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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 昆明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 法规 ,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 债务承担 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 经营范围 是: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美元占%,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合作 公司注册资本 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 营业执照 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 技术转让合同 ,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 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
第十七章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保险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文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甲方:__公司乙方:__公司(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__(签字)法定代表__(签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
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
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
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
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
到_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___。
(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__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
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
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
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
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__%。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
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美元占%,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不另收费用;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
第十七章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保险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文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甲方:__公司乙方:__公司(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__(签字)法定代表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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