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节假日期间容易松懈,怕工地出安全问题,想盯紧点别出事。 |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建工程,还有节假日期间值班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带队检查,项目部配合整改,安全部门盯着落实。 | ||
| 管理规定 | 必须巡查两次以上,查用电、机械、基坑、封闭;隐患要记下来,按三定改;现场封闭,进出登记。 | ||
| 监督与罚则 | 检查时当场记录,限期整改,复查是否真改了;不配合就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扣绩效。 | ||
1.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和国家检查标准以及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
2.加强对节假期间的检查工作,公司由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带领相关部门在节假日期间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防火质量安全等方面不少于两次巡查和夜间抽查。
3.检查重点对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机械设备保管保养管理,基坑防护措施的落实,主体封闭是否严密等严格检查。
4.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防火等隐患,要认真做好记录,制定整改措施,本着三定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
5. 受检项目部配合检查,对查出隐患,必须按要求整改,并且保证按“三定”措施落实。
6. 对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宿人员要严格管理,并进行安全法制的教育,提高值班人员法制意识,做到遵法守纪、不违法。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小事故,大家检查不认真,怕麻烦,想逼着人人上心。 | ||
|---|---|---|---|
|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干活的人,基建科、安监站、各队队长、监理和设计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或安全副矿长带头组织,安监站盯着看,各科室和队长自己管好手下人。 | ||
| 管理规定 | 每月10号、20号、月底各查一次;查瓦斯、煤尘、跑车这些要害地方;问题要“四定”,整改必须做完。 | ||
| 监督与罚则 | 现场能解决的当场干掉;不行的会上提,定时间定人定任务;查得马虎的罚钱,不来参加的算旷工;每次检查要有数字结果。 | ||
基建安全大检查制度
1、时间规定:每月10、20和月末一天为安全质量检查日,其中:月末一天要结合工程验收进行,更应当从来从细进行。
2、参加检查人员: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委会全体成员;调度主任;安监站;基建科;机电科;带班长;瓦检员;各队队长、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检查。
3、检查内容:矿建、土建、安装和工作生活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并以防瓦斯、防煤尘、防跑车为“重中之重”。真正做到
四个百分之百(该参加的百分之百参加;该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检查到;查到的问题百分之百“四定”;整改任务百分之百完成)。
4、检查安全质量必须依据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制度、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 制定背景 | 安全第一得落实,企业老出问题,排查乱七八糟,管起来没章法,怕事故多发。 | ||
|---|---|---|---|
| 适用范围 | 全市交通行业所有单位,还有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自己是主责,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区县管理机构审隐患、报挂牌;市里管重大隐患和督办验收。 | ||
| 管理规定 | 企业必须定期查隐患,班组每周、车间每半月、单位每月;一般隐患马上改,较大隐患限期改,重大隐患要挂牌、有方案、专人盯。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抽查企业,较大重大隐患半月查一次;整改不力发通知书,限期再改;验收不合格继续整改,直到合格才销号;举报有渠道,公示要到位。 | ||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早点发现危险地方,赶紧处理掉,不让小问题变大事故。 | ||
|---|---|---|---|
| 适用范围 | 各项目部,查自己地盘上的危险点,报上去,整改好。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老大带头干,安全质量部盯进度、组织专家评、发整改单、验收;监管单位领导管监督和协调。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着不报重大隐患,不能拖着不改,不能验收不合格就糊弄过关。 | ||
| 检查与监督 | 发现隐患马上报,安全质量部两天内初评,定级后发整改单,限期完成,超期罚钱,整改完要申请验收,不合格重来。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安全事故隐患,按其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3类: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本辖区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