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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操作工

时间:2026-07-16 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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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6
适用岗位:检修操作工作业监护人防爆作业员
制度目标防止检修时进容器出事,保大家安全,让活儿顺顺利利干完。
职责分工安全监督科定规矩、盯执行、收建议、改制度。
核心条款进前要通风,不能用纯氧;必须有人看着;防爆地方要用呼吸器;有坠落风险得系安全带;工具进出都要点清。
执行要求每次干活前检查呼吸器和安全带;作业中通风换气要到位;氧气浓度不能低于18%;违反规定出事了要按章处理;各部门自己管好自己人。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发布时间:2026-07-13
适用岗位:检修操作工班组安全员设备承包人
制定目的以前设备检修老出事,有人受伤,有设备坏掉。想让大家平平安安把活干完,不糊弄,不省事。
适用范围所有进塔、罐、槽、炉膛、地坑、下水道干活的人,修啥设备就管啥设备。
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带头盯全程,指定专人管安全,办公室发证盖章,安全部门抽查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准涂改或转借作业证,不准换地方干、超范围干,没挂牌断电不能碰设备,没分析报告不能进罐。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办证、交底、培训、检查工具和现场;安全部每周查一次,漏一项扣当月绩效,整改不过关停检三天。

1 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 检修前的准备

2.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2.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发布时间:2026-07-05
适用岗位:检修操作工电气值班员工作负责人
编制目的防止电死人,保证修电时大家不乱碰、不误送电,让每步都按规矩来,安全第一。
适用范围物业电工、值班员、安全员,高压低压设备检修,停电送电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电工干活,安全员盯着,值班员管开关和签字,部门负责人批票子,大家互相看着点。
操作流程填工作票→查安全措施→验电挂牌→拉闸接地→放电→检修→清场→检查→签字收票。
执行标准用验电笔试没电才动手,接地线必须接牢,警示牌要挂明显位置,钢笔填票不能涂改,两份票各管各的,谁签字谁负责。

物业园区供配电系统规程

1.0工作票制度

1.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1.2须填用工作票的情形为:

1.2.1高压设备及线路上工作需全部或部分停电时;

1.2.2低压设备及线路上的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部分停电时;

1.2.3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时;

1.2.4各部门进行设备半年及以上周期的综合检修;在配电主接线、高低压配电母线上进行工作时。

发布时间:2026-07-05
适用岗位:检修操作工动火工作负责人电气运行人员
编制目的为了让大家别乱动火,保护电厂设备和人命,让发电供电不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发变电企业,还有设计安装施工的人,工厂用电单位也参考着来。
职责分工厂长是总负责,保卫消防部门管监督,安监部门帮着盯设备,班组有义务消防员。
操作流程定防火重点部位、挂牌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动火必须开票、事故要查清原因。
执行标准重点部位人数配够,义务消防员超10%,演习每季至少一次,消防设施天天有人看,坏了一定马上修。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