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 制定背景 | 煤矿老出事,怕工人受伤,想早点发现危险地方,不让瞎指挥瞎干活。 |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特别是下井的工人和管生产的干部。 | ||
| 职责分工 | 工会收举报信,分管领导安排人查,经办人去现场核实,大家都要配合。 | ||
| 管理规定 | 看到危险必须报,不许瞒着不说,不许乱写假材料,不许暴露举报人。 | ||
| 监督与罚则 | 举报后马上登记,三天内开始查,查完写报告,结果要告诉人。查实了给奖,乱泄密或不办事就处分,诬告要开除或扣钱。 | ||
为了贯彻国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促进我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缔不合理布局开采及一切违章行为,特制定我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一、 举报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只注重生产无视安全的行为;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 我矿工会是安全隐患举报的具体受理单位。
三、 任何管理人员及井下矿工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本矿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