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打造了“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网址:http://jjkc.hebsti.cn/)。该平台于9月30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能够协助基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准确查阅、掌握、运用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便于企业熟练使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现组织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视频培训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10月14日(周五)下午2:30-5:00。
请参会人员于下午2:00入会测试网络,2:30准时开始。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科技、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需求的企业科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熟悉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财务、税务专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均可参会。
三、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操作详解。
3.培训过程中,直播间可留言提问,工作人员将及时整理、现场解答。如时间紧张、现场不能全部解答时,可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在线答疑”模块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四、参会方式
培训会通过“腾讯会议”和“科技河北”视频号同时直播进行,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省级高新区引导参会者通过登陆网址或微信扫描“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参会。
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l/j5snxriwt0jw
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专家和服务机构等准时参会。
2.各地如需组织集中线下参会,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此次培训会议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会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马永慧85809325/13230160309
桂宇辉 85877165/13473207357
省科技厅法规处 宋俊娜 85803093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一般是根据收入总额和应税所得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成本费用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决定因素,但是并不代表核定征收的企业不用做账。一方面,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尤其是公司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也对企业建账有要求,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总额的确定就是会计指标,不建账如何能准确确定资产总额呢?再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还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健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模式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公告的规定,未取得发票(以及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下同)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没有发票并不代表不能在会计上进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是两个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有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财务人员是凭票做账,有发票的支出进成本费用,进利润表,没有发票的支出就挂往来,进资产负债表,导致应该费用化的计入了资产。长此以往,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额越来越大,费用少计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未分配利润相当可观,财务信息不仅歪曲了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利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我们都知道,整个财务会计体系,核心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损益确定,一个是资产定价。支出会形成费用,也会形成资产,一笔支出发生了,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项目,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当期费用化,计入利润表项目。
资产是如何定义的?资产首先是一个会计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资产的核心定义。费用已经发生,仅仅因为没有发票,就计入资产,显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因此,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费用化,是什么费用就进什么费用;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资本化,该计提折旧照计提折旧,至于原始凭证的问题,可以用企业支付时的审批单、货物的验收单、银行转账凭证乃至于对方出具的收据等作为会计核算的附件。
已经计入利润表的无票支出,减少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季度/月度预缴时,可以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的,相应支出和折旧费用在a105000系列表做纳税调增即可。如此操作,既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我们财务人员要记住一点: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公司制度对业务支出取得发票是经办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天下太平。
本文来源公众号 何博士说税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付的房租摊销分录怎么写的有关问题,预付的房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来进行处理,然后分摊到每个月,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来进行处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付的房租摊销分录怎么写?
收到物业公司开具的房租发票后(按每月3000元,三个月一付为例),支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然后当月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00
贷:预付账款-房租 3000
第二、三个月依次分批计入费用,分录同上第二笔。
房租会计分录怎么写?
房租的账务处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房租按月缴纳,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租是预交一年的,可以先计提,再分摊。
缴纳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预付账款
对于餐饮业的房租费,由于占比很大,而且是固定支出,建议直接计入成本。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 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不可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 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 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 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答: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 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 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答:“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来源:山东税库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台账中,按照实际情况,总会有部分费用没有转化成最终产品,这部分费用在做账的时候怎么处理?
1、未转化成产品的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进管理费),转化成最终产品的研发费属于资本化支出(进成本)。
2、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处理:费用化支出可以按75%加计,资本化支出的费用可以按100%做加计扣除。
3、在做研发台账的时候,未转化成产品的费用可以用无形资产做成果对应(如专利、软著、技术成果等等),研发成功的可以用产品、专利、技术成果、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做成果转化对应。
ps延伸阅读: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不仅要求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要对“未分摊递延开发成本的发展及其余额应加以披露,对提出或采用的未分摊余额的分摊基础也应加以披露”。
企业的研发力量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国家对企业的研发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税负,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
研发费用就是指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注意的事项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由于要求不同,对研发费用的分类和核算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些费用从费用项目上来看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但是其用途与研发费用间接相关,是为研发过程服务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的一种,也纳入到研发费用之中,但是并不是企业列入到研发费用中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也就是说,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财政性资金用于项目材料投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此项在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0号公告中已废止,细化相关费用为: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除了不得扣除项目,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时,还要注意有些需要加计扣除的费用会被企业遗漏。如下:
1、企业通常会把单位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加计扣除项目,但是却遗漏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也应计入加计扣除数。
2、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单独计出,计入加计扣除数。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机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等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2款,折旧费用,计入加计扣除数。
其他需注意事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除此之外,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第34号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规定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注意一下几点:
1、人员人工费用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折旧费用中,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01
警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容易引发偷税!
202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02
2022偷税罪的
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03
金税四期下!偷税漏税就别想了!
51种情况将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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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哪些行业的研发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税网等|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好处
1、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研发费用按175%加计扣除。
2、科技政策倾斜
申报许多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吸引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企业高速发展。
3、企业品牌提升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标志,可提升企业知名度,增强客户信任感。
4、人才政策扶持
可享受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等政策。
5、资金支持
根据当地高新企业扶持政策,当地政府会为高新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企业申报高新认定条件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具有知识产权
属于高新认定八大技术领域
企业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10%
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全年的60%
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
申报高新认定的八大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软件、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应用、信息安全技术等
生物与新医药: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及化学药研发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
航空航天:民用飞机技术、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技术等
新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
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等
新能源与节能:可再生清洁能源、核能及氢能、高效节能技术等
资源与环境: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物理性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先进制造技术、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新型机械等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1、申报当年下证的知识产权能用吗?
答:申报当年下证的知识产权不建议用,可以来年再申报。
2、高新企业复审,那需要准备的资料还和三年前一样吗?
答:现在没有复审这么一说,都是三年重新认定一次,需要准备的资料是申报前近三年资料。
3、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4、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和高校一起申请的,能在高企申报中使用吗?
答:权利人为本企业的,和高校一起申请的是可以直接来用的。
5、现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国家级的还是首市级?
答:除北京市目前还有中关村高新外吗,大部分地区现在已经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分级政策,统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什么时候能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7、通过高企认定之后,还需要做些什么?
答:1)应按快报,季报、年报填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应每年申请3-5个知识产权。(用于高新重新认定)
上一篇文章当中曾提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
但无论如何,事实上不管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科技型企业,甚至是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他们都有一样不能不去提及到的一个话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01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2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一票否决。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费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03
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非工业企业依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
人员人工费用
25%-50%
直接投入费用
30%-65%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0%
其他费用
<10%或≤20%
想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肯定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而这些准备的东西则需要十分的认真仔细!
加计扣除所需资料
企业决议
企业需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项目立项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汇总表。
项目预算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项目管理
1、研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2、研发项目和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
3、核算情况说明。
费用归集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税前抵扣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所有材料备查
10年内随时抽查。
相关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情简介:
近日,某某(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到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局认为: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个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该部分应调增,涉及2023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因政策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总计为408,702.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税评析:
企业研发项目被否的常见原因
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 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 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造性;
· 项目为成熟技术,不需要再开展研发活动;
· 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 申报的各个项目之间内容雷同;
· 项目为委托研发,与公司所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 没有体现具体研发内容;
· 研发内容缺乏数据支持;
· 所列项目经费类型不符合实际;
· 项目的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不匹配等。
研发活动的界定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023年,为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提醒:今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比例提高至100%。
明税建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合规管理,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在选择研发项目时,注意剔除掉常规性升级或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项目;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避免因归集不规范导致虚增研发费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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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扣除后的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和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2.直接投资费用(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成本不构成固定资产样品、原型和一般试验手段的采购成本,也不构成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配方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演示、评估、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减。
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减如何规定和计算
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加减是两回事。您可以同时申请,但通常在年底或明年初进行加减。根据各省的评估申请高科技2.两者都具有减税的功能。高新技术税收减免40%,额外扣除额以研发费用的税前支出为基础,扣除额为150%。
3.两者都与研发资金有关4.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减,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何计算175%的附加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无形资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未形成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无形资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税前摊销。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那么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如何归集,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及如何加计扣除呢?今天给大家分享如下:
第一: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企业研发项目的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一)研究阶段研发生的费用归集
序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1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人员人工
工资
社保
五险一金
劳务费用
2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直接投入
材料费
燃料费
动力费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测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3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折旧费
仪器折旧费
设备折旧费
4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软件的摊销费
专利权的摊销费
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
5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新产品设计费
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其他费用
资料费、翻译费、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差旅费、会议费
......
7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备注:以上费用属于研发活动中费用化支出。月末费用化转入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
1、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月末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归集
1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人员人工
明细同上
2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直接投入
明细同上
3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折旧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设计试验费
明细同上
5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其他费用
明细同上
6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委托研发费用
明细同上
备注:以上支出属于开发阶段可资本化的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后,其会计分录:
1、开发阶段可资本化(如果不可资本化分录同上)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按月归集支出、研发成功后才将汇总的支出转出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参考文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1: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就要按项目核算,税审的时候是按项目审核。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2:如果增值税设及先征后退也是需要分项目核算。
注意3:研发费用平时最好按项目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也是企业留存备查。其格式可在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其四川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_t=1655198301950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
问题1: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属于本条范围吗?
回复1: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问题2:研发部门的费用都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指本条所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而研发部门中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是不可加计扣除的,因为这部分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问题3:人员人工费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吗?
回复3:不包括。但“职工福利费”可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问题4:人员人工费包括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吗?
回复4:不包括。但“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问题1:劳务派遣属劳务费吗?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注意1: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需要通过间接分配计入“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
注意2:加计扣除的“人员”应签订合同。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意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3: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是冲减其“材料费”,而“人工费、制造费”不需要冲减。
注意4:仪器、设备租赁费仅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租赁费,而不包括融资租入的租赁费。这里经营租赁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而经营租赁入的家电、车子、房子即使用于科研部门也不能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1:加计扣除“折旧费用”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注意2:加计扣除不包括“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差旅费
2、会议费
3、职工福利费
4、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
6、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
7、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
8、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问题:研发人员报销的车辆使用费(油费、过路费等)、通讯费等属这里的其他费用吗?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不属于。不可加计扣除。因为不属“其他费用”所列支的范围。
注意:其他费用是指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条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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