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怕水害出事,想把防治水这事干得更靠谱点,不让资料错、预报晚、工程质量差。 | ||
|---|---|---|---|
| 适用范围 | 管矿上所有跟防治水打交道的人和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拍板负责,总工管技术把关,水害防治中心干活执行,地测科也一起干。 | ||
| 管理规定 | 不准资料乱写、不准预报出错、不准工程糊弄、不准记录拖拉、不准图纸画错。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事马上查,小问题地测科自己查,大问题总工带队查,重大事故矿长牵头查;按情节罚钱、记过、撤职;有功劳就发奖励。 | ||
1、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质量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水害防治中心是防治水工作具体执行单位。
3、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或滞后、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均属于地测工作质量事故。
4、凡因地测资料收集不及时,地测原始等记录不规范,上台账不及时,图纸有错误等;操作不当,造成小的可挽回经济损失的,损坏仪器、丢失仪器的等为地测工作质量一般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罚款等。
| 制定目的 | 怕生产时出事,怕制度没人照着做,怕安全被产量压下去。 | ||
|---|---|---|---|
| 适用范围 | 管生产的干部、区队班长、职能部门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领导要带头抓,区队长要盯现场,班组长要守规矩,安监提意见必须理。 | ||
| 管理要求 | 开会分析隐患、下井查制度、推广好做法、限期改问题、领导亲自盯。 | ||
| 监督与检查 | 开会要留记录,下井要有签字,整改要写时限,不落实就点名,再不管就换人。 | ||
1、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检查各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
2、对上级和矿有关安全命令、通知、规定必须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亲自主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兑现。
3、定期召开分管生产的区队、班长以上的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矿井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限期处理。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各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对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组织制定可靠措施,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 制度目标 | 防止井下着火、自燃和爆炸,保护矿工安全,减少火灾风险。 |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管厢协助执行,专人管机油领取退回,现场负责人组织灭火。 | ||
| 核心条款 | 禁带烟火下井,禁用明火明电,禁存易燃油料,浮煤要清完,火区启封要测气。 | ||
| 执行要求 |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能灭则灭,不能灭就封火区,灭火时查瓦斯和一氧化碳,全程有人盯风流和气体。 | ||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