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怕生产时出事,怕制度没人照着做,怕安全被产量压下去。 | ||
|---|---|---|---|
| 适用范围 | 管生产的干部、区队班长、职能部门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领导要带头抓,区队长要盯现场,班组长要守规矩,安监提意见必须理。 | ||
| 管理要求 | 开会分析隐患、下井查制度、推广好做法、限期改问题、领导亲自盯。 | ||
| 监督与检查 | 开会要留记录,下井要有签字,整改要写时限,不落实就点名,再不管就换人。 | ||
1、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检查各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
2、对上级和矿有关安全命令、通知、规定必须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亲自主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兑现。
3、定期召开分管生产的区队、班长以上的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矿井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限期处理。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各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对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组织制定可靠措施,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 制度目标 | 防止井下着火、自燃和爆炸,保护矿工安全,减少火灾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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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管厢协助执行,专人管机油领取退回,现场负责人组织灭火。 | ||
| 核心条款 | 禁带烟火下井,禁用明火明电,禁存易燃油料,浮煤要清完,火区启封要测气。 | ||
| 执行要求 |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能灭则灭,不能灭就封火区,灭火时查瓦斯和一氧化碳,全程有人盯风流和气体。 | ||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