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怕现场评审乱来,让检查有章可循,保证矿用产品安全靠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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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管申请安全标志的厂家和拿证的厂家,查他们怎么生产、管得咋样。 | ||
| 职责分工 | 安标国家中心牵头定规矩带队伍,评审组干活打分,中心最后把关盯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找熟人评审,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技术文件跟备案的对不上,不能缺关键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评审组按计划去厂里看、查、考,7天内交报告;整改超时或不合格就停办或暂停标志;中心抽查整改情况。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 制度目标 | 防止矿灯乱用出事,保证下井人有好灯用,不黑灯瞎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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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灯房管发灯修灯,检身员查防爆和亮度,充电工管充电,下井人自己护好灯。 | ||
| 核心条款 | 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尾锁灯头要拧紧,不准拆灯换珠修电瓶,坏灯不能下井。 | ||
| 执行要求 | 领灯交灯按时间来,坏灯当场说清,灯房随时检查,检身员入井前再查一遍,发现就罚。 | ||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