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出了事马上报,别拖着。让领导和安监局快知道,好救人、查原因、少损失。 |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第一时间报车间或综合部;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马上告诉王德风;王德风1小时内报柏总和安监局;综合部存档案。 | ||
| 核心条款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晚;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部门伤害情况;救援要快,选懂救护的人上。 | ||
| 执行要求 | 发现人立刻口头报;车间或综合部马上转报;王德风1小时内书面报;综合部存档;救援小组由综合部长带队,柏德秋李翠元去现场救。 | ||
一、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报告;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应当立即报告王德风;王德风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柏德禄和道外区安全监管局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档案由综合部负责长期保存;
二、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生产现场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没人查,现场乱动证据没了,调查没法开展。想让事故快点说清楚,保护大家安全和公司财产。 | ||
|---|---|---|---|
| 适用范围 | 局里所有干活的地方,还有跟局有关的死伤、车祸、火灾、设备坏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管轻伤重伤;局安监办牵头查死亡事故;集团公司或国家部门来管特别大的事故。 | ||
| 管理规定 | 出事要保现场;救人挪东西得做记号、画图、写记录;不能藏事、不能骗、不能拦着调查。 | ||
| 监督与罚则 | 调查组能随便问人要材料,谁不配合就处分;报告十天内交上去;瞒报谎报的,给处分,犯法的送司法机关。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 制定背景 | 怕工地出事没人报、没人管、没人查。想让事故快点说、快点查、快点处理、快点统计。 |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干活的人,还有管工地的领导和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了工人先喊,班组长接着报,项目经理牵头查,安全部盯着办,公司领导最后拍板。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动、人要赶紧救;查不清原因不结案;没整改不放过;没教育大家不松手。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对账看有没有漏报瞒报,查记录、问工人、翻照片;谁拖着不报不查,扣当月绩效;严重就调岗。安全部每季度抽查执行情况,留痕存档。 | ||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逐级报告领导,向上级 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抢救负伤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 制定目的 | 以前调查乱糟糟的,现在要统一做法,让查污染这事更靠谱,别漏掉关键证据。 |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咱水域跑的船和海上设施,查它们漏油漏水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海事局是总管,各地海事机构动手干,渔业部门要一起听意见,调查官必须持证上岗。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记录事故信息,不能不采样就走,不能不亮证件就问话,不能拖着不查现场。 | ||
| 检查与监督 | 接到报告马上记清楚,24小时内组队出发,现场必须采样封存,没做到就补课重来,上级随时抽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