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现场有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打领带,还喝酒进工地,容易摔伤碰伤中毒。 |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施工现场的人,包括承包商和临时工。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盯穿戴,安全员查违规,工人自己管好帽子衣服眼镜。 | ||
| 管理要求 | 戴好安全帽系紧带,不穿拖鞋高跟鞋,高处必须挂安全带,接触危险品要戴护目镜。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天开工前班组长看一遍,安全员随机查,发现一次提醒,两次登记,三次停工学习。 | ||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严禁坐安全帽。
2进入现场人员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及裙装。严禁在现场内赤膊。
3进入现场人员应穿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承包商工作人员着装应整齐统一、佩胸卡上岗。
4从事尘毒及特殊作业的人员,应穿着专用防护服。
5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
6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打领带,不宜戴戒指、手链等饰物。
7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得长发披肩,长发、长辫应塞在安全帽内。
8使用砂轮机、錾剔修口、火焊、高速切削,接触化学危险品必须戴防护镜。
9遵守安全设施使用规定,自觉使用安全设施保护自身安全。
10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1严禁在变电所、换流站施工现场吸烟室以外的任何地点吸烟。
12严禁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注意安全。多发点奖金,鼓励大家守规矩。让工地干干净净、安安全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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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项目部、安全员、架子工、电工、塔吊工、木工、所有进场工人。管戴帽、系带、搭架、用电、吊装、防护、教育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天天盯现场。电工、架子工各管自己那摊。安全科查漏补缺,罚错了人也罚。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高处不系安全带、酒后上岗、穿拖鞋光脚、一闸多用、无证上岗、用不合格网和帽、不验收就用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15天内报名单、交方案。安全科每月查,现场随时抓。没按时交罚20-1000元不等。罚单签字生效,拒签就翻倍。 | ||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奖罚分明,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司设安全奖,如果工程施工期间(从项目部进场至退场)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费用在1000元以下),公司给予项目部按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或按工程产值的千分之一作为安全奖。主体竣工时奖百分之五十,项目退场后奖百分之五十。取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平方米奖0.5元。取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每平方米奖1元。
| 制定目的 | 工地常有材料不合格、工序乱、验收马虎问题。怕出返工、出事故、耽误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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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质检员,管的工地、建材、混凝土、钢筋、模板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经理盯全局,质检员盯现场,班组长盯自己人。谁检查谁签字,谁出错谁负责。 | ||
| 管理要求 | 材料进场先查证,工序交接要签字,隐蔽工程得三方在场,数据全手写不涂改。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周项目部查记录,总工抽查现场,漏检一次扣钱,问题不改停工,月底交表不齐罚工资。 | ||
质检员职责
1、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计量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搞好
计量控制和检测工作。
3、认真实施“三工序”管理,严格工序交接制度,对重点工序实施重点监
督管理。
4、在施工过程中,依据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分部分项及单
位工程进行质量验评,认真填写质量验评记录表,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工作,隐蔽工程验收按规定会同设计单位及建筑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验收签
证工作。
5、参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类制品的进场验收。
6、监督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7、在工程施工中,对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行使质量否决权,
实行监督整改。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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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盖房修路拆楼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部里管全国,省里管本省,市里管本市,县里管本县,工地自己管自己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队伍要演练,设备常检查,专家随时待命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会来查,不报要挨批,报晚了要追责,演练没做要重来,报告不全要补写 | ||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国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