可能有差距。因此在金融租赁abs中,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abs中行业可能不同。但总体来讲,在金融租赁abs中,城投建设、科教文卫、水务、电力、公交及运输等行业占比最高。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入池资产以重资产行业为主,前五大行业占比超过65%,入池资产行业集中度更高。
(二)金融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抵质押物的他项权利
对于普通的clo产品,资产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质押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组合,有效的担保方式可以对资产起到增信作用,提高资产的回收率。而在金融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除上述几种担保方式外,由于租赁资产本身的特点,每一笔资产均有相应的租赁物入池,租赁物的回收价值可以降低资产违约时带来的损失。不过由于租赁物多为动产,本身的回收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资产的增信有限。
法律关系方面,在clo产品中,发起机构具有抵质押物的他项权利,信托成立后,抵质押权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是由发起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因而存在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为了缓释抵质押物未办理变更登记所引致的风险,在交易文件中会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事件,即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需办理信贷资产项下的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受托人为抵质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而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除了抵质押权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外,租赁物所有权可能存在与资产服务机构无法破产隔离的风险。即在信托成立后,金融租赁公司仍旧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租赁物的回收款及处置后的回收金额无法与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风险完全隔离。因此若发生破产申请,租赁物将会被人民法院列入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及破产财产。为了缓解以上风险,在交易文件中会有相应的权利完善机制,即约定的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金融租赁公司应将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有关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三)融资租赁是长周期行业,租赁资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更长
入池资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越短,未来经济的波动对借款人影响程度则会越低,其违约可能性则越小。从分布上来看,近年所发行的clo项目加权平均到期期限集中在1年-2年左右,到期期限短也降低了违约的可能。从发行趋势上来看,clo的加权平均期限有越来越短的趋势,2023年所发行的clo项目相比2023年加权平均到期期限有所减小。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由于融资租赁行业是长周期行业,融资租赁期限一般都较长,因而入池资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要长于普通clo产品。所以从期限的角度上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风险暴露时间较长。
(四)租赁资产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占比超过半数
在clo产品中,入池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到期一次性还款和分期摊还,其中多数为分期摊还方式。而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入池租赁资产的还款方式一般为三种: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以及其他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占比最高,超过50%。两者的还款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就目前发行的大多数clo以及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入池资产的现金流都比较稳定。
此外,对于交易所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还款方式则相对比较灵活,现金流相对不稳定。
(五)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更加灵活,租赁资产加权平均利率更高
入池资产的加权平均利率越高,扣除利息支出和各项费用后对证券的支持越大。clo产品中入池资产利率为银行对公贷款的放贷利率,具体利率水平取决于银行与贷款企业的合同约定,一般企业的信用水平越高,贷款利率越低。截至2023年底,clo产品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在4%~6%之间,平均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5.19%。而已发行的18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加权平均利率为6.06%,要高于clo中的入池资产。
对于企业来说,当有融资需求时,银行信贷与融资租赁均是可选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是传统的融资方式,而融资租赁则相对更加灵活。除部分企业的信用水平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外,银行的信贷审批较为繁琐、融资租赁融资的税务优惠政策等,也是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原因。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两种方式的实际融资成本差异并没有利率体现的那么大。
(六)降低违约风险,多数租赁资产含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承租人在租赁业务中缴纳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因而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租赁资产的入池会涉及到保证金。一般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无需将承租人交付的全部保证金转移至信托账户,但应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当承租人以保证金抵偿应付金额或最后一期部分租金时,金融租赁公司应于回收款转付日将款项转至相应的信托账户。保证金的存在,使租金回收款现金流更加稳定,也降低了租赁资产在违约时的可能违约金额。
而在普通clo中,由于对公贷款的特点,一般不作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税务对比
(一)金融租赁 abs与clo各环节税务处理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和clo的各个交易环节,交易各方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06年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提供了指导,但财税[2006]5号文是在旧的税法体制下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制及新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体制分别自2008年及2023年起取代了旧的税法体制,在新的税法尚未就信贷和其他资产证券化的税务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前,该文件仍对所有类型资产证券化具有指导意义。在2023年,国税总局颁布的[2015]90号文中对保理的债权转让作出规定,也对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开票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以下从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对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税务方面进行对比及说明:
1.基础资产转让环节
2.分配项目收益环节
(1)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对于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或租金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附加税是市区按增值税的7%计算城建税(县镇按5%计算城建税),按3%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2%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共计附加12%(县镇10%)。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一般计税方法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率=1/(1+税率)*税率*(1+12%(或10%))
(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税率=税率*(1+12%(或10%))
受托机构运营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56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行后,融资租赁业缴纳增值税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不动产租赁服务”进行区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营改增前17%的税率不变,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缴税。银行包括贷款服务在内的金融服务业务税率由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同时,将融资租赁中的直租和回租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进行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纳入金融服务范围,与银行信贷一同适用贷款服务6%增值税税率。
从上表可以看到,对于有形动产租赁来说,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税率不论是直租还是回租都有所下降,而不动产租赁实际税率上升。银行信贷的实际税率也有一定程度上调。
(2)企业所得税
在clo及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两者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主要规定有: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税务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法有待明确
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大多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5号文”,但“5号文”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尽管在实操中两者差距并不大,不过在基础资产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目前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不能完全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也造成了一定困扰。
此外,在上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仅基于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有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认为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新法不违背,可继续适用。但在具体实施项目前,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还需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商讨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2.受托机构纳税主体与开票主体尚不明确
在当前税制下,spv不具备法人地位,也不具备纳税人地位。对于不出表的租赁业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对于出表的业务,spv不具备开票资格,会导致增值税链条断链,承租人税收成本增加。
对于出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内普遍理解为可以参照国税总局[2015]90号文中对保理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90号公告虽然只提到了债权转让,但业内普遍理解是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即转让后不改变原租赁合同的开票关系,仍由原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发票。
3、重复征税问题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
由于上面提到的发票开具主体等原因,发起人可能就利息或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但现行增值税下,政策规定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利息或租金收入,应全额征收增值税,这会导致同一笔收入在理论上造成重复征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会与税务机关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缴纳增值税来避免上述问题。但如果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属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税务属地,会使沟通成本升高。
三、金融租赁abs与clo产品交易结构风险对比
金融租赁abs与clo产品有相似的交易结构,产品设计均为本金过手摊还、按季付息等,其现金流分配顺序也与 clo 产品基本类似。但因发起机构不同,两者在交易结构风险方面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消风险
抵销风险是指借款人在发起机构既有贷款又有存款,若发起机构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则借款人通过行使抵消权用其存款本息抵销发起机构对其的贷款本息,从而使得入池证券化资产的权益以及本息的受偿会受到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影响。
在普通clo产品中,发起机构为银行,存在借款人在发起机构同时有存款的可能性。因此在clo中一般会约定,在借款人向发起机构行使抵销权且被抵销债权属于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应无时滞地将等额的抵销款全额支付给贷款服务机构。而在金融租赁abs中,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没有存款业务,因此金融租赁abs并不存在抵销风险。
(二)混同风险
混同风险是指参与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管理过程中,将基础资产回收款账户的资金与其持有的其它资金混同在一起,若交易参与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清算,被混用的资金权属难以区分,可能导致证券持有人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
混同风险是abs投资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普通clo产品中,一般规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来确定回收款转付频率,该机制可减少回收款在贷款服务机构停留的时间。
考虑到租赁行业竞争愈加激烈,经营难度更大、混同风险更高,因此在金融租赁abs中除设置上述条款外,最新立项的项目也在尝试加入外部增信担保,由保证人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与应支付证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融资租赁业务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业务了,尤其是在机械、车辆等领域。想聊一聊车辆融资租赁(回租)业务中债权转让的情况下, 债权受让方能否主张车辆所有权的事情。
债权受让方的权利来自于债权出让方的转让,其权利受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约定的制约。如果约定,出让方将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那受让方是否能主张所有权呢?
回租模式下,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通过合同保留了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的取得自交付时取得,故出租人(债权出让方)对车辆是拥有所有权的。该车辆虽实际控制在承租人之下,但出租人按合同约定享有车辆的取回权。
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将债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出租人转让了租金债权,同时也转让了解除合同、请求承租人返还车辆的权利,受让人可以取代出租人的地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确认车辆为受让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转让的只是租金债权等,并非转让的是车辆所有权,如果受让要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该首先与出租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否则受让人不能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
两种观点都有道理,欢迎有志之士提供自己的观点,相互分享、相互学习。
三、资产的初始计量
所谓的初始计量,就是我们经过判断并“确认”这一项资产是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后,要在账面上记载多少金额,即确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1.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的初始成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存货所发生的“价、税、费”。“价”就不用过多解释了,而“税”要强调的是不包括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可以抵扣;“费”则有点复杂,因为有的是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有的则直接费用化,这些“费”能否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其实关键就是看它是否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详见下面“特殊说明”部分)
(2)加工成本:就是“料、工、费”当中的“工”和“费”。
(3)其他成本:就是除了上面两种之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特别说明
(1)仓储费该不该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
如果是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比如广州一家企业从上海采购一批商品,到了厦门进行中转并临时存到仓库,这个仓储费就要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这批商品入库之后发生的仓储费,由于商品已经到企业了,在入库的时候已经登记入账了,所以后续发生的仓储费就不应作为存货的成本,否则存货的账面金额岂不是会不断上涨,显然会违背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不过也有例外,比如白酒、红酒、酱油之类是需要在仓库里经过发酵等工艺流程的,这种仓储费实际上是“加工成本”,因此要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
(2)运输途中的损耗该不该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
关键看这个损耗是不是合理的,如果是合理的(比如蔬菜运输途中部分霉烂损坏),就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必须的”,因此应该计入存货的成本(这种情况存货的总成本跟没有发生损耗是一样的,但是会影响存货的单位成本)。而如果是不合理的,比如车祸、天灾、被盗等造成的,自然就应该费用化处理了(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而如果是发生损耗后收到了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的赔款,意味着你买这批存货没有花那么多钱,因此收到的赔款要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
(3)代制品和代修品如何确认初始成本?
因为客户给的商品并不属于企业的存货,理论上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两种情况企业不应确认存货。但是,企业在此过程中实际上是为原来的那批存货增加或恢复了价值,因此,企业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会计上是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不过其成本只包括企业为此发生的“工”和“费”。
(4)非正常消耗的料工费是否计入存货的成本?
既然是非正常消耗的(比如制造过程中突然停电导致部分产品损毁),自然就不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因此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来源进行分类的。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跟外购存货的成本类似,也是包含“价、税、费”,其中“税”不包括可以增值税,而“费”能否计入成本关键看它是否是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费用。如果某些费用虽然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但是不可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同样是要费用化处理。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两个关键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必要”,如果是非必要的支出,则不能计入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准则说应当按照约定的价值确定,但不公允的除外,说白了,就是要按照其公允价值来计量。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其初始成本确定有点复杂,以后我们有机会再讲。
特别说明
(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准则原文,比如企业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大货车,现付购买只需付50万元,分期付款购买需要付60万元,这10万元差价实际上是“利息”。而这10万元并不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支出,只是企业因为融资才会发生,因此,应按照现付的50万元入账。
而如果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需要安装的,则还有一个安装期间(先转入“在建工程”),在安装完成后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安装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是需要资本化的。
(2)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建造过程中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固定资产建造成本中,理由也是跟上面一样,因为它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在建工程
(3)建设期间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净损失;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即在建设期间,无论盘盈还是盘亏都会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资产确认条件的第二条是成本要能够可靠计量,对于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理论上不应确认固定资产。但是,此时固定资产的构建过程其实已经结束,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因此,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先暂估入账。
(5)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比如核电站使用寿命结束后要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所发生的支出。这项支出可以理解成“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因为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该固定资产是不允许使用的,因此,需要根据其折现后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3.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分类方法跟固定资产一样,都是按照无形资产的来源进行分类。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也是由价、税、费组成,跟固定资产基本一样,固定资产是“达到可使用状态前”的支出,而无形资产是“达到预定用途”的支出,并且两者都要求这种支出可以“归属于”该项资产。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这一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展开一下讲解。
我们知道,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所谓的研究阶段,就是还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比如做市场调查、找专家论证之类,项目能否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而开发阶段,就是经过研判认为可行以后,将其付诸实施,就是通常所说的“研究成果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实际上还未确定项目能否上马,钱有可能是白花出去的,实际上就是一种沉没成本,因此这个阶段的支出应该费用化处理而不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归集费用的时候用到的会计科目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通常转到“管理费用”。
到了开发阶段,其实项目最终是否成功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仍然面临各种风险,比如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没钱去搞了,又或者市场变化太快导致所研发的产品失去商业价值等等。既然还不知道结果,开发阶段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就不能直接记录到“无形资产”当中,而是需要通过一个中间科目先把它们归集起来(类似在建工程),如果最终成功了,再将其转到“无形资产”当中。这个中间科目就是“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也并非一定会归集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只有“企业认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才会归集到这里。那怎么才算满足资本化条件呢?准则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面的内容总结起来就是:①技术上可行;②为了使用或出售并且有能力使用或出售;③产品有市场或技术有价值;④有足够技术和资金支撑;⑤能够可靠计量。
在实务中,如果企业认为项目基本朝着目标去走,就可以用这个科目来归集相关支出,我们称之为“尚未达到预定用途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在无形资产的下一行“开发支出”当中。由于开发阶段仍然具有较大风险,因此准则要求对于此类资产无论有没有减值迹象都需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要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如果更糟糕的情况发生,导致项目没法再搞下去了,意味着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了,此时就要将原本已经归集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到“管理费用”当中。
最后提一下,对于无法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而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至于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中提到的第(3)和第(4)种情形就没什么好讲的了,第(3)种情况跟固定资产的第(3)种情况是一样的,第(4)中情况因为内容太多,在本文中没法展开讲。
特别说明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①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一般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②房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应将其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③房开企业取得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的,应作为存货核算。
④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⑤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如果能够划分,分别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否则全部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资产的后续计量(不包括减值的内容)
准则并未对存货单独设置“后续计量”部分,因为存货是为了出售的,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持续使用的,所以涉及到后续计量的问题。为了文章结构更加完整,我们就把存货的发出计量放在这里一起讲。
1.存货的发出计量
存货的发出计量,其实就是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由于企业购入的存货和发出的存货并不是同步的,而每次购入的价格可能都不一样,因此就要合理计量所发出存货的成本,而不同的计量方法所得出的结果也会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先进先出法:假设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
②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每月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③移动加权平均法:每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④个别计价法: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相一致
这几种计量方法的具体操作就不展开了,都是一些小学计算的内容,只要你把它的计算逻辑搞清楚就行。需要提一下的是,随着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的存货都可以通过二维码等直接追踪到货物来源,所以教材上认为贵重物品等才会用到的“个别计价法”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内容并不复杂,只需提示一下几个点即可:
(1)固定资产是当月新增的下月开始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样提折旧;而无形资产是当月新增的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异呢?那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得早,在以前手工记账的阶段,会计制度制定者担心固定资产增加的当月就开始计提折旧的话,会计人员会算不清楚,于是就规定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而无形资产是后来才进入会计核算的,会计技术手段已经日渐成熟,于是就当月新增当月开始摊销了。
(2)注意“使用寿命”(折旧或摊销的年限)是指该资产在会计上的使用寿命,而不是它的物理实际使用寿命。比如一辆汽车,会计上规定折旧年限不低于4年,有的企业可能会按10年来作为它的使用寿命,但是,10年之后这辆车就不能用了吗?路上车龄在10年以上的汽车多的是。而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当然就不再计提了。
(3)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种类型。其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摊销,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4)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例如,企业买了一台设备,用这台设备来生产一批服装,服装卖出去企业会有收入,那么,在对这台设备进行折旧的时候,能否根据所卖出服装的收入来确定应该计提的折旧金额呢?比如设备需要计提折旧的总金额是100万元,企业预计这台设备生产出来的服装可以卖500万元,其中第一年服装卖了50万元,那么能否在第一年按50/500的比例来计提该设备的折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收入的影响因素太多了,比如市场价格、工人工资、产品销量等,这个收入跟固定资产之间的关系是不明确的,用统计术语就是两者的相关系数较小,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准则不允许企业以收入为基础来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那么无形资产呢?无形资产其实跟固定资产是类似的,通常都应根据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来决定摊销方法。但是,准则却开了口子,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允许基于收入为基础来进行摊销。包括两种情况:①无形资产要根据合同条款来使用,而该合同条款规定了企业取得的总收入达到某个金额的时候该无形资产就失效,例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既然是高度相关的,所以收入可以理解成是经济利益消耗的函数,收入跟经济利益消耗存在固定的关系,因此用哪个来作为基础没有实质差别。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先看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注:“第四条规定”即固定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情况。当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就资本化,否则就费用化。那么如何才能满足资本化条件呢?区分的关键是这种后续支出是否能让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改良支出、扩建支出等,通常使固定资产增加新的能力,从而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应该资本化;而一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只是让本来应该有的能力进行恢复,并没有带来新的经济利益,因此应该费用化。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有可能会带来新的能力,也可能只是恢复原来的能力,因此要分情况进行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资本化后续支出的一般处理步骤是: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转入后停止计提折旧(因为已经不是固定资产);②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③如果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应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因为被替换的部分已经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自然不应作为固定资产)。
提示一下的是,对于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cpa教材认为是应该计入制造费用。但我们知道,制造费用最终其实是会转入到存货,也就是变相资本化了,这似乎跟准则有点矛盾。而中级教材则认为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小贝更倾向于后者的处理方式。
(2)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
相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没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之分,通通费用化。也就是说,它不会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产生任何影响。
五、资产的减值或跌价
要注意的是,虽然都是价值减损,但是存货是称为“跌价”,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称为“减值”。存货的跌价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的,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则跟长期股权投资等一起适用专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由此也可以推断两者处理的方法上会有所不同。
存货跌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文字本身不难理解,我们带着问题来进一步讲述本内容。
1.为什么存货的跌价可以转回,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不能转回?
从比较的对象来看,存货是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比,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固无”)则是用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对比。可变现净值跟可收回金额的差异我们后面会讲。这里要强调的是,存货比较的基准是“成本”,而“固无”比较的基准是账面价值。有啥区别?成本是不会变的,而账面价值实际上是账面余额(原价-折旧摊销)扣掉已经计提的减值之后的金额,它的金额实际上是在不断地下降的。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存货的跌价可以转回而“固无”的减值不能转回。
举个例子,某存货的成本是100元,第一年的可变现净值是80元,根据“成本vs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所以第一年计提了20元的跌价准备;到了第二年,由于市场行情趋好,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变成90元,“成本vs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所以第二年累计要计提的跌价准备是10元,因此,我们要转回10元的跌价准备(相当于是计提-10万元的跌价准备),否则就违背这个计量原则。
接下来我们换成固定资产,某固定资产原价100万元,残值0,折旧年限10年,按平均法摊销,假设残值和折旧年限一直维持不变。第一年可收回金额是80万元,跟账面价值90万元相比,应计提10万元的减值准备,减值完之后账面价值变成了80万元;第二年可收回金额是70万元,这时候账面价值是80万元,因此要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减值完之后账面价值变成60万元。由于账面价值会随着折旧摊销以及累计计提的减值而不断下降,而只有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减值准备永远只能是正数而不能是负数,因此,减值就不可能像跌价那样子转回了。
除了受上述因素影响以外,还有两个因素导致“固无”的减值不能转回。首先,存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主要就是销售收入,而“固无”的目的是“为生产而持有”,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则通常是间接的,即主要是由其所提供服务的产品带来的,因此,就资产本身而言,它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并没有那么明显。由此可见,“固无”的减值对企业而言并非常见现象,处于谨慎性考虑,计提之后就不要再恢复了。正是由于不常见,所以资产负债表日只有当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固无”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寿命不确定”和“开发支出”除外)。其次,相对于单项存货的金额,单项“固无”的金额通常会更大,比如一台设备可能上千万元,只要很小比例的减值,都会对利润表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因此也不允许对这些长期性资产减值进行转回。
2.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有啥不同?
我们把这两者的定义转换成以下公式: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可收回金额=max(①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涉及到存货,处处离不开“为了出售”,所以可变现净值计算的基础是“估计售价”。而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固无”的经济利益流入更多是间接的,因此,需要估算其未来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量进而倒推它本身的价值,所以,可收回金额的其中一个口径就是“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个金额实际上是最能反映该项资产当前的真实价值的。但是,要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从而会影响到它的准确性。所以,准则说了,如果你能够通过市场直接或者间接得到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就甭那么麻烦了,直接用“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来作为可收回金额得了,只要这两项其中一项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不用计提减值了。
由于“资产减值”是在第8号准则中单独规定的,涵盖的内容不只是针对“固无”,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尤其是资产组和商誉减值部分),这个我们后面有机会再讲,这里只是点到为止。
这里稍微提一下的是关于存货跌价的两个问题:
一是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一个倒求的数字,对于产成品,由于本身有市场售价,因此可以直接用售价减相关税费就可以了;而对于原材料、半成品,由于本身并不是直接出售的,所以它是否发生跌价要先判断一下最终产品是否发生跌价,如果最终产品没有跌价,就算原材料本身市场价格下降了,也不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否则,如果最终产品跌价并且该跌价因素与该原材料相关,就需要根据最终产品的市场售价,减去继续加工成本,再减去相关税费之后得到它的可变现净值。
二是关于是否已有销售合同的问题,只要记住一点就行,有合同按合同,没合同按市价。
六、资产的处置和报废、盘盈和盘亏
处置、报废、盘盈、盘亏
这部分的内容理解起来不难,只提两点:
一是存货盘盈盘亏通常是作为管理费用,因为这比较常见,属于日常行为。比如有些按重量计量的存货,由于吸收了空气中的水份,放着放着可能就多了,于是就会盘盈。
二是对于盘亏和报废增值税是否要转出的问题。如果是企业管理的问题,当然是要转出的,不然你资产都没了,凭啥能够抵扣呢?而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你都那么惨了,国家就体谅一下你吧,帮你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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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判断一种交易行为属于融资租赁交易性质还是抵押借款关系的性质,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的构成等相关因素,有必要对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外的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推翻合同等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2.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价值,同时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功能的体现。但上述两个特征是众多融资业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以此认定其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本质上是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交易特征来否认细分领域的某一具体交易的法律性质,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也不能合理解释租赁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3.当事人在诉讼中撤回部分起诉的,可在判决中一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3)。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赵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芳,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云梨路9,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云梨路。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庞东村**。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静思园,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庞山湖。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与被上诉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银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静思园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黄金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投资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青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锦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马向前,北京黄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青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除7.9亿元租金本金之外的判项,改判驳回锦银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包括:支付已到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亿元所产生的违约金,支付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留购价款10000元、律师费260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锦银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因锦银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无权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本案融资租赁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不需要承租人归还融资本金,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且每期归还数额大致相等,以此与金融贷款业务相区别。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仅约定了年利率为8.93%,而且要在短期内归还锦银公司的本金及利息,完全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和法律规定。锦银公司出资8亿元(2023年1月5日支付)买入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所有的租赁物再行回租,但所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要求按年利率8.93%支付利息,并应于2023年3月20日返还本金,其合同特点完全符合金融借贷的法律特征。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公司与锦银公司之间实际上是金融借贷关系。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关于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锦银公司应当向苏州静思园公司返还租赁物,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共同向锦银公司返还借款,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约定对中青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锦银公司答辩称:锦银公司与中青旅公司、苏州静思园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应向锦银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律师费,在支付所有费用后,锦银公司才返还租赁物。
北京黄金公司述称,同意中青旅公司上诉意见。
锦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立即偿还锦银公司违约金7342.44元,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7.9亿元及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已到期租金7.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2.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立即提前偿还锦银公司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3.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4.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00元;5.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以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灵璧石四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抵押物(房产53套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静思园投资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9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庆磊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8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吴江静思园名下坐落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诉请金额合计:803592200.77元。庭审中,锦银公司将原主张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变更为主张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州静思园公司辩称: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请求驳回锦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青旅公司辩称:同意苏州静思园公司的答辩意见。
北京黄金公司辩称:第一,同意苏州静思园公司的答辩意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的融资租赁合同不一致,原因在于第一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第二,针对锦银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中的违约金及租金有异议,计算有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33页的附表未到期租金只能计算到第一期和第二期,所以,违约金的基数也相应予以调整,违约金金额也是错误的;第三,锦银公司与北京黄金公司签订的案涉《保证合同》无效,北京黄金公司是承租人中青旅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北京黄金公司股东会并无股东会决议;第四,根据《保证合同》第8.2、8.3条,北京黄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锦银公司发出支付通知,北京黄金公司没有收到通知。
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未提交答辩意见。
锦银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锦银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出卖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第3.2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为8亿元整;第4.1条:鉴于乙方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并从甲方处回租该租赁物,本合同中的租赁物并不实际交付给甲方;第4.2条:甲、乙双方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编号分别为0102010199161374(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0102010199161377(存放于停车场)、0102010199161366(存放于静思园园林)、0102010199161392(存放于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
同日,锦银公司(出租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承租人甲)、中青旅公司(承租人乙)鉴于:承租人甲同意向锦银公司转让其享有所有权之资产,再由承租人甲、乙向出租人租回该等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签订了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资产-共同承租)。其中约定:第1.1条: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第1.2条:承租人甲同意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甲签订的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合同》内容向出租人转让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承租人甲对转让资产以下述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持任何异议:出租人与承租人甲确认本合同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融资租赁本金为8亿元;第1.4条: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款项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用途;第4.1条: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各方约定租赁物以象征性价格10000元由承租人留购;第10.1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第11条项下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日止;第10.2条:本合同项下的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当日;第10.3条: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第11.5条:本合同项下年租赁利率为8.93%(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于(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对本合同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第20.2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任一承租人发生下述任一情况,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a)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4)若承租人发生上述第20.2条第(3)项项下的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a)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出租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采取相关措施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运输费、保管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因清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b)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清偿。
该《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出售回租资产清单显示: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附件二:《租赁附表》显示:起租日为2023年1月5日,租赁期限为24月,还租期共计8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总额815659747.22元,第1期付款日:2023年3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804684888.89元;第2期付款日:2023年7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1731199.21元;第3期付款日:2023年10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622054.76元;第4期付款日:2023年1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589807.54元;第5期付款日:2023年4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57560.32元;第6期付款日:2023年7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25313.10元;第7期付款日:2023年10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493065.87元;第8期付款日:2023年1月3日,支付租金金额1455857.53元。附件三:《租赁物接受书》显示,苏州静思园公司确认已于2023年1月5日收到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资产。
2023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债权人)与北京黄金公司(乙方、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保01号《保证合同》约定:第1.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第2.1条: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第3.1条:本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应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3.2条:承租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第3.3条: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承租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第4.1条: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宣布债务加速到期的,其加速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第8.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人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1)承租人未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2)承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甲方决定加速到期终止主合同。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苏州静思园公司以其所有的分别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停车场、静思园园林、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的编号分别为0102010199161374、0102010199161377、0102010199161366、0102010199161392四块灵璧石向锦银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第3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第8.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1)承租人未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2)承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甲方决定加速到期终止主合同。2023年1月3日,双方对上述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e5-3-2018-xxxx。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静思园园林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2号《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静思园园林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103049号-××号,建筑面积共计12323.46平方米)及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第**,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557.2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合同》。双方对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静思园投资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3号《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静思园投资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366号,房屋建筑面积10016.04平方米,宗地面积4060.0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合同》。2023年3月15日,双方对该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92号。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庆磊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4号《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庆磊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苏20**: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积3439平方米,宗地面积6753.5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合同》。2023年3月15日,双方对该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84号。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吴江静思园(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5号《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吴江静思园以其名下位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建筑面积5991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4第400:吴国用2014第**平方米)向锦银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合同》。双方对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3年1月5日,锦银公司依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向苏州静思园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8亿元整。同日,苏州静思园公司向锦银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买受人)》,确认已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8亿元。
2023年3月1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发出《租金收取通知书》,载明:租金付款日2023年3月20日前,第1期租金804684888.89元,请贵公司按上述内容将该期租金按时支付至我公司。2023年3月21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发出《租金逾期催收通知书》,告知两公司截止约定支付日2023年3月20日,未收到租金7.9亿元,就逾期支付的租金(含逾期支付的利息及本金),我司将按实际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2023年3月22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对该通知出具《回执》并予以盖章确认。2023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违约金7342.44元;截至锦银公司起诉之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欠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未到期租金(第2期至第8期)共计10974858.33元(含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23年6月19日,锦银公司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与保全,并于2023年6月21日、7月2日向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共支付律师服务费用2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与北京黄金公司、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
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后,锦银公司依约将8亿元一次性支付至苏州静思园公司账户。而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在与锦银公司约定的租金付款日第1期到期后,未依约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只支付了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20.2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3)任一承租人发生下述任一情况,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a)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约定,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已构成违约。同时依据该条:“(1)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4)若承租人发生上述第20.2条第(3)项项下的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a)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出租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采取相关措施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运输费、保管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因清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b)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清偿”的约定及该合同第11.5条:“本合同项下年租赁利率为8.93%(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于(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对本合同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的约定,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主张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律师费的诉求,有据可依,应予支持。但因锦银公司提起本案之诉时,只有第1期租金到期,其他租金未到支付日,而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三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是:“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所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主张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依据不足,北京黄金公司对此亦提出了抗辩。故对锦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部分支持,即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除应向锦银公司支付延期一天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外,还应支付已到期租金中其尚欠租金7.9亿元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对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显失公平、锦银公司与两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抗辩。首先,该《融资租赁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称其显失公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该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且从该《融资租赁合同》及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三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亦符合该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故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黄金公司在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未依约向锦银公司履行给付租金时,依据其与锦银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其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且依据该《保证合同》第3.3条的约定,无论锦银公司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承租人自己所提供,锦银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北京黄金公司清偿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应付的案涉全部款项。故对锦银公司主张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北京黄金公司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第1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没有收到支付通知的抗辩。首先,关于锦银公司与北京黄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该条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北京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是其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能影响其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效力。其次,北京黄金公司关于第1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的抗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锦银公司是否向其发出支付通知,并非是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故对北京黄金公司以上抗辩,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抵押权人锦银公司与各抵押人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签订的《抵押合同》第8.1条的约定,承租人未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锦银公司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各抵押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现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锦银公司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锦银公司只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提供的四块灵璧石、静思园投资公司和庆磊公司提供的房产及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对静思园园林公司提供的53套房产及土地、吴江静思园提供的房产及土地均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锦银公司的抵押权应自登记时设立,故其只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提供的抵押物,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锦银公司的该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故其对该两家公司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锦银公司与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签订的《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系自愿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案涉债务提供担保,所以,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仍应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锦银公司亦将原主张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变更为该两家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故一审法院对锦银公司关于对各抵押人的相应诉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银公司已到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亿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9亿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二、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银公司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
三、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锦银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
四、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锦银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00元;
五、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黄金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六、锦银公司享有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编号为0102010199161374的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77的存放于停车场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66的存放于静思园园林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92的存放于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的灵璧石一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锦银公司享有对静思园投资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366号,房屋建筑面积10016.04平方米,宗地面积4060.00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静思园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八、锦银公司享有对庆磊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侧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184号,房屋建筑面积3439平方米,宗地面积6753.50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庆磊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九、静思园园林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103049号-××号,面积共计12323.46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证号:江国用2011第2600024号,:江国用2011第**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静思园园林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十、吴江静思园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面积5991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编号:吴国用2014第4001324号,土地面积1894平方米)价值范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江静思园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761元,由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北京黄金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上诉人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交易行为性质系金融贷款业务,主要理由是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利率8.93%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的不到三个月内返还本金,符合金融贷款的法律特征。对此,分析如下:
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首先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和交易本质来判断,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合同。从案涉合同订立情况而言,2023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锦银公司收购苏州静思园公司的四块灵璧石,并由苏州静思园公司回租,还约定租赁物购买价格及支付、租赁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日,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锦银公司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租赁给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后者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案涉四块灵璧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且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其次,从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而言,2023年1月5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付款8亿元用于支付案涉四块灵璧石的价款。同日,苏州静思园公司向锦银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买受人)》确认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格8亿元;2023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及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故双方当事人已经根据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锦银公司支付了对价购买了案涉四块灵璧石,苏州静思园公司向其出具了《所有权转移证书》即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转让给锦银公司;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案涉四块灵璧石出租给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后者已经部分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对于锦银公司而言,取得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了融资的担保和破产隔离的法律价值;对于苏州静思园公司而言,盘活了自有资产,更大地发挥社会资本的价值。故案涉交易在权利与义务安排和交易本质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因融资租赁交易性质与抵押借款关系难以区分,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断案涉交易行为的性质,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的构成等相关因素,有必要对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外的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推翻合同等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结合中青旅公司的上诉理由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案涉四块灵璧石,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四块灵璧石不属于可租赁范围,理由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租赁物应当为不可消耗物,国家允许流通的物。但中青旅公司所引规范依据与主张的理由内容不一致,且关于租赁物的范围系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的内容,并非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依据。2.关于四块灵璧石的价值,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购买价款按照评估价值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评估价值11.06亿元,案涉合同约定的购买价低于评估价。上引司法解释将租赁物价值作为参考因素,主要针对的是以价值明显偏低、无法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而本案中中青旅公司并未对11.06亿元的评估价值提出异议。3.关于年租金利率8.9%和短时间归还融资本金利息,租金的确定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即租金当中包括租赁物购买款项、利益及其他成本。年租金利率8.9%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作出的租金利率计算方式,并不能仅凭以年利率作为租金计算方式而否定合同性质。至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足三个月内返还购买款项,中青旅公司并未举示对融资租赁交易中返还本金的方式及租金的期间作出限定的法律依据。故中青旅公司提出上述理由不能达到证明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售后回租交易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价值,同时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功能的体现。但上述两个特征是众多融资业务的基本特征,中青旅公司以此认定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本质上是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交易特征来否认细分领域的某一具体交易的法律性质,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未能合理解释案涉四块灵璧石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即有权开展基于购买租赁物而发生的融资业务,锦银公司从事案涉交易行为无需规避上述行政监管要求。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锦银公司有意规避监管要求,案涉交易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确定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一部分第4条期满选择条款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前,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归属锦银公司所有。结合锦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其提出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四块灵璧石)行使抵押权。这与案涉交易性质相矛盾,诉讼中锦银公司申请撤回该项起诉,即对应于一审判决主文第六项。对此,中青旅公司在庭审亦作为抗辩理由,黄金公司表示认可,苏州静思园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审查认为锦银公司撤回该项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准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灵璧石四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起诉。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9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761元,由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53.2元,由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俊峰
审 判 员 仲伟珩
审 判 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原楠楠
书 记 员 张 舒
来源:民事审判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客体,同时考虑市场需求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租赁物确实缺乏可融属性,则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纠纷中较多涉及的租赁物为车辆、设备等合法、有形、特定化的资产,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选择也趋向多元化,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的新类型租赁物。
现行法律法规未就租赁物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但租赁物权属明晰、有形特定的性质,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律并不禁止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指导意见也指出将探索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因此,奶牛属于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消耗品,使用寿命一般为5到6年,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另一方面,虽然奶牛和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等影响,但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所以奶牛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典型案例:(2018)沪0115民初72832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恒源公司)、张建海、张淑萍、临泽县旭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旭丰合作社)、临泽县富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进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荣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685,600元(已扣除保证金15万元);
2、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8月9日的迟延罚金8,24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1,685,6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3、被告恒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保全担保费2,540.76元;
4、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协议《售后回租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恒源公司购买西门塔尔基础母牛300头并回租给被告恒源公司使用,租赁物购买总价款为360万元、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
原告将购买价款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后,实际需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购买价款总额240万元。租赁期限共36个月;租赁期内,如被告恒源公司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到期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主合同,取回租赁物,并且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无论到期和未到期)所有剩余租金、迟延罚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主合同之目的支付和承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5月17日,被告张建海、张淑萍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张建海、张淑萍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全部负债及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告恒源公司所有的债务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5月17日,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公司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原告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于2023年9月1日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240万元。被告恒源公司后未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1、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应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2、民间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的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行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中的裁判观点,借款行为无效;3、原告的借贷行为有套路贷的因素,本案合同约定金额360万元,扣除了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实际放款240万元,目前被告已还款134万元,加上被告另外支付了9万元咨询服务费,应以本金240万元扣除143万元,剩余97万元。
法院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作如下分析:
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系争的租赁物并不存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以借款合同认定,且因原告无金融业务从业许可证,故借款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原告为证明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提供有被告恒源公司盖章的《售后回租协议》、《租赁物清单》、《备案登记证明》、《奶牛养殖保险保险单》、《抵押登记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恒源公司在上述证据文本上均加盖真实印章,其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晓在文书上签章的法律效果,该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系争融资租赁物为300头西门塔尔基础母牛,并且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足以否定本案依法成立且已合法生效并部分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理应恪守。
关于新准则准则的融资租赁业务错账如何处理?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
我们公司融资租赁了一批设备,起租日是2023年10月27日,租赁期60月,共20期,然后当时由于缺少附件,没有在付款时确认使用权资产,把付的相关手续费、还款金、利息都挂到了预付账款里,现在票和设备相关手续附件都回来了,我要怎么做这个分录呢?
感觉之前挂预付是错误的,但是当时也不懂,我是不是应该把当时的预付都冲销掉,按照当时起租日的时间重新确认使用权资产,再补折旧呢?
解答:
既然是执行新租赁准则,那么企业执行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因此,对于因为租赁业务而发生的会计差错,首先需要区分是本年度发生的,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对于属于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一、当年度发生的
如果会计差错发生在当年度的,不需要做追溯调整,只需要将本年度前面的错误会计分录用红字冲销,然后再做正确的会计分录;或者是直接在本年度做调整会计分录。
1.补充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租金+初始直接费用等专票对应的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未来支付租金可取得的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的含税金额)
预付账款(错账计入的科目,冲销)
2.补充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补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更正会计分录后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更正会计分录后支付租金收到专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前年度发生的
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需要追溯调整。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租金+初始直接费用等专票对应的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未来支付租金可取得的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的含税金额)
预付账款(错账计入的科目,冲销)
2.补充计提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补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企业所得税追补扣除调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调整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如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更正会计分录后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7.更正会计分录后支付租金收到专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账务调整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先适用前一条,即第757条确认租赁物归属,再适用本条。
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计算的,因此存在其获利可能超过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的获利,这样既不公平,也会引发出租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故本条规定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损害赔偿部分的,出租人应当返还。在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0106民初9938号),即出现类似情况,吉运集团收回的车辆价值为34万余元,而广盛通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只有不到12万,因此法院判定吉运集团需返还229799元给广盛通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原标题:原始权益人视角: 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化之内部流程
文 | 王雅炯
来源 | 领遇 app
【作者简介】王雅炯,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0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投融资经验,组织发行保交所证券化1期,交易所证券化3期,所发行证券化产品获得保险资管协会、证券时报、新财富多个奖项,个人获得财视中国“2023年资产证券化年度十大风云人物”。
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主要工作是配合管理人及各中介机构进行资料准备、尽职调查、合规手续等工作。尽管专业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可承担大部分工作,但租赁公司本身内部的工作不容忽视。
租赁公司内部在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主要工作分为机构遴选、申请授权、资产筛选、资料准备、协调尽调、配合路演五部分,具体如下:
1.机构遴选,是租赁公司第一步,通过向意向管理人发送邀请,在前期做初步沟通基础上,通过管理人提交的证券化合作方案,从机构资质、团队背景、历史业绩、服务方案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因管理人多为证券公司,业务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在这几个维度中,租赁公司应更加注重合作团队背景及团队在证券化领域的历史业绩,以及整体团队结构。
2.申请授权,是租赁公司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必备合规条件之一,公司章程中一般会约定企业发行债券均需经董事会同意(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则需股东会同意)。在遴选机构同时,须按拟定的管理人或白名单以及初步发行方案报送董事会审批,以获得发行授权。授权中除常规方面,更应注意发行规模、增信措施、认购债券方面授权,确保合规发行情况下,经营管理层获得更为灵活的授权,以应对突发市场变化。
3.资产筛选,管理人会根据之前沟通情况提出资产筛选标准,但租赁公司更了解自身资产特点,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赁资产较为标准化,所以在筛选中应注意行业、承租人分散性,以及基础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对于期限较长或从同业受让的资产要更为注意。基础资产的实际情况要跟管理人揭示到位,尤其是合规性情况,以便和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确定入池资产。
4.协调尽调,根据交易所要求,各中介机构会组织对租赁公司的现场尽调,尽调主要以访谈及资料抽查为主。租赁公司会涉及业务、风控、财务、资金四大条线,以及对应的公司分管领导访谈,需要整合管理人、评级、律所、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不同尽调清单,将所涉及问题提前反馈给被访谈部门,同时组织尽调时间,一般集中尽调模式较为理想,大概一个工作日即能完成。非首次发行且相同的中介机构,尽调可适度缩减。
5.配合路演,专项计划完成申报后即可安排承销商前期销售,当前投资机构对于期限较长且评级偏低的优先b级投资较为谨慎,除少量城商行、农商行外,多数都是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此类机构多数和租赁公司没有授信合作关系,对基础资产和主体并不了解。除承销商前期沟通外,租赁公司还须和投资机构直接沟通,以便投资机构更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租赁公司发行几期后,由于在很多合作银行的投资授信额度已满,需要更加重视这项工作。
在配合路演过程中,也经常遇到承销商对接的投资机构为授信合作银行,证券化投资可能会占用原有授信额度,也有可能影响同一个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授信授权关系。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租赁公司进行协调和推动,一是推动提高簿记量;二是维护授信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租赁公司的基础资产多为债权资产,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合同文本也比较标准化,资产本身并不复杂。所以首次发行中,租赁公司内部流程会更侧重于第1-4项,属于“承做”阶段;常态化发行后,则更侧重于第5项目,属于“承销”阶段。
此外,租赁公司在推进证券化申报、发行过程中,应关注监管政策导向和变动,联合管理人主动对证券化入池资产、交易结构进行创新设计,运用“扶贫”、“一带一路”、“绿色债券”等方面的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发行效率、提高发行成功率,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提高租赁公司在公开市场的影响力,让更多投资机构了解公司。如果租赁公司自己没有创新思路,则管理人一般就会按部就班的完成证券化的发行,以成功发行为目标,而没有太多动力在其中予以创新,因为创新可能带来较大的工作量、监管沟通要求,并且提高承销难度。
证券化业务内部流程对租赁公司而言,是一种内部管理的梳理、重塑和提升,也是加强融资管理、资金管理的训练过程。就融资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而言,无论多少次授课,都比不上实际操作一次完整的证券化发行流程。同时,每次证券化发行也都因管理人、中介机构、外部环境、政策导向不同而有所差异,并有很多突发情况,这也是租赁公司需要及时应对、掌控,并联合管理人及中介机构予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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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律师在处理一起委托人与融资租赁公司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了融资租赁公司一种新颖的操作模式,在此分享一下,希望给广大朋友们提个醒:
委托人合法拥有一台车辆,因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方式获取资金,所谓“售后回租”就是形式上客户将他的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客户购车款,并将车辆出租给客户长期使用,租赁到期的,客户可再以较低价格将车辆回购。租赁期间如果客户逾期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回车辆,主张违约赔偿,甚至解除合同!
本以为就是与该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这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签约手续中把银行也牵扯到这场交易中,最终导致委托人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收回变卖,还需要再偿还银行贷款。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8月3日,委托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人名下本田轿车,租赁期限36个月。办理业务过程当中,融资租赁公司让委托人下载某软件app。2023年8月6日,融资租赁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购车款项,2023年8月7日,该银行将委托人名义借的相同金额的款项支付给该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10月融资租赁公司趁委托人不在,将车辆变卖,取得车辆变卖款项。
如此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支出任何费用,却额外获得车辆变卖款项;委托人在不知情况下向银行借款,但是失去了车辆,不仅需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还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
那么,这笔银行借款到底应该由哪一方偿还呢?
这里,笔者律师需要提醒:在办理任何业务过程中需要认真仔细阅读需要签的合同书面文件,尤其是合同中己方责任的条款。遇到要求下载注册不相关的app时候,向工作人员咨询了解清楚,及时提出异议,保留证据,避免后期牵扯多方债务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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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专业领域各类合同、劳动人事、企业合规治理、风险管理与争议纠纷、房产物业、刑事辩护。秉承“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精神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企业预警通·融资租赁周报
2023年6月3日星期五
重点关注
1、上海拟立法为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赋能”!
日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有一项内容是审议《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其中提到: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等绿色业务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资产余额集中度与关联度的监管限制。
2、全国首单!聚量融资租赁打造国内首单“数字人民币+数字化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青岛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的支持下,向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放款400万,成功落地国内首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下的数字融资租赁业务。
行业动态
1、河南省发文: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2—2025年)》,明确了培育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方案提到: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雁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
2、宁夏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融资租赁给予补贴4603.42万元
近日,记者获悉,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资金引导,向企业宣传融资租赁知识,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并对2023年度制造业企业实施融资租赁的给予补贴4603.42万元。据悉,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企业给予2%的补贴。
3、辽宁省地方金管局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辽宁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方面采取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施融资项目清单制管理,通过持续跟进服务,推动其主动靠前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围绕科技型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及能源类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点对点”融资对接服务,加大融资服务产品宣传推广,增进项目撮合。三是及时制定融资租赁助企纾困工作措施。
同业动态
1、*st御银:筹划转让参股公司佛山海晟金融租赁9%股份
日前,*st御银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将所持有佛山海晟金融租赁1.8亿股股份(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转让给广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目前交易具体方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若本次交易完成,公司不再持有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
2、航新科技拟出售厦飞租赁1.1%股权回笼资金1551万元
近日,航新科技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航新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1.0989%的股权以人民币1551万元转让给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3、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公示注册资本5亿元
近日,郑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设立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示。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0万元整;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50%,河南铁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50%。
4、中国康富:对全资子公司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
近日,中国康富发布公告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更好地承担公司零售业务板块发展,以实现公司零售业务的专业化运营及管理。
5、君创租赁成功发行11.83亿元票据
近日,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期助力民营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通)成功发行,规模11.83亿,其中优先级共10.86亿,占比92%。本次票据由浦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汇丰银行任财务顾问、资金保管机构及承销团成员。
6、三一租赁发行15.1亿元融资租赁abs
近日,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发行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abs——“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三一租赁智能装备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15.1亿元,其中优先a1级证券发行规模为5.80亿元,优先a2级证券发行规模为8.00亿元。
7、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二期5亿元绿色超短期融资券
日前,中核租赁在银行间市场成功簿记发行2023年第二期绿色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期限270天,创近年来aa+融资租赁公司同产品同期限发行利率新低。
8、申能租赁成功续发2023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近期,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申金安鑫长三角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碳中和债)成功发行。本期发行规模为优先级12.55亿元,期限175天。
9、浙银租赁全国首单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即将出炉
近日,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公告,将于6月2日簿记发行全国首单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发行规模14亿元,期限为3年,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
10、中国电建9亿元绿色租赁资产支持abs(碳中和)已获上交所受理
日前,据上交所披露,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已获上交所受理。债券类别为abs,拟发行金额9亿元,原始权益人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康富租赁/富鸿资本成功交付首批宁德时代evogo换电车辆
日前,康富租赁/富鸿资本携手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交付首批evogo换电车辆,拓展了全新的换电新能源车辆业务板块。
12、康富租赁成功投放东安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
近期,康富租赁通过产品和服务升级,实施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振兴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第一期107mw投放,成功入局整县开发分布式光伏细分市场,达到践行双碳战略、推动县域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效果,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13、国银租赁与济南章丘控股集团订立6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国银租赁发布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济南章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6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5年。
14、桂东电力与交银租赁开展1.62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相关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交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1.62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5年。
15、中信金租与莱茵生物开展5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记者近日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悉,中信金租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开展了5000万元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此笔业务落地进一步促进中信金租在医疗业务领域的专业化布局和转型。
16、黄河旋风拟与浙银租赁开展5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日前,黄河旋风公布,公司以所拥有的部分设备等资产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形式),融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以公司与浙银租赁签署的相关合同及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17、三聚环保控股子公司拟与长城金租开展4.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三聚环保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其经营需求,拟联合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4.5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
18、中关村科技租赁订立4800万元融资租赁协议
日前,中关村科技租赁公布,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出租人将购入承租人自有租赁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00万元;及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租回给承租人,租赁期为2年,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5060.05万元。
19、绿金租赁订立3000万元融资租赁协议
近日,中国兴业控股公布,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与承租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以代价人民币3000万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公司应收租赁利息及费用564万元。
20、招银金融租赁下单订造8艘散货船
近日,招银金融租赁与苏美达船舶、新大洋造船签订了4艘crown63 plus散货船建造合同。当天,招银金融租赁还与大连中远海运川崎签署了4艘82000载重吨级散货船建造合同,新船计划在2024年起陆续交付,满足eedi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1、工银租赁与上海申能集团、日本川崎汽船合作建造的首艘运输船交付
近日,工银租赁与上海申能集团、日本川崎汽船合作建造的首艘“江海联运”型lng运输船在上海沪东船厂交付。该船舶是我国首制的“江海联运”型lng船舶,也是今年以来我国船厂交付的首艘lng船舶。
22、交银租赁完成国内首艘lng双燃料动力的阿芙拉型油船“云命名”
日前,交银租赁与英荷壳牌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广船国际合作建造的首艘11.99万吨船舶。船舶交付后,将交由交银租赁和壳牌共同运营,主要承担西非/中东-远东的成品油运输任务。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简称表外融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中文名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外文名
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
表现
负债的增加
简称
表外融资
动因制度基础主要方式社会影响ta说
动因
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均表现为资产项目与负债及权益项目的同时增加。而表外融资并非如此,如本集团的应收帐款证券化项目(abcp),其对负债方并无影响,而在资产方同时表现为现金的增加和应收帐款的减少,资产总额保持不变。企业之所以想方设法把某些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抹去,主要是出于以下一些考虑:
1.可以明显地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
根据财务报表计算的有关财务比率,将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外,会使借款人处于有利的地位,如负债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净权益负债率下降等。以集团实施的abcp项目为例,若在该项目内实际融资额为3000万美元,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可使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下降4%左右。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防止那些不利于借款人的财务比率出现,从而避免触发其他更为不利的发展趋向,例如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
2.可以规避借款合同的限制
借款合同往往对借款人增添债务做出种种限制的明确规定,如规定不得突破某一资产负债比率。于是,借款人便设法置债务于表外。然而,拟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越来越精明,他们也逐步对表外融资因素加以考虑,将其与表内债务同等看待。这种压力同时又进一步“催生”了新的、更富于创造精神的融资方式。
3.符合传统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
我们知道,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许多资产项目的价值被严重低估,特别是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其存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偏差会日渐增大。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量将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并且大部分增长额会增加表上的所有者权益,其结果,由于净权益的增长使得企业借款能力提高,从而可以举借更多的债务。因此,作为对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补偿,许多人认为应将部分债务置于表外,用来抵销该种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比较在借款能力上的损失。虽然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并不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趋势是可以预见的。
制度基础
现行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表外融资提供了可能。例如,现行会计准则对负债所下定义并不十分恰当,不足以应付愈来愈巧妙的融资方式。具体而言,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基础的负债概念,偏重法律观念,而不注重经济观念,有的融资如果仅从法律角度看,并不构成某一报告主体的债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外融资是钻了现行会计准则的空子也并不为过。
主要方式
长期租赁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资方法。根据所体现的经济实质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
经营性租赁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性服务;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合资经营
近十几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不少为满足大型建设及经营项目的资金需要而进行的表外融资方法,其中常见的是合资经营。具体而言,若某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后者被称为未合并企业(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于该企业并不控制未合并企业,因此只须将长期投资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而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未合并企业的债务。有些企业在未合并企业中安排投资结构、从事表外业务,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得完全控股的好处,又不至于涉及合并问题。例如:合资经营企业有一种流行的形式,称之为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资者:小心“表外融资”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为安然公司服务的马林基金即是此类公司。这种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广泛的争议。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被用于推广住宅按揭融资。到了80年代,这种融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资方将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再以此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在债券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只是某项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繁琐,并涉及大量的法律、外汇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创新金融工具或称衍生金融工具
近几年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时期,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限期权等。由于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和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创新的势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未赶上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在如今阶段按现行会计准则,运用创新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因此,运用创新金融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社会影响
从80年代起,在英、美等国家,表外融资协议迅速增长。这种协议具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要特征,但却没有确认一面负债,同时也避免了一项资产的确认。表外融资可以归结于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税务方面的优惠,也可能是企业不愿意反映真实的负债水平。一家企业若负债比率较高,就会引起债权人的关注,若企业同时将等量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企业与现行的债权人订有必须限制负债水平的协议,表外融资就可作为绕过这一限制的手段。
表外融资行为掩盖了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很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因而引起了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关注,它们纷纷制订会计准则,减少表外融资项目,尽可能地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订为,财务报表应当通过列示浓缩的、排列有序的有关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的信息,有助于作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要达到这一目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分类和确认必须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原则。
一、定义:
1.资产证券化
(1)定义: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
(2)特点: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分为三类: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
2.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1)定义:指融资租赁的主体融资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通常是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资金流动方向:租赁债权的拥有者融资租赁公司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好的同类或类似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spv),从spv那里取得销售租赁债权的资金。然后,由spv以这些债权为抵押,发行租赁债券,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
二、发展概况
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才引入中国:
第一阶段(1996~2004),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离岸证券化成为当时的主要形式,境内机构基本不涉及此类业务。
第二阶段(2005~2008),试点发展阶段:发行规模和数量有着较快的增“长,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及讨论。
第三阶段(2009~2011),停滞阶段: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监管当局停止了国内abs的发行审批。
第四阶段(2012~ ),支持发展阶段:随着监管政策的放松,利好政策的陆续颁布,国内abs业务重整旗鼓,开始被视为盘活存量资金以及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创新型金融工具。
2023年11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等文件,对abs基础资产的选择、风险控制等内容做出更为详细的要求。
显示着监管机构对企业abs业务监管尺度的大幅放松,第一次采用“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取消低效率的事前行政审批,同时将基金子公司纳入管理人范围,这意味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在未来开展企业abs业务将处于常态化,并明确将租赁债权纳入abs基础资产范围,这标志着融资租赁企业在融资时又多了一种选择方式。
三、意义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降低资产管理风险,缓解资本约束压力
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
促进租赁金融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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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扬智 来源:网络
2023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强监管、防风险、重合规依然是金融工作的重要基调,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灵活应对风险挑战,坚持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
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10余年快速增长的黄金年代,现已逐步趋于稳定化、成熟化、规范化,特别是自《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租赁行业正式进入了行业规范的调整期。面对租赁资产期限长、单笔金额大、租赁物处置难、受市场政策影响大等突出的问题,如何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顺畅与流动性稳定,是一个资金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加强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研判,做好预期管理和融资提前量
资金管理应紧跟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宽松与否、资金价格的此消彼长、行业政策的限制准入、监管指令的宏观调整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前景。
一方面,要定期关注最新监管政策的出台及市场宏观经济的变化,深入解读和分析,提前调整融资策略。在货币宽松的周期,利用市场充裕的资金量和较低的资金价格,加大直融产品发行规模,提高表外资金储备,缓解银行表内授信额度空间;在货币紧缩的周期,需要提前储备保险、券商等非银资金量、拓展异地城农商行、境内外外资银行等,针对资金方的偏好定制化设计产品。
另一方面,前瞻性地做好金融产品的风险管控和公司流动性的动态预测。在涉及到外币融资的业务中,善用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因市场不稳定导致的利汇率风险。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有效优化短期、中长期融资比例,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风险。
二、构建完善的融资结构,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势互补
识别和把控融资机构资金画像,精准匹配项目
每一家银行的业务特色和战略定位不尽相同,对于资产的偏好、风险审核标准、金融产品的特色、项目审批权限及流程等也各有特点,需精细化梳理每一家银行的业务画像,并进行归类总结,如银行对于资产行业的偏好与准入标准、项目租赁物的要求、项目审核关注点、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项目贷后要求、资产适用哪类金融产品等。通过信息的整合与梳理,建立体系化的银企对接模式,精准匹配项目,提升融资效率,把控整个融资节奏。
充分利用直融市场优势,拓宽资金渠道
对于很多资金方来说,投债额度一般并不占用表内提款的额度,通过直融产品发行,可扩大银行的表外额度,突破外地城农商行资金不跨省的限制,引入券商、保险等非银资金,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扩展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且通过簿记竞价的形式,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利用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设计,改善资产期限长的难题,可通过短期和长期资产、存量和新增资产的搭配、设置回购条款等措施,合理地进行资产包的选取和结构分层,改善资产期限的问题,且也分散了资产的集中度,提升资产融资的便利性。
三、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为租赁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规模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与资本金息息相关,在不增资的情况下,要想提高管理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唯有坚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回归租赁本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交所等融资平台实现租赁资产的有效周转,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
在传统表内提款业务不能满足租赁投放需求的情况下,唯有融资产品的创新和融资机构的拓展,以实现多发行场所、多资金渠道、多产品品种的新的融资增长点,更高效地用于项目投放,服务实体经济。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模式或将面临一定调整,被更多地呼吁回归本源,对资金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市场、紧跟政策、灵活融资、持续创新、巧用科技,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大量基于融资租赁而取得的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商业保理公司享有大量的通过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各类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分析。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①好处
(1)租赁资产的流通不论是对于资产的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来说都是可以有所获益的,对于转让方来说,主要有以下好处:盘活存量资产、放大了资金杠杆: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及厂商租赁公司存量资产巨大,虽然资产较为优质但大多租赁期限较长,业务发展到一定地步后不通过增资难以进一步发展,而一旦资产交易出表,资金杠杆可以成倍放大,释放资本金空间后企业即可开拓增量业务。吸纳社会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大多依赖于银行融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尤其是对于民营背景的企业来说,虽然开展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但其自身的融资已经成为了发展的瓶颈。而通过租赁资产交易,可以为企业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跨境资产交易、开拓国际市场、获取低成本资金:随着广东、海南、上海等地自贸区金融政策的改革,尤其是外汇管制和离岸金融政策的逐步放开,租赁资产的跨境转让已经得到了个别地方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是必然趋势。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进行跨境租赁的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外汇政策,引入境外的低成本资金。(2)同时租赁资产的流通对于受让方来说:可以快速寻找适合的投资标的,发展新的业务项目,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增加业务收入。可以迅速扩张资产规模,增加公司对外信用等级:对于受让的融资租赁资产,已是经过转让方风控筛选的相对而言高标准、低风险、变现能力较强的优良产品。可以为境内外低成本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安全长期稳定资产来源,从而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当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通过各种交易方式实现租赁资产转让出表,帮助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表外融资是推动形成融资租赁行业在新监管环境下可持续健康的必然要求和趋势。“转租赁”、租赁+保理、租赁+信托、资产证券化等都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租赁资产转让路径,而这些形式下所谓的租赁资产转让,究竟转让的资产本身还是资产下的某种权利?本文旨在探讨该些路径背后所依赖的法律关系类型以及相应产生的监管合规等问题。②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2023年7月28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于线上举办“2023年度创新案例发布会”,会上正式揭晓了评选出的15个具有行业示范效用的年度创新案例。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小军副局长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国内大市场蕴含着广阔的业务机遇,稳住经济大盘的相关举措持续发力落地,给了融资租赁行业施展才能、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希望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始终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和使命,守住风险合规的底线,以产业端的金融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度创新、业务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展现助力经济复苏重振的新作为,开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新格局。
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行业,深耕产业链、供应链,与传统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已成为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近十年持续快速发展,上海已经成为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发展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截至2023年5月末,上海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约2.9万亿(含金融租赁),资产规模在全国的比重也从30%上升到40%,全国前二十家融资租赁企业有一半在上海,企业规模、融资能力、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方面上海都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今年以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转型升级,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面对市场及疫情等诸多挑战,以更有力举措和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助力复工复产,推动实体经济启稳复苏;精准服务中小微、扩大普惠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升级;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增强综合竞争力,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自2023年起,协会已连续两年面向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征集创新案例,进行优秀案例评选。2023年度的创新案例征集工作得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积极响应。经过几轮筛选和专家评审会评选,最终评选出15个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创新案例,涉及绿色低碳、自贸区、科技创新、融资、医疗及装备等领域。这些创新案例,体现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通过创新破解行业痛点、堵点,助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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