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怕出医疗事故,想分清谁该负责,提醒医生护士小心点,保护病人也保护医院。 | ||
|---|---|---|---|
| 适用范围 | 全院医生、护士、科室还有管医疗的领导们。 | ||
| 职责分工 | 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带头干,各科室主任执行,业务骨干一起评析,院领导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不能脱岗,不能乱收费,不能卖药卖器械,不能严重不负责任,不能违纪违法。 | ||
| 监督与罚则 | 纠纷完后20天内必须评析定性,按性质扣奖金、赔钱,科主任也要担责,不作为的还要罚钱。 | ||
一、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2、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三、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2)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 制定目的 | 怕用药乱套,病人吃错药,想让医生护士药师一起把药用得更准更安全。 | ||
|---|---|---|---|
| 适用范围 | 管医院里所有碰药的人,管开药、配药、发药、用药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院长当药事委员会主任,药房和医务科负责人当副主任,药师具体干活,卫生局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把药品卖了多少当奖金依据,不准医生自己去进货,不准非药房科室发药。 | ||
| 检查与监督 | 药房每月查一次处方,医务科每季度检查执行情况,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严重就处分人。 |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