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融资租赁合同,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方,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方,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丹、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程科,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至第七百四十二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七百五十条。
何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核心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的问题。例如,一个企业需要设备进行生产,但因资金紧缺无法实现,随即寻找到融资租赁公司代替其购买设备,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该企业承担租金费用及相应利息,以此实现融资的目的。所以,融资租赁的核心是以“融物”为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
案例一
2023年,张某、何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便将何某名下的一台挖掘机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再回租进行使用,同时以挖掘机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之后,因张某、何某未偿还103万元欠款,融资租赁公司将二人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到何某名下有一台挖掘机,彼时正在内蒙古某个矿场里。执行法官将挖掘机从内蒙古扣回了武汉,目前已通过网上拍卖兑付部分按款。
张某、何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系
案例中体现的是“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通常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出租人,另一方是承租人,而承租人同时也是出售人。具体到案例中,张某、何某就是承租人,同时也是设备的出售人,而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出租人。
张某、何某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回租的行为,既满足了对设备继续使用的需求,又通过出卖设备获得一笔价款。
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分别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权益、两个合同。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其最重要的义务即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卖人的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符合质量要求的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是租赁物的真正提供者,出卖人需要保质保量地按时交付标的物,责任至关重要。
承租人在何种情形下,可拒绝领受租赁物?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里,通常是一个急需资金的企业,大部分是通过租赁设备来扩大再生产,出卖人一直不交付设备,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逾期交货或者交付的设备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企业生产没有办法正常进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拒绝收货。此时,承租人拒绝收货应及时通知融资租赁公司。
司法实践中,如遇到承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该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合同正常履行的角度考虑,通常只有标的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得承租人无法正常占有使用,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根本实现时,才能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如果出卖人或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标的物进行修缮,承租人仍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拒绝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2023年11月,杨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首付一成即可提新车”广告,非常心动,立即选购了一辆9万余元的轿车,支付了9000余元的首付款及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但杨先生提车时却发现该车辆行驶证是登记在某公司主体名下。杨先生找到之前签订合同公司,得知车辆无法过户……原来,杨先生并没有签订购车合同,而是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的租车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他。按照这份融资租赁合同计算,杨先生分48期贷款,每月还2750元,算下来,杨先生要付清近14万的价格才能办理过户,比当初广告上的标价多了4万多元。
杨先生该如何维权?
该案中,杨先生签订的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的是,杨先生只需支付低廉的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即可在数月后实现汽车的所有权。相应的,其总价会比普通贷款买车的价格要高。
那么,杨先生可以通过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吗?实践中,杨先生如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被欺诈,可申请撤销该合同。同时,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杨先生也有权拒绝领受该汽车。
案例三
甲公司需要一批打印器材,计划使用融资租赁的形式租打印器材,于是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购买打印器材,再租给甲公司,而甲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出卖方必须是甲公司亲自选定的丙公司,打印器材的具体型号也需由甲公司选定。最终甲公司收到了一批打印器材,却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协助索赔。
承租人选定出卖方及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谁担责?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提出赔偿。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比较特殊,租赁物的选择有时是融资租赁公司,有时是承租人,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如果甲、乙、丙三家公司都协商或都同意由甲公司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话,那么甲公司是可以直接向丙公司索赔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三方约定,只能由出租人即乙公司进行索赔,但是在乙公司怠于行使索赔权并导致甲公司受损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关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同时,民法典还赋予了承租人索赔权,以及在一些情况下拒绝领受标的物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支付租金义务。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身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麦浩敏 肖飞
审核:张磊
内容提要:日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第2000架融资租赁飞机降落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迎来新的里程碑。自2023年办理全国首单保税飞机租赁业务以来,天津海关不断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先后推出关区内联动监管、跨关区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助力东疆成为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第2000架融资租赁飞机降落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迎来新的里程碑。自2023年办理全国首单保税飞机租赁业务以来,天津海关不断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先后推出关区内联动监管、跨关区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助力东疆成为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
飞机租赁被公认为租赁业“皇冠上的明珠”,是融资租赁业前进发展的“压仓石”。据业界统计,国人乘坐的民航飞机中,每三、四架里就有一架是通过天津东疆融资租赁的。天津作为国家租赁创新试点区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以飞机、发动机、船舶海工为代表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蓬勃发展,已成为全国租赁产业的“桥头堡”。
天津海关通过创新异地委托监管模式,实现了租赁飞机的“全国自由行”。按照以往模式,外地企业计划以融资租赁方式充实机场航线运力,融资租赁飞机需从境外飞到天津完成申报后,再飞到航空公司所在地,企业需承担运输成本与时间成本较高。通过异地委托监管模式,该飞机可由境外原产地直接飞往航空公司所在地,由东疆海关委托其属地海关进行监管。据业界测算,一架飞机可节省企业运输经营成本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探索,天津海关助力我国飞机租赁业快速发展。全球飞机租赁排名前50的企业,之前中资企业仅有1家,而2023年后这个数据变成了15家。
在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跑通理顺后,天津海关还在租赁后市场业务中持续发动创新引擎,闯入退租飞机处置等产业中后端的创新“深水区”,助力航空产业进一步补链强链。2023年,天津东疆海关了解到,交银金融租赁有一架飞机租赁合约即将到期,出租人计划将退租的飞机进行“客改货”改装后,再租赁给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旧合约中飞机资产的持有方为境外子公司,按照政策规定须退租后离境完成改装,再以货机的新身份申报入境执行新合同。受疫情影响,调机往返境内外将产生极高成本,同时跨境调机不确定性较高,可能导致新合约无法按期履行,这些都让企业犯了难。天津海关第一时间开展研究,与飞机改装公司、航空公司沟通,利用东疆综保区的功能,让飞机从退租到改装到再租赁全流程处置在境内完成,促成此次“客改货”首票试单顺利完成。
此外,飞机租赁业务还面临着经营性租赁飞机首租到期结束后,资产交易、维修改装等后续处置难题。面对全球疫情给航空市场带来的飞机“客改货”新需求,天津海关探索“维修改装+租赁”业务模式,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叠加优势,积极宣传相关便利化措施,帮助企业梳理各环节业务流程,并主动联系改装公司所在地海关、航空公司所在地海关,通过协同监管为企业排忧解难。(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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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你想要一个东西却又买不起,就找我买来租给你用,或者你自己的东西卖给我,我再租回给你,订立这种合同都是金额巨大,承租人出不起这个钱,所以因承租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拿回租赁物也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补偿。
2. 这种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的是交付标的物是给承租人的,出卖人不履行合同或标的物不行。都是承租人索赔或解除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的是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租赁物损毁了,还是要继续支付租金的,不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不用承担责任。在租赁期满后可选择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所有权给承租人的,要象征性给点钱。
3. 保理合同就是我有一笔账还没收回来,我把这笔账款转让给保理人,那么保理人就给我提供资金融通或管理催收账款等服务。保理人一般都是银行。如果这笔账款是虚构的,保理人不知情,债务人不得以此理由对抗保理人。在保理人催收账款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4. 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和无追索权的。有追索权的在找债务人要不回钱的情况下,可以找债权人返还融资款本息。要得回钱的情况下在扣除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下要还给债权人。无追索权的虽然不能找债权人返还,可是收到的钱也不需要给债权人。
5. 保理合同和抵押一样,有多个保理人在向债务人收钱时,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看谁先通知,都不登记未通知的,按比例取得。
6. 承揽合同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基于人身信赖关系,须由承揽人自己完成,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要经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辅助工作,就不需要,但是对第三人完成的要向定作人负责。
7. 在完工之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变更合同,但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非定作人不能完成而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催告、顺延期限、解除合同。
8. 承揽人在完工后未收到报酬的,可以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对承揽工作承揽人负有通知、接受监督、交付工作成果、妥善保管、保密的义务。
今天总结的三个合同都比较简单,可能就是字面意思不太懂,我也解说好了。如有疑惑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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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规模化、轨道交通、高端设备、汽车能源设施、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网友咨询: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吴林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即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者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也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吴林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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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1.甲方将坐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可用作租赁用途。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期满后是否续租通知对方。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出售房屋的需经乙方同意。
三、租金、保证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按支付,当期租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乙方在上次所缴租金期满前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
2.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电表读数:,煤气表读数:。物管费/年、有线电视费/年、网络费/年。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间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3.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日前 ,乙方应将该房屋腾空并交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将多收租金及保证金(如有)退还给乙方。
3、甲方在租金期间内出售房屋,需经过乙方同意,且乙方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乙方同意出售房屋的,甲方需向乙方赔偿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房屋及其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icourt法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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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是《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也涉及对有关融资租赁问题的若干观点。
什么才是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需以出租人具备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为前提,因此,合同主体的资质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首要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融资租赁的业务特征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在于合同主体、租赁物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检验方法、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也应围绕以上核心条款进行。
以下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作逐一提示,供读者参考。
核心条款1
合同主体的资质
关于出租人的主体资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即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公司,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地区内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两类出租方主体,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并关注是否存在曾受到相应监管机构的约束或处罚等经营风险。
关于承租方的主体资质,除了关注常规的资信能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风险以外,还应关注租赁物是否与承租人的经营能力、承租目的匹配,是否为承租人实际使用。
核心条款2
租赁物明细
(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1.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性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交易除出租人、承租人以外,往往还涉及租赁物的出卖方,即除融资租赁合同以外还有买卖合同,二份合同虽各自独立,却又相互关联,如缺少买卖合同、或难以证明买卖行为的发生,则即使有融资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从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或其他合同。
因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注意是否存在与其对应的买卖合同,其次应注意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关联问题,注意同一租赁物在不同合同中描述是否相同、特定,是否可以直接关联对应。
2.租赁物的明确性
实践中,租赁物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术语,如果在合同正文中无法完全概括,可以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对租赁物明细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因融资租赁物不具体而导致出现纠纷时影响权利救济。
*案例: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5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租赁合同》和《委托购买合同》项下标的物为“旧浸胶机一套”,庭审中,仲利国际公司表示该标的物系一整套设备,但具体包含的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均不清楚,仲利国际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争标的物是一整套设备。因此,对于仲利国际公司的诉请本案中不作处理,待系争标的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可以加以明确、系争标的物可以特定化后,仲利国际公司可另行起诉。
3.租赁物适格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第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因此,针对租赁物的适格性,首先要确定租赁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要确保租赁物上没有设立抵押,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形。针对直租类合同,要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处分;针对售后回租类合同,同样要关注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承租人是否有权处分。
核心条款3
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利润的合理性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租金的确立原则,即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何为合理利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较清晰的裁量标准及租金上限,可以参考其他成本,如保险、维修、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去综合考虑合理性。
*案例:孔某仁、林某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车易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易车汇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新01民终108号
法院认为,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 216,799元),就是易鑫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
2.租金约定应便于理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面对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个人客户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租金相关约定进行全面展示。另一方面,作为承租人一方,如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有不易阅读、过分复杂的情况,也应及时提出问题并调整内容。
对此,可参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向个人客户披露”“使用‘业务确认书’‘还款计划表’等便于接收、理解的方式”“以易于引起客户注意的字体、字号或颜色、符号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等进行比对。
核心条款4
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检验方法
1.厘清逾期验收责任
对于租赁物交付,一般可通过要求承租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或《租赁物接受证明》等予以证明是否交付。但为避免承租方怠于验收或怠于证明的情况,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交付至指定地点起x个工作日内未验收或未签收的,视为租赁物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完毕交付。
2.明确租赁物质量异议和索赔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考虑到权利救济的便利和效率,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同时应强调该等约定并不表示出租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出租人同样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核心条款5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应尽量提前通过约定明确租赁物的归属,同时注意是否有相关交易习惯的存在,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定存在分歧的,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对方知晓该等交易习惯的存在。
此外,如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相当于租赁物残值的费用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建议在合同中即明确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式或明确委托估值的相关机构。
核心条款6
违约责任
1.明确违约通知的送达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普遍存在,但实践中往往到诉讼阶段才开始主张加速到期,或无法证明曾早于起诉前通知过对方加速到期的情况。
因此,建议对于违约通知的送达方式、联系人员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可以尽早按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将请求权利救济的时间点适当提前。
2.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选择是否依赖于出租人技能或干预。
3.自力救济的触发条件和合理限度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实践中该等自行收回的自力救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考量是否正当合理。
为避免发生争议时,因自行取回处置行为被认为损害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以及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以至需赔偿承租人损失,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设置不同的违约责任触发内容,强调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采取不得已且合理合法的取回租赁物方式。
*案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程某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沪74民32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截至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前,程某化已履行了11期到期租金的支付义务,仅有2023年3月这1期到期租金尚未支付,且逾期支付的4期租金均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滞纳金,从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占全部已到期租金的比例来看,程某化的行为并未影响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融资款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未提前告知,收车当时未通知程某化在场,并在没有拿到车辆钥匙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自行从程某化的出租屋门口将租赁车辆拖走,其单方收回车辆的行为影响程某化作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核心条款7
争议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与其他合同并无太多特殊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对不同的合同设置于己方便利诉讼的统一的管辖机构作为约定管辖地点。
在约定管辖地点时,应关注该等约定管辖地点是否与合同各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租赁物所在地等存在实际联系。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被认为该等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案例:郭某铭、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法院认为,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注:本文所列举的裁判文书意在提供不同的观察角度,并不意味该等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援引或参照。
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关于本条,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最好对租赁物的品牌、性能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方面使出租人能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另一方面使承租人能够检查、验证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及合同约定。
二、除常规的租赁期限、价款支付等合同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最好也明确约定,我们在上文中说过,一般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可以根据约定归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或约定由承租人按一定价款留购。为避免各方对租赁物归属有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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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于传统二手车商来说日子并不好过,新车频繁降价,经营成本不断上涨,竞争对手层出不穷,各项政策十分不利,不少老板感慨,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啊。
就在各家二手车老板们发愁缺少优质车源和“冲动客户”的时候,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大范围进入二手车行业,全国不少二手车公司的老板们开始介入到此项业务,不压资金、赚钱快、风险低,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就能赚快钱,何乐为不为呢?但是对于二手车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销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呼声很高的“这个车,那个开,付一成”类似产品对于传统二手车商到底是救命的良药还是饮鸩止渴的毒药呢?
忙里偷闲和几位全国知名的二手车老板们进行了沟通,对于这个问题各有不同,今天和大家简单分享。
首先,对于整个二手车行业来说,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对于整个二手车流通是好事,实现了短车龄优质车源的大量供应,这一点与欧美发达成熟的二手车流通是类似的,不论现在市场争论的风险还是问题,总的来说,对于整体行业是一个促进和潜在的机会。
但是,对于二手车商,尤其是品牌二手车商来说,开展代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看法却有所不同。
二手车商开展代理融资租赁车辆售卖的好处:
1、不占压资金,成本压力小。
2、新车不用担心质量问题。
3、销售人员上手简单,不用持续培训。
4、客户渠道迅速变现,盈利快。
5、交易过程简单,不用承担风险。
6、不用自己做广告,省心省事。
二手车商开展代理融资租赁车辆售卖的问题:
1、牺牲客户渠道,挤压自有二手车业务,失去未来。
2、一次性交易,后期客户联系丧失,涸泽而渔。
3、团队专业能力下降,沦为融资租赁代工。
4、差价收入差不多,但是衍生保险金融利益牺牲。
5、自有品牌弱化,主导权逐步丧失。
6、表面成本下降,实际运营成本转化并未降低。
从上面的正反两方面意见分析,比较支持的多为中小车商,规模不大,品牌一般,做二手车的目的就是“生意”,赚钱的手段。比较谨慎意见的多为中型以上的品牌二手车商,规模较大,品牌知名度重视,做二手车的目的是“事业”,不仅看眼前,更要看长远。
其实对于二手车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销售这个问题看,引申出二手车交易中往往被忽略的“客户分层”问题,虽然没有特别准确的数字,但是从目前这类融资租赁客户来看往往是年轻客户,冲动客户比例较高,相对来说,低成本先开上车的代价是支付较高的后期成本和利息。
某个老板给出的经营组合方案我觉得比较合理,不极端,既看眼前也考虑长远,作为产品组合,实现合理化经营。
1、传统二手车业务和融资租赁销售业务团队进行拆分,有针对性的进行不同的培训和组合,减少两项业务的交叉影响。营销和管理层面也更为清晰,实现差异化管理和均衡。
2、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短平快”的新业务,但并不能本末倒置,放弃了自己二手车的“看家本领”,从交易比例、奖金差别有所区分,毕竟融资租赁业务销售是标准化产品,相对简单,技术含量低于二手车业务,所以奖惩机制不同。
3、先旧后融的客户推荐方式,二手车服务对于传统二手车商来说是树立品牌和长远发展的根基,既能带来正常的收益,同时可能产生金融、保险、售后收益,服务跟进后还能产生二次交易和转介绍机会。如果车源和客户需求无法匹配的时候再推荐融资租赁的备选方案,不浪费“高成本”而来的客户资源。
4、不能为一棵大树放弃整片小树苗,融资租赁业务的产品越来越多,传统二手车商有品牌、有展厅、有人员、有成本,占据着“地头蛇”优势,所以应该与更多的融资租赁品牌合作,通过其之间的竞争获取更好的合作条件,毕竟经营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是本质,相互借势也要有所保留。
5、融资租赁业务代理可以作为二手车业务的延伸和开发新区域的手段,毕竟这类产品的营销、知名度、吸引力对于消费者还是有“诱惑”的,用二手车稳固优势,用融资租赁扩展,再用二手车业务跟进,步步为营。
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二手车商到底是良药还是毒药呢?是药三分毒,能治病就是好药?谁管你是兴奋剂还是食补?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作者二手车小胖,本名王萌,系中国二手车自媒体联盟成员,曾任北京旧车市场(花乡)市场总监,北京祥龙博瑞丰田通商二手车中心中方总经理,牛车网联合创始人。现任汽车街高级副总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之声汽车节目嘉宾,中国二手车第三方检测联盟发起人,青岛旧机动车协会高级顾问、铜车马、天津东大等教育机构特聘讲师等社会服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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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共 ××× 层 第 ×××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_×××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 ×××百 ×××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转账 支付租金给甲方。甲方账号:×××××××××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续租。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
三、留购。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解决企业运作的资金困难,承租人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获得全部设备,使企业的运作期提前,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融资租赁深受欢迎。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二字,这里讲的融资,其实质就是出租人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网友咨询:
公司刚刚起步,慢慢生意好起来,但是资金不够,想向外融资来扩大公司规模,我想问下公司融资合同该怎么写?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察新伟律师解答:
融资申请书
抵押物:写上你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写详细)
资金用途:详细的写上你融资后的资金用途,
公司名称:
时间:
察新伟律师补充: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注意融资租赁的交易内容和标的物的性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构成对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种规避。例如,对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用于指定地点的物件,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参与倒卖环节;对我国政府规定专营的物件,不得作为交易内容。
察新伟律师总结:
如果不够警惕,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无效合同,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作者:孙喜华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兼具融物和融资的特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包含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基于融资需要各方有意忽略融物的特征,特别是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对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往往并不进行所有权的转移,甚至存在虚构融资租赁物的现象,此类情形下融资租赁就缺少了融物的特征,一旦产生争议进入司法程序,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很容易被法院否定,从而被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
实践中,处于租金债权保障的需要,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往往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在司法程序中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款,也即意味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那么融资租赁合同对应的相关担保是否仍然有效呢,担保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呢,这是融资租赁实务中各方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二、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正奇融资租赁(出租人)与博海医院(承租人、售后回租出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协议》,约定正奇融资租赁应博海医院的要求,以出租目的,以4000万元价格受让博海医院自有资产(即租赁标的物),正奇融资租赁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博海医院有权继续占有租赁物。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分别与正奇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博海医院出具《租赁物签收单》和《租赁物接收证明》,接收租赁标的物。合同签订后,正奇融资租赁陆续向博海医院转账共4000万元。正奇融资租赁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标的物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后博海医院一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多次逾期,各保证人也未能履行相应保证责任。正奇融资租赁诉至法院要求博海医院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保证人对博海医院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中发现,正奇融资租赁和博海医院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融物”关系,仅存在“借钱还钱”的借贷关系。经法院释明,正奇融资租赁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将主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博海医院立即支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23年9月25日前按照年息13%计算,2023年9月2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清之日),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保证人对博海医院的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判决博海医院偿还正奇融资租赁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表》约定的租赁期内的借款合同利息,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
本案法院认为对《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结合对方当事人的抗辩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融资租赁定义与特征,对仅有融资,而无融物,应当认定为借贷而非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在认定融资租赁为借款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法院认为在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变更不会导致案涉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
(三)案例评析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具体到本案,即无论正奇融资租赁与博海医院之间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会导致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应在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博海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也即主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被否定,在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案件中最高院也持相同观点,最高院在该案中认为,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法律关系。依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因案涉主合同性质为企业间借款合同,故应按企业间借款合同判断合同效力,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国泰租赁公司与三威置业公司的案涉企业间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关于案涉主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在融资租赁为认定为借款的情形下,对于并不具有放贷资质一般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呢。同样在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国泰租赁公司不以发放贷款为主业、也不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亦从未直接对外发放贷款,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故国泰租赁公司向三威置业公司融资行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若将此简单认定为非法对外发放贷款行为,无疑将严重影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可见最高院并未简单将此种情形下的出租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但如果在同一融资租赁公司此类情形的案件数量较多,亦不排除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可能性,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本金一般可以得到保证,但具体利率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三、实务总结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存在形式上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租赁物或售后回租业务中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也即缺少融物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考察双方真实意图,并依据当事人实质构成的法律关系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果被否定,则法院将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一般并不因此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属合同,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并不因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款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中即便不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亦并非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业务,如果融资租赁公司此类情形的业务数量较多,不仅有被认定为职业放贷的风险,亦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回归到“融资+融物”的本源。
大家都知道,自2023年以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开始了高速的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许多合同纠纷案件。针对这些问题,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处理
融资租赁交易必须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一个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标的物、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在售后回租中,如果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则将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企业间的借贷不受保护。
二、买卖合同无效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从诉讼程序上认可了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索赔权,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障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形式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
四、出租人善自处置租赁物的后果
在租赁期内,由于承租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因此存在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以再融资的风险,尤其是没有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租赁关系,并且办理了法定物权设定手续,那么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将得到保护。但是,司法解释认可了一些保护出租人物权的措施,规定以下情形下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即该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出租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是非常必要的。
(5)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同时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的解除条件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是,租赁物价值相对应的那部分损失额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以免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赔偿的不公。
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即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个,因此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收回租赁物。但是,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未能最终实现的,出租人可以另行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六、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出租人的违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而且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的责任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例如: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没有配合承租人导致其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例如: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七、特定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特定租赁物的经营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医疗器械设备。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非将租赁物作为其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出租人获得特定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八、租赁物的损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损毁、灭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于出租人,但因租赁物损毁、灭失或者符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的。
文章来源:誉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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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融资租赁类案件时,通常被问及案件“是否会”或者“是否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究竟哪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一、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否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认定。
二、通过案例检索,如下情况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一)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
1.(2020)最高法民终1256号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21日,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5-003-001),主要约定:九鼎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中民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民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罐区堆场”出售给九鼎租赁公司,再从九鼎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二显示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内容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编号:【2018-e-005-003-001-02】,致: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与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公司已将我公司在贵我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为【cmifl-2017-037-sb-hz-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方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特向贵方发出本转让通知。……转让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五显示为“所有权转移证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所有权转移证书编号:【2018-e-005-003-001-05】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1月21日,我方已收到贵方依2023年11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租赁附表》中《租赁物清单》所列的如下租赁物对应的购买价款。我方确认,自2023年11月21日起,本证书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给贵方。除非特殊说明,本证书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特此证明。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八显示为“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租赁物接受书编号:【2018-e-005-003-001-08】,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兹确认,我公司已经接受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租赁附表》项下的如下租赁物。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同日,中民租赁公司向九鼎租赁公司出具“所有权声明函”,主要内容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就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确认如下:我司拥有该租赁物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我司有权自行处置(包括出售给贵司)该租赁物。特此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均认可该“堆场”是岚桥港公司在其海域使用权范围内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仍登记在岚桥港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鼎租赁公司仅凭中民租赁公司自己出具的“所有权声明函”、“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等主张其已取得该“堆场”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所涉的租赁物“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登记在第三方岚桥港公司名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对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均不持异议,且双方之间事实上亦仅存在资金融通关系,故有关借款金额及还款本金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确定。
说明:本案例中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现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020)豫01民再547号
本案中,虽然人人租赁公司主张其与宣鑫锋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清单中的车辆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未登记在宣鑫锋或人人公司名下,人人租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宣鑫锋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手续交付人人租赁公司。故人人租赁公司与宣鑫锋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2)租赁标的物非真实存在,而是作假(标的物要客观存在、特定化)
(2019)沪民终467号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远东公司主张本案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合同项下存在真实的租赁物,且未证明其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作过标志等事实的成立,虽然远东公司认为系中建六局三公司存在作假,但远东公司也未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履行审核义务。远东公司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提供资金,故双方当事人仅存在融资并无融物的事实,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真实存在,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3)租赁标的物价值过低
(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
部分摘取:案涉4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价远远高于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工银公司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7951.2567万元,华纳公司与之相对应票号的发票原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068.8652万元,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款为15000万元,涉案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工银公司作为专业融资租赁机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设备的价值,其以高于市场价值十几倍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显然背离买卖合同等价交换原则,其租金亦不体现租赁物的真正价值。
综上,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所签订的4号《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仅是“借钱还钱”的借贷融资关系,华纳公司、大江公司、建行开发区支行对案涉合同系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亦无异议,故对工银公司称案涉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之间系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妥。
因此,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判断的标准主要就是看租赁标的物的情况,标的物并非真实存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标的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标的物价值过低则不属于融资租赁,将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律师提醒:
1. 出租人要尽到审查标的物的义务,查看标的物的真实状态、价值、购买发票、权属状态等,审查完标的物的情况后,形成书面的清单,相关方予以签字确认;
2. 各方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协商,分歧较大时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3. 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及供应商的选择而购入指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出租人可选择以象征性的价格取得租赁区所有权、续租或退还租赁租。
1.目前,我国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主要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2.出租人在租期内拥有租赁物的物权,以租赁物担保租赁债权,可降低门槛,前提是租赁物独立、耐用、可移动、能流通、还能保值。但,不能否定或忽视对主体信用的考评。
3.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结合的金融服务,这是与银行信贷的区别,并以此形成核心竞争力。
租赁的业务形态
三方+两合同:三方——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两合同——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业务形态有:直租、回租、联合租赁、杠杆租赁、风险(分成)租赁、经营性租赁。但是目前,中国回租占比80%以上,但是从全球规律来看,未来的趋势为直租、经营性租赁为主。
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
一是法律交易规则(民法典中有规定)
二是会计准则(国际新准则,经营租赁入表)
三是行业监管(国务院2号文和银保监2监管办法)
四是税收政策(快速折旧,经营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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